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只有一个直箭头,没有禁止右转的标志,那么右转是否违法?
石波,上午高峰时段开车,开到上海普陀区某路口,右转被交警拦下处罚。石波以地面只有一个行进向导箭头,路口没有禁止右转的标志为由,起诉普陀交警支队撤销处罚决定。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师伯违法行为事实清楚,对普陀交警支队的处罚并无不当,驳回其主张。石波不服,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是多名车主因同一原因受到处罚,一审后路口未加转向灯。
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对路口交通标志的改善不导致减轻或者免除上诉人责任的法律后果;而执法记录仪显示,交警用手势命令车主不要右转。因此,原告的上诉被驳回,维持原判。
一审:右转被处罚,上诉法院败诉法院称,2016年9月13日8时27分左右,上海市民施波驾驶一辆上海牌机动车沿曹杨路线行驶,在凯旋北路右转,被普陀交警支队执法交警拦下。普陀交警支队发现师伯在驾驶机动车通过有灯光的路口时,存在不按行驶方向驶入引导车道的违法行为。
交警提前口头告知石波行政处罚后,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罚款100元,当场送达处罚决定书。石波不服,起诉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请求撤销处罚决定。
原告石波称,开滦北路曹杨路以西约30米处有一条双向车道,在曹杨路的开滦北路交叉口没有禁止转弯和通行的标志。被告人处罚程序不符合规定,交警处罚时未告知权利,未使用规范语言,请求撤销普陀交警支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被告普陀交警支队辩称,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明确,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范围合理,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师伯违法行为事实清楚,普陀交警支队处罚不当,驳回师伯的诉讼请求。石波不服,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地面直导箭头符合要求5月22日二审当天,上诉人石波称,事发当天,他驾驶车辆沿曹杨路线由北向南行驶,在最右车道右转至凯旋北路。“那时候是早高峰,交通很拥挤,车辆之间的距离很小,路上看不到行进的方向,只有直箭。在这种情况下,十字路口空没有显示禁止右转的标志,所以没有禁止。”此外,当师博被交警处罚时,许多其他车主也因为同样的原因同时被交警处罚。石波认为路口的交通标志不清楚,导致他没有朝行驶方向行驶,因此坚持撤销普陀交警支队对他的处罚。他还透露,在一审法院宣判后,十字路口增加了三个禁止转弯和超车的标志。“这说明相关部门确实认识到路口的交通标志不清晰,导致误导驾驶。交警在不明确的路口进行处罚,显然是不公平的。”
对此,被上诉人普陀交警支队当时的执法记录员录下的现场视频显示,现场执法交警在发现石波没有按直箭头行驶时,已经指示石波不要右转,但石波没有听从交警现场指挥,坚持右转。至于石波建议一审判决后在路口增设交通标志,普陀交警支队认为这与本案无关。
经审理,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主要纠纷是上诉人在只有指路箭头而没有其他辅助道路交通标志的情况下,是否没有遵循指路箭头标志,构成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根据《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规定,导向箭头用于指示车辆行驶方向;除掉头车辆外,其他车辆行驶方向应按导向箭头指示;交叉口入口段的引导车道上应有一个引导箭头,指示每个车道的行驶方向。
本案证据显示,在曹杨路与凯旋北路交叉口,曹杨路线由北向南右侧为直行车道,地面直向导箭设置明确,标明车辆行驶方向,符合国家标准的设置要求。上诉人关于犯罪现场的交通标志具有误导性和不确定性的观点无法成立。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为了核实案情,恢复犯罪现场,合议庭成员专门赶赴事发现场进行现场调查。实地考察发现,曹杨路线自北向南经过中山北路口后,同一方向的两条车道被标注为直通导向箭头,前方35米处出现第二组直通导向箭头,均为单直行导向,非常清晰。相隔35米的两组导向箭头不仅明确了车辆的行驶方向,也给了机动车驾驶员足够的判断时间。
法院认为,被上诉人普陀交警支队确认事实清楚,行政处罚程序合法。需要指出的是,事后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需要进一步完善路口交通标志,并不导致减轻或免除上诉人责任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正确驳回了师伯的诉讼请求,应予维持。据此,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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