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31日,江西省高级法院最终裁定黄志坚无罪。此后,黄志坚提出了国家赔偿申请。2020年6月22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决定赔偿黄志坚侵犯人身自由权106660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驳回黄志坚对涉案车辆的国家赔偿申请。
黄志坚称,在一审被判处死刑后,他作为死囚长期受到重点监管,精神受到严重损害。提出100万元精神慰问金是合理的。另外,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公安机关扣押车辆不随案移送法院为由拒绝赔偿车辆损失,属于办案部门内部协调问题,拒绝赔偿是没有根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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