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抗震设防依据《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根据GB50981-2014《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第1.0.4条(强筋),建筑机电工程必须在抗震设计烈度为6度以上的地区进行抗震设计。第3.1.6条规定了抗震设防的内容:①悬吊管道中重力大于1.8kN的设备;②DN65以上的生活给水及消防管道系统;③矩形截面面积大于等于0.38㎡且圆形直径大于等于0.7m的风管系统;④内径大于等于60mm的电气管道和重力大于等于150 N/m的电缆梯、电缆槽盒、母线槽,第3.1.8条规定,穿过隔离层的管道应采用柔性连接或其他方式,隔离层两侧应设置抗震支座。4.1.2.1条规定,8度、9度地区高层建筑给排水立管直线长度大于50m时,应采取防振措施;直线长度大于100米时,应采取防振措施。4.1.2.3条规定,直径大于等于DN65的室内给水、热水、消防横管,用吊架、支架或托架固定时,应按要求设置抗震支撑。5.1.2.4条规定,锅炉房、冷冻间、换热站的管道应具有可靠的横向和纵向抗震支撑。多管共用支吊架或管径大于等于300mm的单管支吊架,宜采用门式抗震支吊架。5.1.3.3条规定,矩形截面面积大于等于0.38㎡、圆形直径大于等于0.70m的风管可采用抗震支吊架,第5.1.4条(强条)规定,防排烟风管、应急通风风管及相关设备应采用抗震支吊架。5.1.5.4条款规定,空重力大于1.8千牛的调节装置和风机不得吊装。当必须采用吊装时,应避免在人员活动和疏散通道上方,但应提供抗震支吊架。第6.1.1条规定,内径大于等于25毫米的燃气管道应进行抗震设计,管道抗震支座的设置应符合规定。第6.2.8条规定,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建筑物,燃气管道应根据建筑物的抗震要求,适当间隔设置抗震支座。第7.1.2条规定,内径不小于60毫米的电气管道和重力不小于150牛顿/米的电缆梯、电缆槽盒和母线槽应进行抗震设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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