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保障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重庆市巴南区法院的判决确认,房地产登记机构拒绝为律师提供“以人查房”或“以人查房”的查询服务是违法的。
四川省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委员会委员张虹律师认为,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及时的,推理是正确和充分的。既解决了律师遇到类似情况时原告的身份问题,又对房产管理部门拒绝按照部门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分析论证,为律师和朋友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权威的参考依据和理由。虽然法律中有规定,但这些规定在实践中不容易得到法院的承认和支持。
鉴于神在受理律师关于房屋登记信息查询时的各种回复和拒绝告知律师内心,本判决明确认定房产管理部门拒绝按照《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为律师提供房屋登记信息查询服务的行政行为违法。
附件: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一审行政判决书全文
原告陈思、蔡荣峰诉被告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重庆市国土房管局)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由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管辖。法院于2018年5月31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本院由法官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穆、、于启平共同组成合议庭。2018年7月9日,案件公开审理。原告陈思、蔡荣峰,被告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委托代理人赵红艳、聂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重庆市国土房管局负责人未到庭。此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陈思、蔡荣峰诉被告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重庆市国土房管局)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由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管辖。法院于2018年5月31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本院由法官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穆、、于启平共同组成合议庭。2018年7月9日,案件公开审理。原告陈思、蔡荣峰,被告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委托代理人赵红艳、聂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重庆市国土房管局负责人未到庭。此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陈思、蔡荣峰主张,2018年2月23日、2月26日,两原告持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委托书、律师执业证书,两次到房地产登记中心申请查询房地产信息。该中心的相关工作人员告诉他们,他们不能与人一起检查房子,他们缺乏法院签发的调查令,因此拒绝了原告的询问申请。根据《房地产登记暂行条例》和《房地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行政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对房地产登记等事项履行管理职责,无论是“查人带房”还是“查人带房”,都属于其法定职责,法律没有区分,因此相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查询义务。房地产登记中心拒绝了原告的查询请求,侵犯了原告调查取证的权利。根据《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重庆市沙坪坝区的土地房屋权属由市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即重庆市国土房管局登记,具体事务由其设立的登记机构办理,故本案被告应为重庆市国土房管局。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被告拒绝履行原告查询他人不动产登记信息的申请是违法的。
被告重庆市国土房管局辩称,被告作为房地产登记机关,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进行房地产登记,应向办理房地产登记的房地产登记机关申请。原告不是本案的合格被告,被告未能提供房屋信息查询所依据的证据真实、充分,适用的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而且重庆市沙坪坝区房地产登记中心每天都有大量的查询,被告无法确认原告是否去过房地产登记中心查询。综上,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和下列证据:
1.根据法律依据,《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第6.1.4项和第6.2.1项明确规定,不得仅以权利人姓名为条件查询登记信息;
2.授权依据:《房地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用以证明被告作为重庆市房地产登记机关,设立沙坪坝房地产登记中心作为沙坪坝的查询登记场所。
经质证,原告认为证据1的合法性与上位法相冲突,不能被人查对的,应视为无效;不反对证据2。
原告出示的证据是:
2018年2月23日拍摄了三张照片、一份受理案件通知书复印件、一份律师介绍信、一份委托书、一份律师证复印件,证明原告当天到被告办公室提出了询问申请,申请过程中提供的相关资料符合被告公示的相关要求。被告办公室的门上方标有406字样,被告明确承认原告在辩护中在场的事实。
经质证,被告重庆市国土房管局认为,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不能证明原告去被告办公室查询了案外人的财产信息。因为没有申请表,所以不能证明原告当天申请了查询。被告根据申请表询问。
经当庭质证,结合原被告双方的质证意见,法院确认证据如下:
被告提出的证据2、原告无异议,法院受理;被告出示的证据1不足以证明其拒绝提供房屋查询信息是合法有效的,证明目的不被本院接受。
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和形式合法、真实,能够证明本案相关案件的事实,并与本案有相关性,本院予以受理。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当事人的质证意见,法院认定下列事实:
原告、蔡荣峰系北京市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接受魏洁静的委托,在审理执行阶段处理魏洁静、冯民间借贷纠纷的相关事宜。2018年2月23日、2018年2月26日,原告持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委托书、律师执业证书,到重庆市沙坪坝区房地产登记中心申请查询对方房地产信息。重庆市沙坪坝区房地产登记中心驳回原告的查询申请。原告随后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确认被告拒绝执行原告查询他人不动产登记信息的申请是非法的。
我们认为,根据《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六条,重庆市土地房屋管理局作为市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沙坪坝区等行政区域的土地房屋权属由市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具体事务由其设立的登记机构办理。因此,重庆市国土房管局作为本案被告是有能力的。
本案争议焦点,即:一、陈思、蔡荣峰是否是本案的合格原告;二.被告重庆市国土房管局未向两原告提供房屋查询资料是否合法,法院根据审理中发现的事实和双方的辩论意见,作出如下判决: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可以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书调查承办法律事务的有关情况。”陈思、蔡荣峰作为魏杰静的代理律师,因魏杰静民间借贷纠纷案涉及法律事务的需要,有权调查取证,完成与委托事务相关的诉讼事务。因此,当被告重庆市国土房管局拒绝向陈思、蔡荣峰提供房屋查询信息时,陈思、蔡荣峰有权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其次,关于被告重庆市国土房管局拒绝向原告提供房屋信息的合法性问题,被告重庆市国土房管局辩称,其未向两名原告提供房屋信息是因为两名原告未能提供被查询人房屋的位置信息,根据《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的相关规定,被告拒绝提供房屋信息是合法的,但原告陈思和蔡荣峰在诉讼中担任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重庆市国土房管局申请查询当事人的房屋查询信息,被告应当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提供房屋查询服务。另外,就法律层级而言,被告拒绝提供房屋查询服务的《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被告应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适用法律等级较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为两原告提供房屋查询服务。
综上所述,被告重庆市国土房管局拒绝向原告陈思、蔡荣峰提供房屋查询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判决如下:
经确认,被告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拒绝向原告陈思、蔡荣峰提供查询房地产登记信息。
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负担。
不服本判决的,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制作副本,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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