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水
朱元璋坐在台北故宫博物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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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说近年来最受欢迎的历史通俗类图书,那就是《明朝那些事儿》。
据说,这本书的作者《当年明月》以稿费赚了4100万韩元,由此产生了很多热衷于明朝历史的“名分”。
但是这本书虽然着火了,但严格程度只能说是普通的,错误还是很多的。(莎士比亚)。
你不相信吗?我给你举个例子。
01
在《明朝那些事儿》的开头,朱重八(即朱元璋)出生时,作者写了一篇严肃的文章。
苏州五四出生一个月后,父母给他起了名字。(原始惯例):朱重八,这个名字也可以叫朱八八。在这里再介绍一下。朱中八家的名字都很有特点。朱中八高祖的名字:朱白六;朱中8曾祖姓名:朱49;朱中八爷爷的名字:朱崇义;他父亲是我们介绍过的,名字叫朱奥沙。起这样的名字不是因为周做数学,而是因为在元朝,老百姓不能上学,不能做官的话,就没有名字,只能以父母的年龄加上或出生的日期来命名。(登记户籍的人一定会眼花缭乱。)。" "
据推测,延明月写这一段时受到清朝刘宇《春在堂随笔》的影响,得出了这样的结论。
《春在堂随笔》随笔中说:
原制,平民无职者不得起名,以行制及父母年龄之和命名。
但是如果我们仔细观察《御制朱氏世德碑记》(朱元璋成为吴王后写的股价的家系),就会发现这个说法有很多漏洞。
缺陷1《御制朱氏世德碑记》说:
“在这种情况下,朱某、金陵的朱勇、地名朱家巷、同德乡都出来了。自从来到世界上以来,服从了勤劳的农产。吴世祖中八公、陈氏、生男三人、张六理工、茶白六公、赛季白六公、高调考试。胡氏结婚,生了两个儿子,长沙公,第二个即曾祖考试司久公。和侯结婚生子说:“楚日公、楚伊公、楚吴公、楚十公凡士。”
如果朱元璋出生于元朝天历元年(1328年),祖先是朱勇(李晋江朱镕口)人,那么可以推测其吴世祖~祖父都出生于南宋时期,但名字可以说是“中日”、“六二”、“白六”
朱氏族谱中记载的朱元璋祖先世系
缺陷2《御制朱氏世德碑记》说:
“祖辈考试初期被困在公共服务中,然后放弃田鲁,带着两个儿子迁移到泗州县。仙白科油工十二岁,先考才八岁。”
这说明老周的伯父和父亲的差别是4岁。如果他们的名字都是加上父母的年龄的话,朱奥沙应该叫朱奥五。
这显然不对。
缺陷3《御制朱氏世德碑记》说:
“刘先伯结婚,有四个孩子:重公、重两公、重三公学生县易、重五公仆街。第一次考试6月妻子陈先生,泗州人,孩子4:长重4球学生县,重6球,重7球健康5强,任何季节。”
如果根据父母的年龄命名,周仲一怎么解释?
如果是按出生日期命名的,为什么这八个孩子都生得这么巧,生日是正月初一和二月初。到八月初八?
而且,朱元璋的出生日期是农历9月18日出生的,与“中八”完全不相符。
因此,结论只有一个。所谓“朱中八”是“朱八八”的意思。这是燕明月自己拍脑袋得出的结论。也就是说朱重八是股价的“中”字排在第八位!
02
事实上,要知道元朝老百姓究竟能不能起名字,最简单的方法就是把《元史》的《孝友传》翻一番。
里面记载的基本是元代普通百姓中“孝子”的典范。
下面随便列出几个人。
“王长英,漳州长泰人。大四年二月,在父亲义仁樵夫刘凌山,老虎丛刺、朴义仁、右肩受伤,要去早期救援,抽镰刀刺死霍科,医生出生了。太正两年,同县施合德,父亲陈宇味道努力,老虎在田里掐死了老虎,在霍德和弟弟头仔斧前杀死老虎,父亲谋生。(威廉莎士比亚,哈姆雷特,家人)然后定下那扇门。”
“刘廷章,大宁吴平人。到了年初,北方士兵起来了,百姓被洗劫了。廷掾一手扶着年幼的弟弟,一手扶着母亲,一手扶着弟弟,一手扶着母亲,一手扶着弟弟,母亲王怀孕了,士兵们急得要死,廷掾着儿子。听了事情,定下来了。
“溧阳黄易、黄京诸暨丁香仪之间,大之间,以舔舌头、康复为基础,开始了职业葬礼的明朝。然后点了赞票。”
“大阪”是元武宗年号,“太丁”是泰政帝年号,“黄京”是元文宗年号,“至顺”是元文宗和元宁宗时期的年号,都是元朝中后期的年号。
所以“‘元朝’不应该由汉人老百姓起名”毫无疑问是传闻,但当年被明月党写进书里,作为历史事实。(莎士比亚、温斯顿、元朝、元朝、元朝、元朝)
你说书不用读太久吗?
