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民法典》、国家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建筑幕墙及相关项目施工事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 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
3、 承包内容:
4、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甲供料除外)、包质量、包工期。
5、 工程主体结构标高米,承包工程最高标高米。
二、 工程承包范围
三、 合同工期
1、 开工日期:
2、 竣工日期:
3、 合同工总日历天数天。
4、 总工期内容:包括施工图纸设计、材料采购、加工制作、运输、现场安装、 中间验收、自检整改、工程清洁。
5、 工期延误:如遇到以下情况,经甲方代表签证总工期则相应顺延。
①甲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提供图纸和现场不具备开工条件。
②因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③一周内非乙方原因造成停电累计超过8小时
④因台风、暴雨、地震、火灾等人力不可抗拒自然灾害。
⑤因甲方原因未能按合同交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至使施工不能正常进 行。
⑥乙方在施工中因甲方原因需变更设计及乙方认为需甲方确认的工程联系单、备忘录,甲方在七天未答复时。
6、 暂停施工:甲方和监理派出的甲方或监理代表认为:
①甲方或监理代表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②乙方应当按甲方或监理代表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乙方 实施甲方或监理代表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甲方或监理代表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
③甲方或监理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
④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甲方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款,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四、 质量标准
1、 施工图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
①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XXX。
②建筑幕墙G3035-1996。
③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G133.-20。
④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
⑤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
⑥其它:建筑设计防火、防雷规范、铝门窗标准、主要材料标准等。
2、 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
①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国家和行业的质量标准,乙方承担返工损失和违约责任。
②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3、 检查和返工:
①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施工图、施工方案以及计划进度施工,随时接受甲方或监理代表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②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规范部分,甲方或监理代表一经发现,应要求乙方拆除或重新施工,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③甲方或监理代表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造成损失的、应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④甲方或监理代表因指令失误或其他非乙方原因造成乙方损失的应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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