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家属配合被害人提供虚假证据
2015年8月7日,冯因涉嫌强奸龚被玉林市公安局玉恒工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冯的家人得知此事后,通过各种渠道与龚进行了交涉,为了补偿龚一些钱,让她去公安机关撤诉。他还威胁龚的家人说,如果他不处理这件事,就和他们一起处理。
龚怕家里人知道这件事,就打电话给常鹏(龚的男朋友),把这件事告诉了她。常鹏得知后,对小霞说:“如果他们再打电话来,让他们找我。”
冯家通过刘、李互相推荐后,认识了马福元,刘委托马福元帮他们处理。常鹏委托曹小平办理。龚、曹小平、常鹏、马福元协商后,曹小平、马福元帮助龚编造虚假陈述,撰写撤诉材料,龚随后前往公安机关撤诉。同时约定先用曹小平的卡支付赔偿金8万元。如果冯获释,曹小平将向龚支付8万元;如果龚被拘留,他将向龚再支付2万元。
该妇女被强奸,但成为自愿者
经过讨论,龚多次在公安、检察机关作虚假陈述,谎称自己是自愿与冯发生性关系,导致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决定不起诉冯,冯被释放。后常鹏从曹小平手里拿了6万元归自己所有,其中1万元给了曹小平作为受益费,马福源从曹小平手里拿了3万元。后来,由于冯的父亲生病,他把钱还给冯的家人。
虚假取款属于什么行为
常鹏、曹小平、马福元为使冯逃避法律追究,唆使龚为冯作虚假证言,承诺金钱。他们的一切行为都侵犯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妨害作证罪。
龚明知是犯罪分子而提供虚假证明进行包庇,违反了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窝藏、包庇罪。应该依法惩处。
常鹏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执行刑罚后,在五年内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罪的。他是惯犯,应该依法从重处罚。在这个共同犯罪过程中,常鹏、曹小平、马福元三人扮演的角色是一样的,不适宜区分主人和奴隶。
鉴于四人被绳之以法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同时,马福元在案前返还非法所得3万元,曹小平上缴非法所得1万元,表示悔过,无再犯危险。缓刑对他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利影响,可以依法适用缓刑。
法院最终会如何处理
1.常鹏犯妨害作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
2.犯窝藏包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3.曹小平犯妨害作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4.马福元犯妨害作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5.随案移送的犯罪工具手机一部,依法没收;常鹏违法所得5万元、曹小平违法所得1万元被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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