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止阿里,美团、饿了么也曾多次被爆出二选一,律师:存被调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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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4日早间,市场监管总局官方微信公众号“市说新语”发布文章称,“近日,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举报,依法对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实施‘二选一’等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
“对阿里巴巴实施‘二选一’等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是我国在互联网领域加强反垄断监管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规范行业秩序、促进平台经济长远健康发展。”人民日报第一时间对此评论称。
对此,阿里方面回应称,将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目前公司业务一切正常。
雷达财经注意到,此前饿了么与美团也曾多次被曝出“二选一”传闻,双方均有对商家实施强制选择的行为,且已遭到监管部门点名。
美团等平台会被调查吗?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永辉向雷达财经表示,本次国家的反垄断行动是针对整个互联网行业,不仅是阿里,美团、饿了么这些涉及到民生的互联网公司也在调查之列。之前多是地方进行处罚,罚款金额较小,也很难起到全局的效果。本次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亲自进行调查、监督,可以看到垄断行为已经引起中央层面的关注,未来几年互联网垄断必将会遭到重击、严惩。
阿里曾因“二选一”被京东起诉
早在2013年,“二选一”、“垄断”这些关键词就伴随着双11、618等电商大促横空出世。为此,京东贸易公司、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在2015年直接起诉了天猫网络公司、天猫技术公司、阿里巴巴公司。
京东认为天猫作为在中国大陆B2C网上零售平台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通过与大量商家签署独家合作协议、公开宣布达成独家战略合作,限定商家只能和自身进行交易,直接致使大量商家不能上线京东平台或从京东平台下线,排除、限制了京东在中国大陆B2C网上零售平台市场的竞争。
然而,此案件一度陷入法院管辖权之争,天猫主张此案应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2018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驳回天猫法院管辖权异议,天猫不服提出上诉。
2019年10月9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发布的一则《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五天后,针对“二选一”一事,阿里巴巴集团市场公关委员会主席王帅通过个人社交账号发文称:“所谓‘二选一’从来都是一个伪命题,如果大家没记错,‘二选一’原本其实是某些企业用来竞争的手段。平台不是土豪,成本也不是大风刮来的,大促活动的各项资源天然稀缺,只能向最有诚意、最积极参与大促活动的品牌商家倾斜,这是最朴素的商业规则。”
2020年,据法制周末报道,11 月 24 日至 11 月 26 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组织不公开质证。
美团在多地被爆出“二选一”
雷达财经梳理发现,“二选一”并非阿里独有,美团在多地被曝出强迫商户“二选一”。
早在2017年,美团外卖就曾因在浙江金华地区要求商家“二选一”,被浙江金华工商管理部门处罚了52.6万元。
2019年1月7日,媒体披露了海南美团要求商家“二选一”,涉嫌不正当竞争被举报的新闻引发多方关注。1月13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透露,海口市工商局已对运营美团外卖的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同年3月18日,浙江绍兴部分商户反映,美团外卖平台强行要求餐饮商户选择独家外卖平台,如果选择多平台就采取强行关店、提高佣金、降低排名、缩小配送范围等措施对商户施压。绍兴越城区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透露,该局已对美团的行为正式立案调查。
2019年3月20日,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美团外卖在当地负责推广的飞达公司“二选一”行为罚款25万元。
据悉,2018年9月5日,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关于美团外卖“二选一”的举报》材料,称美团外卖以多种方式要求商家“二选一”或者签署“独家”合作协议,退出或关闭饿了么等其他外卖服务平台,否则将会受到美团外卖下线处罚,请求查处。
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明,2018年4月以来,飞达公司为更好的拓展外卖业务,排挤其他外卖平台,达到其独家经营的目的,利用其市场占有率及其优势地位,多次以独家协议的方式,要求已入网商户和新入网商户签订独家协议,协议内容为:“签订入网商户享受服务费率为原合同约定费率,获得飞达公司物料支持,配送距离根据入网商户品类相应扩大;入网商户不得与飞达公司经营的网络服务平台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第三方平台或集团公司等,进行相同或类似业务合作;入网商户不得在店铺内或店铺其他推广渠道展示与飞达公司经营网络服务平台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第三方平台的有关标识、物料等内容”。
基于以上事实,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飞达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5万元罚款。
对于前述处罚,美团外卖相关负责人称,美团并未在通江县受到不正当竞争相关处罚。在获悉通江合作商的不当行为之后,美团已第一时间对其进行严厉制止和警告,并已终止与该合作商的合作关系。
