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增加了30天的“离婚冷静期”制度,同时明确了任何一方在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天内不愿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的三十日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离婚证;逾期不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根据《民法》的规定,今后到婚姻登记处进行离婚登记的过程变成-
1.夫妻双方必须先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登记申请;
2.等30天。当事人一方在30日内不愿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3.30日内双方均未向民政局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双方应在接下来的30日内共同亲自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证明。第二个三十日内,双方未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双方共同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的,由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后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目前,民政局做了三方面的准备工作——一是在操作程序方面,根据11月24日发布的《民政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努力制定实施意见,修订指引,优化工作流程,包括:公民办理离婚登记需要提交的文件、材料、程序、办理时限及相关依据。
二是信息化方面,今年我们升级了我市的婚姻管理信息系统,专门开发了离婚冷静期的操作模块。公众在“一个网通办公室”上的离婚登记预约也将调整为申请离婚登记。以后公民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可以继续网上预约。婚姻登记员还可以通过预约制度了解公民申请离婚登记的情况。
第三,在人员培训方面,我们在全市举办了两次婚姻登记培训班。培训内容涉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上海市婚姻管理信息系统升级、上级相关政策文件等。,从而提升本市婚姻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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