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10日晚,被告张某某航行至长江张家港双山岛以南海域,使用电动捕捞工具捕捞长江鲢鱼、长江鲈鱼、长江鲤鱼、长江鳊鱼等各种水产品33.94公斤。
张家港价格认证中心的数据显示,总价值为人民币1324元。张家港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称,被告张某某的钓鱼场所在长江禁渔实施范围内,所使用的电池、逆变器、电网等为违禁工具。公安机关扣押了一节电池和一台逆变器、三艘电动拖网等。被告张某某用于捕鱼,上述渔获量为33.94公斤。其中5.2公斤鲈鱼当场放生,其余渔获因死亡被警方无害化处理。
江阴法院审理了此案。法院认定,被告张某某违反水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在长江渔季和渔区使用违禁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确实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接受处罚,支付生态修复费,赔偿非法捕捞对水产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某所犯罪行的性质和情节,不存在适用缓刑的条件,依法不适用缓刑。
最终,被告人张某某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同时,没收扣押的打捞工具。
办案法官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水产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作业类型、地点、时限、渔具数量等方面都要遵循国家相关法律。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需要我们所有人的参与。
校对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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