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标资格及备案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并按要求向有关部门备案;招标事宜应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2.确定投标方式
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3、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书
实施公开招标应当在报纸、信息网络或者国家或者地方政府指定的其他媒体上进行,同时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住宅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应当发送给三个以上合格的投标人。
4.准备并发布资格预审文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
如果采用资格预审,应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并发给参加投标的申请人。
5、资格预审,确定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对投标申请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的内容进行审查和分析。如果招标人需要对投标人投标资格的合法性和履约能力进行全面调查,可以通过资格预审的方式进行审查。招标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并在发布前三天提交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审查。资格预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应当在资格预审结束后向相关机构备案。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在备案后三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可以发出《资格预审通知书》,并通知所有不合格的投标人。
6.准备并发布招标文件
根据有关规定、原则、实际情况和项目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并报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审查。经批准的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知所有投标单位。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召开开标会议,向投标人发出招标文件、施工图及相关技术资料。
7.现场勘测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回答投标人提出的问题,形成书面材料,并报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
8.准备并提交投标文件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书,按规定密封,并在规定时间内送达招标文件指定地点。
9、成立评标委员会
10.开标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按规定开启所有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并公开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以及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和有关人员在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公开遵循程序。
从发布招标文件之日起至开标,时间不得少于20天。
11.投标估计
评标是指对投标文件的评价和比较,可以采用综合评标法,也可以采用评标后的最低中标法。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借助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按照程序要求,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了全面、认真、系统的评审和比较,确定了不超过三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并标明了排列顺序。
评标委员会应当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
(1)、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综合评价标准;
(2)、能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经评审为最低投标价,但低于企业成本的除外。
12.校准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合格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或者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使用国有资本投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果中标的第一候选人因不可抗力放弃投标,不履行合同,或者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招标人可以确定中标的第二候选人为中标人,以此类推。如果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未全部入选,则应重新组织投标。中标人不得在未中标候选人中确定。
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按照顺序确定第一名为中标人。
13.中标结果的公示
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应当将中标结果公示不少于3天。
14、中标通知书备案
公示无异议后,招标人将形成项目招标、开标、评标和评标备案的书面报告。发出中标通知书。
15.合同签署和备案
中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在30个工作日内与招标人订立书面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报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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