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单位)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登记注册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实际经营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劳动保障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及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职工)姓名_________性别_________文化程度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在本单位工作起始时间_________
身份证件号_________劳动保障卡号_________
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
实际居住地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及电话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劳动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约定采用下列第()种方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双方或一方不愿续订的,本合同终止;若乙方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情形之一的,依照第四十五条规定,应当顺延至情形消失时终止。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年月日起。乙方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并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方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本合同自年月日起始,以完成工作任务(该工作为甲方事先确定并且完成目标是确切具体的)为合同终止期限。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工作内容:甲方安排乙方在岗位从事工作。
(2)乙方的工作地点或工作区域为。乙方的具体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按甲方公布的相关标准执行,乙方应当提高职业技能,完成劳动任务。
关于劳动合同的顺延问题的解读
细解劳动合同的顺延问题
起止日期是劳动合同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除了法定情形之外,劳动合同一旦到期,双方就应就是否续签合同以及合同的具体内容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即应订立新的劳动合同。
但是在实践中,许多企业出于贪图省事等原因,在劳动合同中预先设置了自动顺延的条款。而根据法律规定,在一些情形之下劳动合同还必须自动顺延,直至这些特殊情形消除。
以下,就对劳动合同的顺延问题作一番解析。
自动顺延条款
在实践中,常有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预先设置了“自动顺延条款”,比如以下两个案例就是这样的情况:
案例一
XX年4月19日,王某与北京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两年期劳动合同书,双方约定本合同期满时,如王某仍在外聘单位工作,双方均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自动延长一个合同期,并以此类推。
案例二
田某与北京某公司劳动合同中约定“雇员的雇佣期为自XX年8月8日至XX年8月7日止,除非双方协商同意或者一方按有关条款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在雇佣期满时,本合同将自动延长一个雇佣期,并依此顺延”。
由此产生的争议主要是,劳动合同中的自动顺延条款可否取代新劳动合同
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中的自动顺延条款可以取代新劳动合同。
另一种相反的观点则认为,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自动顺延条款不能取代新劳动合同。
对此问题,本人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自动顺延条款能取代用人单位到期后和劳动者签订的新劳动合同,那么劳动合同中约定“自动顺延”条款就使劳动合同的期限超出了三种法定类型。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显然,没有“自动顺延”这种对终止期限似确定又不确定的劳动合同类型。
根据劳动合同类型法定的原则,超出的类型不具有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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