03
《明朝那些事儿》只是通俗的历史书,传闻也可以理解为史实,但你认为教科书上一定不会有谣言吗?
p>我们不妨来看一部历史教科书——北师大版《初中历史》。书里在元朝这一章节里明确地说“元朝把人分为四等,第一等蒙古人,第二等色目人,第三等汉人,第四等南人”,又说“在政府机构中,汉人和南人不得掌握实权”,“蒙古人打汉人,汉人不得还手”,“蒙古人打死汉人,只判流放充军和赔烧埋银,汉人打死蒙古人则要灭族”,“此外还规定,汉人南人不得习武打猎”,等等等等。
北师大版的初中历史教科书中关于“四等人制”的内容,红框部分明显和史实不符
先说这个所谓的“四等人制”,其实根本与史无载,无论《元史》、《元典章》还是元代人的著作中都没有过这种表述,作为元朝推翻者的红巾军和朱元璋在其讨元檄文中都压根一个字没提过。
相反,在元代的实际案例中,蒙古人因贫困被把老婆孩子卖给汉人为奴的倒是不少。
再举两个例子。
《通制条格》记载:元世祖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忽必烈发布诏令:
“泉州那里每海船里,蒙古男子妇女人每,做买卖的往回回(西亚)田地里、忻都(印度)田地里将去的有,么道听得来。如今行文书禁约者,休教将去者。将去人有罪过者。”
翻译:朕听说泉州那边的商人有人把蒙古男女卖到西亚和印度去,现在我下了命令,以后严禁这么干,再干的有罪。
《元史》记载:元成宗大德七年(1303年),大都路总管千奴上书说:
“蒙古军在山东、河南者,往戍甘肃,跋涉万里,装具鞍马之资,皆其自办,每行必篙田产,甚则卖妻子。戍者未归,代者当发,前后相仍,困苦日甚。今边隆无事,而虚弹兵力,诚为非计,请以近甘肃之兵戍之。而山东、河南前戍者,官为出钱,赎其田产妻子,庶使少有瘳也。”
《宝宁寺水陆画》中的一幅,画中佩戴弓箭的蒙古军户正牵着自己的儿子准备卖给汉人为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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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说“政府机构中汉人南人不得掌握实权”。
根据《元史》和《元典章》记载,元朝担任过实权高官的著名汉人有:
刘秉忠(领中书省政事)、 史天泽(中书省左丞相)、李孟(中书平章政事)、史弼(福建平章政事、中书平章政事)、张养浩(礼部尚书、陕西行台中丞)、苏天爵(江浙等处行中书省参知政事)、贺惟一(中书省左丞相)……等等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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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说打死人的量刑标准的问题
根据《元史. 刑法志》记载:
“诸杀人者死,仍于家属征烧埋银五十两给苦主,无银者征中统钞一十锭,会赦免罪者倍之。”
其中并没有民族身份的区别。
只有在一种情况下,即“诸蒙古人因争及乘醉殴死汉人者”(即现在的所谓“过失致人死亡”),判决“断罚出征,并全征烧埋银”。
说“蒙古人打死汉人不用偿命”,显然是以偏概全。
而说“汉人打死蒙古人要灭族”,则纯属张口就来。
翻遍了《元史》、《元典章》、《通制条格》也找不到类似的规定或者判例。
06
最后说说“汉人禁止习武和打猎”的问题。
元朝确有禁武令,但这个传统乃是沿袭自宋代。
《宋会要缉稿·刑法》记载:
“江南盗贼间作,盖起于乡间愚民无知,习学刀、枪、棍、剑。艺之精者,从而教之,一旦纠率,惟所指呼,习以成风。”
宋太宗开宝三年(970年)下诏曰:
“京都士庶之家,不得私蓄兵器。”
稍后的淳化二年(991年)再次申明“不得私蓄兵器”之禁。
而到了宋真宗时期,就直接明令:
“禁河北诸州民弃农业,学禁咒、枪剑、挑棒之技者”。
元朝禁武,和宋朝的出发点差不多。
《元典章》记载:至元二十一年(1284年)福建行省报告:
“近年各路府州司县官司以催辨为急务,以劝课为具文,所以奸民不事本业,游手逐末,甚者习学相扑,或弄枪棒。有精于其事者,各出钱帛,拜以为师。各处社长等人,恬不知禁,有司亦不究问。长此不已,风俗恣悍,狂妄之端,或自此生。”
元朝禁止军民人习武是因为害怕习武之后民风剽悍,妄生事端。
至于打猎的问题,主要是禁止百姓执兵器打猎,因为本身元朝就禁止非军人身份的人持有兵器。
但对汉人打猎问题,元朝并不是一概禁止的。
比如,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中书省奏报说,咸平府农田欠收,百姓饿了肚子,请示忽必烈能不能允许他们打猎。
忽必烈回复说:
“那里的怎生禁约来?自正月至七月,为野物的皮子肉歹,更为怀羔儿的上头,普例禁约有。除那的外,教采打食者。”
这种情况下怎么能禁止打猎呢?每年正月到七月是动物长膘的时候,这时候不要打猎,还有怀了孕的动物也不要打,其余的就让他们打去吧。
又比如,元仁宗皇庆元年(1312年),中书省请示,要不要禁止江南百姓捕猎飞禽?
元仁宗回复说:
“江南百姓食用雁、鸭,养喉嗉急有,都禁了呵,他百姓每食用甚么?只禁打捕鷤、天鹅者。”
江南百姓长期以来都是靠捕猎大雁、野鸭来补充食物,都禁止了,百姓们吃什么?只禁止捕猎鷤(即杜鹃)、天鹅,其他不管。
所以说,就算教科书里,也到处是坑,谣言多得很。
您不多长个心眼,就等着掉坑里去吧!
参考文献:《元史》、《元典章》、《通制条格》、《明太祖御制朱氏世德碑记》、《宋会要辑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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