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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生态环境部修订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形成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近日,生态环境部公开征求意见。

重点修改内容

第一条为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制定本目录。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和区域环境敏感性,考虑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清单的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保护区和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以下区域:

生态保护红线、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海洋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重要野生动物栖息地、重要水生生物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封闭和半封闭海域;

生活、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学研究、行政办公等领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的主要职能。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清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变更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跨行业、复合建设项目,按照最高单项等级确定环境影响评价类别。该清单未明确主体工程,但包括锅炉、工业炉、表面处理、水处理等一般工艺,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根据一般工艺的工程内容确定。对于不涉及主体工程的改建项目,应当根据改建项目的内容确定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报告书应重点关注建设项目与其所在地工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或后续评价的一致性。环境影响报告应重点关注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

第五条本表未列明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新兴产业和地方特色产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报生态环境部确认。

第六条本目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并及时修订和公布。

第七条本清单自* * * *起施行。原2017年6月29日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清单》和《修订:部分决定》同时废止。

详细列表请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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