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了农民工进城打工的时候了。在工作过程中,经常会遇到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发生人身伤害如何维权,不发工资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等问题。
一个
要不要签合同?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办?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伤
[案例]王,22岁,不久结婚,到北京某彩钢屋安装工程单位工作。工作期间,由于房屋结构薄弱,他从空的高度跌落,导致左眼失明,右眼视力下降。一个肾被切除,在他身上发现了许多骨折。王与承包人一起去了北京,但没有与工程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与承包人签订任何书面证据。这个承包商在王出事后不久就去世了。工程单位拒绝承担王的医药费及相关赔偿费用。
虽然王在工作中发生了意外,但他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很难确定他与用人单位有直接劳动关系,只能通过人身伤害主张权利。王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依照《工伤管理条例》申请工伤认定和赔偿。获得的赔偿范围比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相对更广。
因此,农民工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办?
1、主动要求签订劳动合同
有的农民工本身就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识,但有的单位是非正式的,不建议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也可以主动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单位违反这一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单位改正。劳动者应尽可能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保护其合法权益。
2.如有争议,注意收集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材料
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如果要在与单位的纠纷中维护自己的权利,最基本的前提条件之一是证明自己与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由于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单位往往否认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者自己难以证明,直接导致劳动者的申诉得不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的支持。那么劳动者应该采取什么方法证明与单位的劳动关系呢?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确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以参照下列文件: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各种社会保险费的支付记录;
(二)用人单位发给劳动者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登记表》等由劳动者填写的招聘记录;
(4)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农民工一定要注意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据,防患于未然。
2
农民工在工作过程中遭受人身伤害,如何维权?
农民工在施工现场工作时受伤是很常见的。然而,在一般项目中,承包商经常将项目分包或分包给其他组织,或者如果承包商雇用移民工人进行施工。此时涉及到承包人、其他组织或承包人与农民工多方关系的主体,谁来承担农民工的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1:
1.刘在一个建筑工地当管子工。在工作中,由于一根水泥管打滑,他的右脚意外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刘跟着承包人郭到了工地。该项目的施工单位是一家市政公司,一家市政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郭。
事故发生后,刘向淮阴区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刘与一家市属公司的事实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认为,本案中,一家市政公司是工商部门注册的合法用人单位,一家市政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自然人郭,一家市政公司没有招用刘,没有管理刘,没有支付刘的工资。因此,不存在与刘形成劳动关系的必要条件,刘要求确认与市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和《关于建立劳动关系的通知》的有关规定,驳回刘的仲裁请求。刘不服仲裁裁决,向淮阴区法院提起诉讼,淮阴区法院再次驳回其诉讼请求。
之后,刘以要求某市属公司按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为由,再次向淮阴区法院提起诉讼,并就工伤等级和护理期限申请司法鉴定。司法鉴定结论:构成劳动者工伤十级伤残,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淮阴区法院认为: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的。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经营发生工伤或者死亡的,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应当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农民工因工作原因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受伤的农民工得到及时治疗,并按规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某市政公司将工程承包给郭,郭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某市政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决定由某市属公司支付刘的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费共计8万余元。
某市属公司不服,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根据《江苏省工伤保险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具有就业主体资格的承包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承包业务分包给不具有就业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的。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事故,申请工伤认定的,具有就业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工伤认定。
综上所述,在江苏省工作的农民工在施工现场受伤后无需确认劳动关系,可以直接主张要求就业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补偿。
此外,农民工可以选择向郭索赔,并根据《侵权责任法》要求市政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就业活动中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人身伤害,用人单位和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承包或者分包业务的用人单位不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资格或者条件的,应当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侵权责任法》,如果事故是农民工本人的过错,赔偿义务人的责任应当减轻。
应该选择工伤保险待遇还是人身损害赔偿待遇,可以根据具体伤害、过错程度、赔偿标准的不同做出有利的选择。
案例2。合同的合同关系
程与宋签订了房屋装修协议,并由宋承包装修房屋。验收合格后,程按约定结清费用。在与程签订合同后,宋聘请了蒋等人来工作。姜在装修房子的过程中不小心摔倒,住院费用超过5000元。蒋找宋要求赔偿,宋因蒋装修房子给程造成伤害,应由程推卸。姜找到了程,后者表示自己没有理由赔偿。无奈,姜将程、宋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65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程与宋签订了承包装修协议,应该是合同,程与宋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宋在承包后雇用了江等人工作,江等人按照宋的指示完成了劳动活动。他们之间有雇佣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办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定作人有定作、指示或者选择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就业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外的第三人对劳动者造成人身伤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程对姜的受伤没有责任,对姜的合同工作也没有责任。姜是在工作中意外受伤的,所以程不需要承担责任。最后,法院判决宋赔偿蒋6500元的损失
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因工负伤的,可以按照《工伤赔偿标准》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如果是临时劳动关系,他不能申请工伤赔偿,只能获得人身伤害赔偿。不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三
如何维护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权利?
因拿不到工资而被捕
【案例】8名在工地打工的农民工,为了追回承包人欠他们的2万元工资,来到单位门前静坐展示横幅。结果,他们不仅拿不到钱,还以扰乱公共秩序为由被公安局拘留了五天。拖欠工资问题是农民工外出打工时遇到的典型问题之一。面对拖欠工资问题,农民工朋友要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权。
首先,我们必须知道我们为谁工作,招聘单位的全称是什么。签订合同时,必须要求单位写下关于工资金额、结算方式、补贴和福利等的书面证明。这是处理拖欠工资问题的司法程序中必不可少的信息。
由于自身的特殊性,施工单位通常每个月只给工人发生活费,然后年底发工资。这种情况下,一旦停发生活费,工人就要警惕,这很可能是因为上级拖欠工程款,承包商准备逃跑的前兆。这个时候你应该找老板要借条。如果拿不到借条,可以记录下来,都是有力的证据。
拖欠工资的情况下,需要通过合法渠道索要工资。最简单的办法就是通过电话向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投诉。他们将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资。也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通过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裁决书向单位索赔。如果仍然不赔偿,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劳动仲裁不受理或者仲裁不公正的,可以在15日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判决直接执行。
特别感谢这个节目
北京市上公(长春)律师事务所王宇律师
北京市上公(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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