该负责人表示,美团在部分地区的外卖业务由当地的合作商负责,为了保障行业良性发展,美团始终致力于严格规范各地合作商的行为,并定期对合作商进行合规培训的相关宣导。对于任何扰乱市场秩序的违规行为,美团均采取“零容忍”的态度。一经发现,会立即做出严厉处理,以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但此后,各地依然曝出美团外卖存在“二选一”行为。如2019年10月14日,据国内媒体红星新闻报道,四川眉山市的多名商户遭遇美团“二选一”,记者在走访眉山中心城区30余家商户中,多家反映被美团告知只能加入美团外卖平台,不然可能会面临涨至30%抽成、缩小配送范围、甚至于关店的平台的处罚。
2020年疫情期间亦有商户反映,美团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今年2月21日,四川南充市火锅协会向南充市政府举报美团涉及垄断经营,举报内容包括美团要求商户与美团进行独家合作。4月10日,广东餐饮协会向美团发出联名交涉函,要求取消"独家合作限制"等垄断条款,降低外卖服务佣金等。
饿了么也存在类似“二选一”行为。2020年4月,安徽省市监局发布的“2019年度长三角地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显示,饿了么因不正当竞争被监管部门点名批评,并于2019年9月被处以10万元罚款。
据悉,安徽省天长市市监局检查发现,自2018年上半年起,天长市饿了么外卖服务站通过降低服务费、降低配送费等方式,强制商家做出选择。其中,已经选择饿了么平台的商家不能同时选择其他平台,已在其他平台上线了的需关闭其他平台才能在饿了么上线。而针对同时在两家平台的商家,饿了么采取了缩小在线配送范围、提高服务费、提高配送价、提高起送价等方式“干预”,甚至强制商家下线。
美团涉嫌利用垄断地位强迫商户,还曾被中国职业打假人王海举报。据王海介绍,近期,在帮助“美团外卖”商户维权时,发现美团外卖开展网络餐饮平台服务涉嫌进行不正当竞争,美团外卖为了与“饿了么”平台争夺市场份额,使用不正当手段竞争,强制商户对标、损害商户利益。
王海进一步介绍称,“饿了么”平台实施“平台补贴商户、商户补贴用户”的活动标准。美团外卖为了保证“美团外卖”平台活动不低于“饿了么”平台活动标准,在无平台补贴情况下,强制自家商户执行饿了么平台“商户补贴用户”活动标准,商户别无选择只能自掏腰包,贴付费用,商户若不听从执行对标,就强行关闭商户店铺,终止商户经营,切断商户经营收入。
律师:不排除对外卖行业整体调查
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永辉对雷达财经表示,阿里此举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而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六条,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监督检查部门举报。
张永辉称,此举会限制竞争。“因为商家只能在一个平台销售,所以同一件商品无法产生在多家平台的竞价行为。这对于消费者来说是不利的,可选择性减半,同时价格高企。”
此外,张永辉认为,监管介入,不会只调查美团一家公司,可能对外卖行业进行整体调查。
饿了么刚起诉完美团,又遭商家举报,“二选一”为何屡禁不止?罗戈网近日,饿了么起诉美团的事件引起了热议,裁定书显示,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讼请求中提到,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各种对商家的威逼手段,迫使其使用被告独家服务的行为。并且,还请求依法判定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这或许与美团停用支付宝有关,月初,部分美团用户发现支付页面没有支付宝端口,饿了么与美团在微博隔空开战,将两家的竞争摆在了台面上。
而戏剧性的是,今天早晨,又曝出20名商家联合举报饿了么的事件,据@虎嗅APP 报道,7月温州苍南县,由于没有同意签署独家协议而遭遇饿了么强制下线的姜仔鸡黄焖鸡米饭、川湘菜馆、CBB炸鸡等20户商家联名向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名举报。
这次,两家外卖平台又一次卷入了“二选一”的漩涡之中。
事实上,在线外卖头部平台之间的“掐架”要求商家二选一战队等事件屡见报端。此外,因涉嫌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经营行为,美团和饿了么也曾被工商部门多次约谈并罚款。
对于平台来说,最主要的目标就是维护自身平台的优质商家,扩大自己平台的影响力。而让商家“二选一”就是在保证自身持有优质商家资源的同时,防止其他平台分流。使平台在拥有商家这一块就产生竞争力。
对于商家来说,依靠电商平台本身就是为了获得平台资源,而不进行二选一的结果可能是在两个平台都被降权重,获得不了客流。这对于没什么固定顾客的小品牌来说是致命的,所以不得不进行选择,得罪另一个平台,损失一些客流量,也降低了自身的议价能力。
而对于用户来说,看似选择权仍在自己的手中,“二选一"不会有直接的影响。但从另一个角度,平台实质上是对于商家进行了垄断,垄断就会导致平台掌握了价格的话语权,用户获得的优惠力度变小,也不存在其他选择,只能默默承受多出的部分。
2018年8月31日,新出台的《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实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而在2020年的《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特地提到“二选一”问题:如果平台通过订立限制竞争协议、设定交易规则或利用技术手段,限制、排除平台内经营者参加其他第三方交易平台组织的经营活动,平台内的商家可以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规定为由提起诉讼,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提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违反公平、自愿原则,通过签订服务合同、设定交易规则或利用技术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价格、销售对象、销售地区等进行不合理的限制。
在各类电商指导意见中多次提到行为,为何还是不断地有人曝光。这或许与三点有关:
随着竞争格局的升级,平台的话语权变大,“二选一”对于用户的影响也变得越来越直接,。作为平台型的企业,商家的丰富度决定了用户的流量,但通过“二选一”这种不合理的手段对商家进行垄断,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原则,且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不进行创新与发掘,主动地去吸引商家与用户,最终只会逐渐丢失自身平台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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