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水
01
蒙古甲长和初夜权
网络上有这样的话。
“元朝用一甲监视了20个汉人,用甲长监视了蒙古人。”
汉人结婚,新娘要让蒙古甲长行使初夜权。
这个传闻的制造者不理解元朝的社会治理体系。
因为“20家是1甲”是保甲制,保甲制是宋代实行的制度,去元朝就没有了。
《元典章》:元朝的社会基层组织,不论城市和农村,都被称为“社会”。
公元7年(1270年),忽必烈下令。
“凡有50家立为一家公司,而不是什么彩灯平行入职。”
而且,管理“社会”的不是蒙古人,而是“合社中千年痛苦农兼正人为社长”。
——总经理都是基层群众自己推荐的。
另外,进入中原的蒙古人也有几十万人,大部分集中在北方,南方没有很多蒙古人。
例如,
南京()所在的家径,汉族有22万多户,蒙古人有14户。镇江路汉人10万多户,蒙古人29户。
想要蒙古甲长,人口也不允许啊!
如果没有“蒙古甲将”,“初夜权”呢?
事实上,蒙古作为游牧民族,根本没有“初夜权”的概念,中国历史上也不存在类似的制度。
相反,西欧中世纪有类似的制度。
电影《勇敢的心》中提到英格兰贵族拥有苏格兰新娘的初夜权
02
元朝蒙古人打死了汉人,只赔偿了一头驴子
这个传闻的制作者可能没有见过《元史刑法志》和《元典章》。
《元史刑法志》显式记录:
「所有杀人犯的死,仍然是家人写的,征收五十两银子给主烧,没有银子的人征收十美元纸币,罪人将原谅两倍。“”。“”
没有民族认同感的差异。
据《元典章》,原城宗大德7年(1303年),福建南剑路达鲁华赤道。
事件发生后,福建行省向中西省报告,以“故意杀人”罪名确定了其死刑罪。
但是,只有赶上袁承宗赦免天下时,真宗才能幸免,但袁立征收两次的银,可以烧毁120个受害者家属。
不管是五十两银子还是一百两银子,都值一头驴?
03
蒙古人不能打汉人。
典型的团长讲义气。
元代的法令文件集《通制条格》有关于该规定的背景和细则。
支援袁世祖20年(1283年),中书省兵部报告说,维什郡(元朝的禁卫军)人员外出时,沿途强迫老百姓吃东西和住宿,军民之间经常发生纠纷和矛盾。
因此,姐夫说:
“将来的情况是,懦弱的蜀汉不好的蒙古职员通过地方,为什么要应付粥饭苏东,在家里保安,没有纠纷。蒙古人员殴打汉人,不能报答,如证词所示,不能在所在诉讼中去起诉。(莎士比亚。)
那就是说,如果一个人与怯懦的蜀军发生纠纷,请不要与他们作战,向官方投诉,由官方处理。
元代的毗湿军是皇帝的禁卫军,大部分由蒙古贵族子弟担任
姐夫的这个命令颁布后,忽必烈又在支援24年(1287年)特别下达了指示。
“从现在开始,没有我们的乐器哦,谁不选根本不教哦,怎生?哦,是的。休参与者。"
翻译:
从现在开始,懦弱的蜀国军队职员,如果没有皇帝的逮捕令,不管是什么出身,人们都不必给他们提供食宿。
直到29年(1292年),忽必烈才再次就这个问题发出指示。
“风雨晚了,无奈下辈往来的每一个底层老百姓都经过,他每一个底层都有住处和地板,和茶饭在一起。(莎士比亚、哈姆雷特、哈姆雷特)所以道路也是如此,所以用所有的生活来教导人们,行人与所有的基本休在一起。所以按本分呵呵,气力让老百姓教每个底层人、每个韩亚人休会打字。(威廉莎士比亚,《哈姆雷特》,《力量名言》)。哦,这样的人以将来者为根本。远,他的名字写未来字。这期间,保赤梅、贵赤梅、哈拉赤梅、探马赤梅、官头沟下梅、快梅、骆驼下梅、八个子女红梅、秃老鹰(以上是元朝宫廷人员的官衔名)的近底、休字。这样,所有的底层、监察、淑静盐辐射丈夫各体检查者。”
翻译:
如果遇到迟来的日子或风雨,宫廷的人员会跑到老百姓家里要求食宿,老百姓不要和他们争吵,不要打他们,先给他们提供食宿,把他
们的身份或名字记下来,让监察肃政廉访司的官员负责查办他们。至元三十年(1293年),忽必烈又一次进行了强调:
“今后怯薛歹每昔宝赤每等勾当里去,晚了呵,宿处粥饭马草料,他每根底据有的与者,值风雨信 ,休打,那人每的名字记了,合属官司陈告,申覆上司究治。”
翻译一下:
今后怯薛军及其他宫廷人员如果出去办差,天晚了到了百姓家要求提供食宿的,百姓们不要和他们发生争执,不要打他们,弄清楚他们的身份和名字,去报告官府,由官府来惩治他们。
由此可以看出,这里的规定,是特指汉人和元朝禁卫军和宫廷人员之间的矛盾冲突而言。
不能代表说是元朝针对蒙古人和汉人指定的法律制度。
不妨再看一个案例——
据《元典章》记载:
元仁宗延佑二年(1315年),江西行省报告,万载县县尉和元(汉人)因为和本县的达鲁花赤捏古伯(蒙古人)之间有矛盾,在某个晚上两人相遇时发生了口角,进而互相撕扯。
和元的儿子和仲及部下朱辛一见状,上前帮和元痛打捏古伯,“将捏古伯拖扯下马,捽脱须髯,殴打带伤。”
这件事上报以后,江西行省做出处理结果:
“即令和元回避本县,别行求仕。”
第一责任人和元换个地方当官,这事儿就这么了了。
04
元朝汉人十家一把菜刀
这也是没有史料记载的。
《元史刑法志》有明确记载:
“诸汉人持兵器者,禁之”,但“汉人为军者不禁”。
只是限制汉人百姓持有兵器,汉人士兵并不禁止。
同时“诸打捕及捕盗巡马弓手、巡盐弓手,许执弓箭”,这些捕快、弓手也都是汉人担任。
可见所谓“元朝禁止汉人持有兵器”是不存在的,只是禁止民间私自持有兵器而已。
除了兵器,“诸民间有藏铁尺、铁骨朵,及含刀铁拄杖者,禁之”,因为这些玩意儿虽然不算正规兵器,但都是杀伤力较强的斗殴神器。
搁在今天就叫“管制刀具”,所以要禁止。
但一般的生产生活用具并没有禁止的条文。
例如,农民常用的叉草的铁叉。
《通制条格》记载:
元武宗至大四年(1311年),河南行省查或一名歹徒,所持凶器为两股铁禾(即铁叉),请示中书省说:
“若不禁治,切恐因而别生事端”。
中书省经过商议后,回复说:
“铁禾系农家必用之物,既非军器,难以禁治。”
铁叉的杀伤力远比菜刀强,铁叉都不禁止,又怎么可能禁止菜刀呢?
元朝所禁止的铁尺,实际上是一种非常规兵器
关于此类谣言,还有很多,篇幅所限,就不多说了。
老王:
此文的目的,不是给谁洗地。
历史上有没有这么回事儿,最好找到原文看看再说。
参考文献:《元史》、《元典章》、《通制条格》、《明太祖御制朱氏世德碑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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