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重庆日报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作为全国首批省级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督、执法垂直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地区,我市发布了《重庆市环保机构监测、监督、执法垂直管理改革实施方案》, 这标志着我市率先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环保机构监测、监督和执法的垂直管理,并将在今年内基本完成体制改革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人表示,实行省级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督和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是十八届五中全会做出的重要决策部署。我市已向环境保护部申请环保机构监测、监督、执法垂直管理,成为全国首批两个试点省市之一,今年内将基本完成体制改革。
我市将坚定不移地贯彻中央改革精神,强化职责,确保平稳高效运行,统筹协调,既落实中央文件要求,又紧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发展创新。
同时,我市还制定实施了《重庆市环境保护责任条例》、《重庆市环境保护监察办法》、《重庆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破坏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等三个配套文件,努力实现发展与保护的内在统一和相互促进。
通过调整区县环保机构的管理体制,我市将调动市区两级的积极性。区县环保局在市环保局管理的基础上实行双重管理体制,市环保局仍是区县政府的工作部门;区、县环保局局长、副局长由市环保局党组提名,按程序报区、县党委、政府任免;区、县环保局党组书记、副书记、委员由市环保局党组征求区、县党委意见后任免。
该市还将通过建立环境监测系统来弥补环境保护“监督”的不足:
市环保部门统一行使环境监测职能,定期不定期派出专门人员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行日常监测和集中监管;加强环境监测中信息手段和群众举报的运用,实行网上受理与现场核查联动、环境监测与环境执法联动,构建信息化环境监测流程。
市环保部门承担市级评估中涉及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责任。市环境监测中心更名为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主要负责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区县环境监测站更名为区县生态环境监测站,仍由区县环保局管理。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执法监测、污染源监督监测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主要负责人是区/县环保局党组成员。
此外,将环境执法机构纳入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序列,授权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确保环境执法第一线车辆。市环境监察总队更名为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主要负责查处重大环境违法行为和跨地区、跨流域环境违法行为,指导和监督区县环境执法工作;区县环境监测支队更名为区县环境行政执法支队,仍由区县环保局管理。主要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违法行为,主要负责人是区/县环保局党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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