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强奸女孩致死,二审改判死缓
2018年10月,广西灵山10岁女孩在回家卖西番莲的路上被同村男子杨强奸后死亡。同年10月6日,灵山县公安局通报说,同村29岁的青年杨被捕,并供认了杀害的罪行。根据他的供词,警方找到了的尸体并拘留了杨。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杨强奸幼女致人死亡。他的行为构成强奸。因为他性侵了一个10岁的未成年人,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惩罚;杨犯罪后自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然而,他的罪行极其严重,所以他决定不从轻处罚。2019年7月12日,一审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杨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责令其向的母亲返还32元。
之后,杨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杨的父亲说服他陪同杨向公安机关自首,自首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杨的自首对案件侦破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杨被依法判处死刑,但不能立即执行,减刑受到限制。
3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作出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关于向法定代表人返还32元的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关于杨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杨被判强奸罪,判处死刑,缓刑两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
据报道,杨晓燕的家人对二审判决不满,准备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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