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发放贷款罪典型案例解析
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该罪是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最易触犯的罪名之一,但该罪名往往不为大家所重视,但不可否认的事实是,近年来,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触犯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案件数量呈直线上升趋势。去年以来,全省农合机构也不同程度的暴露出一些案件问题,个别人员被判罚,造成了及其严重的后果。 本期典型案例解析以“违法发放贷款罪”为重点,对我省农合机构的部分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希望大家以案为鉴、以案促改、举一反三,牢牢守住法律法规这条“底线”,以免给自己、单位和家庭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和遗憾。
案例一
2008年7月,某联社倪家分社工作人员闫某、周某、赵某、陈某、徐某等5人,在明知借款人彭某不具备贷款资格的情况下,通过冒用他人身份证件信息,编造虚假调查报告的方式,先后多次冒用他人名义违法为彭某发放冒名贷款。截止2016年6月13日,彭某等结欠贷款21笔,本金173.5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闫某、周某、赵某、陈某、徐某等5人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冒名贷款20户21笔,共计贷款本金173.5万元,数额巨大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依法应予严惩。 鉴于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被告人闫某、周某已对10户11笔100万元贷款进行了赔偿,在审理过程中闫某赔偿2万元、赵某赔偿25万元、陈某赔偿12万元、周某赔偿4万元,赔偿金额共计43万元。案发后五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审理中自愿认罪,因此,做出如下判决:闫某、周某、赵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周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陈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徐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2019年2月2日,联社给予闫某开除党籍和开除处分,周某、赵某、陈某、徐某开除处分。
案例二
2007年至2011年期间,某联社新街信用社主任肖某文、客户经理肖某祥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违法向借款人张某在当地的水电站项目发放冒名贷款共计93笔,金额788.5万元,后因张某无力清偿贷款利息,又陆续向其发放贷款49笔383.5万元。2011年4月,联社在风险排查中发现新街信用社存在收贷收息凭证抵库问题,在深入核查的基础上发现该社主任肖某文及客户经理肖某祥涉嫌违法放贷,已于2012年6月20日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2013年4月15日,当地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肖某文、肖某祥进行了公开审判,做出如下判决:肖某文犯违法发放贷款罪,涉案金额783.5万元,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肖某祥犯违法发放贷款罪,涉案金额657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一、违法发放贷款罪法律规定
(一)罪名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二)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二、常见的可能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几种行为
为规范贷款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我国制定了《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等一系列金融法律法规,对贷款条件和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的行为不仅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而且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影响国家金融秩序的稳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结合各级法院公开的裁判文书,总结出银行从业人员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要表现形式如下: (一)贷前调查不尽职。对借款人基本情况,还款来源、还款能力、财务状况,保证人担保能力,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等未能尽职调查;对客户资料未能进行认真和全面核实,进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疏漏。 (二)授信决策与实施不尽职。超越或变相超越贷款权限审批贷款;授信决策未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违反程序或减少程序进行授信。对不得给予授信的业务进行授信;实施有条件授信时未遵循“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授信”的原则,授信条件未落实或条件发生变更未重新决策,实施授信;未对单一法人客户的贷款、贸易融资、信用证等表内外业务进行统一授信。 (三)贷款合同签订不合规。贷款合同未明确约定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还款方式等条款。签订合同时未进行面谈面签。 (四)明知借款人不符合贷款条件违法违规发放贷款。 (五)与借款人串通,违法违规发放贷款。 (六)未严格对借款人身份条件进行审查,明知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不一致的情况下,发放冒名贷款。 (七)为达到贷款发放条件,帮助借款人制作虚假材料,如编造虚假的经济合同、虚构交易关系,虚构贷款用途等。 (八)未严格审查借款人资格、贷款用途、还款能力,未入户调查,代替第二调查人签字,向虚假联保、编造贷款理由、改变贷款用途的借款户发放贷款,致使贷款逾期不能归还。 (九)未严格审查实抵押房产、土地、车辆权属、重复担保情况等资料,及未对担保人的担保能力、资信情况开展实质调查核实的情况下,或在担保人未到场的情况下,发放贷款。 (十)未核实交易关系及背景,利用职务便利,擅自更改银行信贷系统内借款人承兑汇票的保证金数额,虚增借款人授信额度,导致贷款无法收回。 (十一)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贷款利率。 (十二)未严格按照“受托支付”“自主支付”的有关规定,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条件及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十三)受单位领导安排或要求,不作贷前调查,违规审批发放,贷后对其贷款用途也不作检查,致使贷款逾期未收回。
三、预防的措施和途径
一是持之以恒的加强教育培训力度,切实提升全员依法合规经营意识。建立健全员工教育培训长效机制,紧密依托“七五”普法、案件警示教育、“讲学习、守规矩、善作为、防风险”等教育学习活动契机,加大对员工合规意识、岗位职责、法律法规、风险防控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力度,提升广大从业人员爱岗敬业、敬畏法纪意识和纪律规矩意识,养成自觉执行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毫不动摇坚持依法从严治社理念。
二是扎紧制度“笼子”,管住人,守住钱,切实提升履职能力和管理水平。要进一步明确各岗位、各条线在信贷风险防线中的主体作用,切实落实好高管层、中层、基层信贷责任,充分发挥业务管理、风险合规、内部审计、纪检监察四道防线的作用,提升内控管理水平。进一步完善信贷管理体系建设,明确信贷业务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细化审贷分离、监督检查、处罚问责等管理制度。严格按照“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加强贷款全流程管理,严格落实贷款“三查”制度,做到贷前调查尽职、贷时审查严格、贷后管理到位。
三是以检查促整改、以整改促提升,切实提升信贷合规质效。一方面要持续加强对信贷业务的监督检查力度,充分运用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手段,定期不定期开展信贷业务风险排查,包括信贷制度执行、风险管控、员工行为等。对屡查屡犯情况应加大处罚力度,视情节轻重,采取行政处罚、纪律处分等措施,有效发挥检查的纠错和警示作用。另一方面要加大整改问责力度,建立问题台账销号制和 “回头看”后评估机制,根据检查主体、检查对象、违规问题、整改要求、落实情况等建立违规问题整改跟踪台账,并将整改问责情况纳入考核评价体系中,充分激发广大从业人员依法合规经营的自觉性。
注:转发自陕西信合合规微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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