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我国资本市场拥有庞大的中小投资者群体,中小投资者的理性参与是维护市场稳定、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基础。在参与市场的过程中,投资者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如何行使这些权利,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如何维权,是加强中小投资者自我保护能力,帮助投资者更加成熟理性地参与市场的核心内容。有鉴于此,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教育中心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北京维诺律师事务所、盈科律师事务所、君泽君律师事务所等联合推出“投资者权益300问”系列,解答“知权、行权、维权”等关键问题。这是本系列的第19篇文章,介绍了面对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投资者应该如何索赔。
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是典型的侵权行为。因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下面我们来看几个问题。
1、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案件,投资者主张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我国《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内幕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七条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上两项法律规定是投资者对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进行索赔的主要法律依据。
2.内幕交易投资者如何索赔?
内幕交易是一种严重的证券违法行为,一直是证券监管的重点之一。目前,在投资者对侵权人提起的民事诉讼中,实践中,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案件由人民法院参照现行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受理标准和法院管辖规则进行审理。
内幕交易中投资者权利保护的典型案例;
投资者与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证券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的一系列纠纷,是我国投资者通过司法判决胜诉的首例内幕交易索赔案件。
案情简介:2013年8月16日11时05分,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ETF)赎回套利交易中,因程序错误,使用战略交易系统,以234亿元的巨额资金购入股票,实际交易金额为72.7亿元。当日13: 00开市后,光大证券公司通过出售空股指期货和不披露情况下出售ETF对冲风险,仅在14: 22宣布“公司战略投资部自营业务在使用其独立套利系统时出现问题”。同年11月,中国证监会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将其股份转换为ETF并出售股指期货空头部合约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并处以没收、罚款5.2亿元等处罚。自2013年12月以来,投资者诉光大证券公司证券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一案,先后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和相关行政诉讼的生效判决已经认定,光大证券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将其股票转换为ETF并卖出股指期货空头合约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行为,可以作为本案认定的依据。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所谓的套期保值操作,规避损失而不披露,应该认定有过错。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在光大证券公司内幕交易过程中,如果原告投资者交易的是50ETF、180ETF及其成份股IF1309、IF1312,且其主要交易方向与光大证券公司相反,则推定存在因果关系。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应赔偿投资者因其过错造成的损失。至于损失计算,应根据原告投资者的实际交易情况考虑交易价格与基准价的差异,并根据不同情况合理计算损失金额。至于原告投资者在非内幕交易期间进行的交易,属于后续买入损害。光大证券公司对投资者的损失没有过错,不能确定是否存在法律因果关系,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投资者如何维权不受市场操纵?
所有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都必然会影响证券的正常交易价格,破坏证券市场的交易秩序,损害投资者的利益。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主体,他们有权利和义务监督和操纵市场。投资者发现存在市场操纵行为,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坚决对市场操纵行为说“不”。
操纵市场投资者维权的典型案例;
为高价减持公司股票,恒康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与叠财资产及其实际控制人一起,夸大恒康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的R&D能力,在减持期间密集发布利好信息,是“以市值管理为名操纵市场”的典型案例,影响投资者预期,造成股价波动。2017年8月11日,证监会对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
行政票发出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接受投资者的委托,代表受损投资者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将恒康医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阙列为被告。2018年8月初,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
2019年12月27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全国首例因操纵市场提起的民事赔偿支持诉讼——恒康医疗的一审判决,原告杨申请胜诉。这是自1999年《证券法》颁布以来,中国首例单一原告胜诉的操纵市场民事损害赔偿案。在新证券法正式实施之际,该判决强烈呼应了加强投资者保护的立法精神。
提示:有内幕交易投资者理赔成功的案例,市场操纵案件的理赔也在推进。我相信,通过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实践中案例的不断探索和总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将得到更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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