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自录用下列人员之日起30日内办理录用登记手续:
(一)在本市登记失业的人员;
(二)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所)业未继续学习或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辍学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劳动力;
(3)在本市首次落户北京的劳动力;
(四)在本市取得非农业户口的军队转业人员;
(五)已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或解除劳动教养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劳动力;
(六)在国外居住或移居国外后已回京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劳动力;
(七)符合第(二)至(六)项规定的城市化地区农业户籍劳动力;
(八)全市农村劳动力;
(九)安置公益性就业组织(指与本市社会福利性就业组织建立劳动关系并享受失业保险基金的公益性就业组织岗位补贴);
(十)本市分流职工(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已实施产能过剩解决、搬迁等重大调整改革项目的企业中需要分流的本市职工);
(十一)其他应当申请就业登记的就业人员。
搬运材料:
一、单位基本资料:1。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2.与被雇佣者签订的劳动合同;3.单位出具的介绍信及工作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加盖单位公章的《用人单位用工登记表》(一式两份);5.根据有关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招聘人员的身份材料:1。受聘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其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2.根据招聘人员的就业状况准备的材料,包括:各学校毕业生的毕业证书复印件、应届大学毕业生的就业登记证复印件、退学人员个人陈述;《士兵复员证》复印件、《义务兵(士官)退役登记表》复印件或《军(警)官复员证》复印件;本市农村非劳动力向非劳动力转移的个人陈述;在京定居人员的批准及北京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司法(公安)部门出具的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或解除劳动教养的法律证明材料。
3.未持有市颁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还应提交申请《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相关材料:1。无冠个人户口本复印件及近期2寸照片;2.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3.残疾人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4.享受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北京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5.个人签署的《就业和失业登记个人信息收集(变更)表》。
办理地点:用人单位注册或经营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
处理时间:上午9:00-下午12:00:13:30-下午17: 00
电话:12333,88506720
处理过程:
第一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准备就业登记的相关材料。
第二步:用人单位在收集到需要提交的材料和表格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其注册或者经营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申报。
第三步: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受理并审核用人单位提交的就业登记材料。材料齐全、资料正确的,应当在《用人单位就业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就业失业登记专用章。发包人提交的材料不统一的,责成发包人补充材料;表格中信息不正确的,以有效证明材料为准。
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办公室受理并审核《就业失业登记证》材料。材料齐全、资料无误的,在《就业失业登记个人信息采集(变更)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就业失业登记专用章。用人单位提交的材料不统一的,要求实现用工人员的补充材料;表格中信息不正确的,以有效证明材料为准。
第四步:街道(乡镇)社保局将《用人单位录用人员录用登记表》相关信息录入录用失业管理子系统,打印《用人单位录用人员录用登记表(确认)》,提交单位经理审核确认。核实后,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打印就业登记信息。
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将《就业失业登记个人信息采集(变更)表》相关信息录入就业失业管理子系统,为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制作证件。
第五步:街道(乡镇)社保局将相关材料整理保存。单位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与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应交回用人单位。
注:2018年4月25日起在工商部门新注册的企业,将首次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招聘合格人员。单位的就业登记将与社会保险登记合并,不再单独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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