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维河——
文字|四维江
如果新闻报道的基本事实没有错的话,那么山东余欢一案确实存在量刑或者定罪的问题,这样的判决确实是违背人情的。即使在法律性质上,也是有争议的。
从南周时期的报道来看,结合其他新闻,当时本案受害人等人涉嫌非法拘禁,也涉嫌强制猥亵妇女。非法拘禁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聚众强迫猥亵妇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这种情况下令人发指的是,在自己的儿子面前侮辱自己的母亲,不用说,在一个热血青年和任何一个血性男人面前,都是一种极端的侮辱。极端的侮辱带来极端的解脱似乎很正常,但判决似乎并不完全这么认为。
本案中,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为了保护他人的人身权不受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停止非法侵害,给非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二)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三)对于正在进行的谋杀、凶杀、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采取防卫行为,造成违法侵权行为中受害人死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是正当防卫,恐怕没有争议。要讨论的是是否存在防卫过当?当时余欢这边已经报警,警察也来了,但是警察并没有直接制止违法行为,警察的失职显然是这起案件悲剧的原因。因此,当时执法民警的失职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在本文范围之内。根据最高法院的指导性案例,公民在受到不法分子威胁后未能主动报案,而是提前准备了辩护工具的,不影响对其辩护行为性质的认定。更何况这种情况下,警察是先报警的。警察不作为后,于欢采取自救,可见其行为的必要性。
是否过分,要看当时受害人造成的违法侵权是否有其他途径制止。据新闻报道,当时受害者有大量11人。如果余欢拿了刀,他应该先警告他是否能停止当时的非法拘禁和以后可能继续的侮辱。很难判断,或者他可能是用自己的刀受伤的。从受害者举报的行为来看,后者,水果刀不是枪。如果于欢手里有枪,(涉嫌非法持有枪支),我是不敢毫无征兆的开枪的,太防御性了。不过,毕竟一把水果刀,对面11个人,几把彼此手里的椅子就能把他打倒。所以这个必要的限制应该是倾向于受害人于欢当时的母子。通俗地说,就是要对桓母子网开一面。毕竟,被告在有疑问时必须得到保护。
于欢的行为是否构成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于正在进行的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显然难以适用防卫措施,因为第三款被称为无限防卫权,是针对以严重危害生命安全或者类似情形的武器、器械伤害他人,保护人身安全的行为。但本案主要是对女性人格和精神的侮辱,虽然极其严重,但似乎与法律字面意思不符。
所以本案更为恰当的定罪量刑应该是,在当时的情况下,于欢在公济上的不作为,在悬殊的情况下,只能采取极端的行动摆脱极端的侮辱,采取怒杀,行为得当,不构成犯罪;或者认为猥亵行为已经停止后,(当然警察离开后可能还会继续),于欢就会摆脱非法拘禁行为,然后,警察离开后,可能发生的猥亵行为,无预警等。持刀直接刺伤人的行为超出合理限度,属于防卫过当。但是考虑到人情,在这种情况下,确实会引起愤怒和杀意,可以减轻处罚,也可以免除处罚。当然,取决于于欢的运气,法官和检察官在中国做出这样的判决会有很大的压力。这背后有制度和文化的原因。
换句话说,中国人最注重孝道,所以这个判断应该对桓有利。但是,众所周知,中国人也讲究杀人偿命。于欢丢了一条命,两人重伤。如果法院准予免除处罚,免于处罚的于欢可能面临私刑报复,甚至法官也可能面临来自被害人家属的巨大压力。所以,如果法院判他几年有期徒刑,恐怕是极其明智和温和的。目前这个判断真的有点过了。虽然法院已经减轻了处罚,但很明显,负责司法平衡也需要制度保障、个人责任和社会经验。这几点,尤其是后两个因素,完全取决于被告的运气。在大多数情况下,我国的被告不会幸运,因为第一个因素会影响后两个因素。
拉丁谚语说,正义是所有国家的基础。但是什么是正义呢?每个人心中对正义的标准都不一样,但总的来说,大多数人心中的正义标准基本相同。这也可能是本案二审可能变更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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