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江玉涵,四川浩金律师事务所
一、基本案例
2021年7月,小明因新建房屋的需求,去了一家家电公司购买中央空调、新风、热水器等家电。根据双方的协议,小明购买了2台格力72型号和1台格力35型号空调,价格为9950韩元,材料和安装费用为3250韩元,共计13200韩元。小明付款后,家电公司将空调送到小明家,第二天家电公司任命了4名员工到小明安装。由于空调阵容等问题引起双方争议,小明拨打了格力客服售后电话,格力售后测试空调是无码机,无码机无法获得格力售后服务。
二、律师陈述
市面上的空调“无码机器”一般有三种。一个是赝品机,第二个是改装机,第三个是货机。这种类型事件的焦点是家电公司销售武器机是否构成欺诈,这也是决定“能否赔偿一次”的重要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不同地区的法院有不同的观点。
(一)部分法院认为,出售无码机构成为欺诈行为时,应退还1,1,3
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七)混入销售的商品,掺假,虚假真实,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10)不按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骗取消费者价格或费用。”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具有本法第五条第(七)款至第(十)款、第六条、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
同时,在买卖活动中,买卖双方都要遵守诚实信用的基本守则、诚实交易、公平交易。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由于对交易信息要素没有全面的掌握,所以不能完全理解具体的交易细节或产品标识等含义和可能的结果。因此,作为产品销售者的当事人有义务告知消费者所有相关产品信息,并相应说明。(大卫亚设)。
在这种情况下,家电公司知道正在销售的空调是无码机器,便向小明隐瞒事实,不告知“无码机器”和正常机器的区别,存在欺骗或误导消费者的情况,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从而使消费者无法享受格力空调工厂机器6年免费保修服务及终身售后服务。家电公司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5(7)、(10)条的规定销售不得已的行为,构成欺诈。因此,小明认为,家电公司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的“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欺诈行为”损害消费者权益,承担3倍赔偿的,依法由法院支持。
(二)部分法院认为无线机器销售不构成消费者欺诈。
空调是没有代码的机器,但与双方签约的产品型号、规格一致。空调不是格力公司原来的正品,但需要对机器组成、零部件等进行实质性的探讨。如果能证明没有编码的机器空调不是Gree公司的正规渠道产品,如果空调是假冒伪劣产品,购买价格明显低于当地市长/市场价格,那么这种销售行为不构成消费者欺诈,不能主张卖方要承担3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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