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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打人 1人遭受10余人殴打,反抗竟获刑,丽江法院错在哪里

22岁的丽江大学生程兆东在自救和反抗后被10多名男子殴打,造成重伤。丽江古城区法院认定程肇东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构成正当防卫。

相信任何看到这个的人都会不解。法院怎么能做出这样的判决?它被打了之后也无法反抗。所以网友也有谈及此案,转发。

正是利用这一点,该案在网上迅速发酵,引起了丽江法院的关注。丽江法院通过微博发布信息简要介绍了相关情况,称案件已进入二审阶段,目前正在审理中,等待判决。

刚得知此案的时候,也在网上看到了程肇东母亲发的一些信息,隐隐觉得真的会是犯罪,想通过网络舆论来翻案。

一、案件发生在2018年11月19日。2019年10月14日,丽江市古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程肇东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然而舆论只是在二审中发酵,至今也有一点时间了。二审阶段是案件审理的关键点,二审判决后基本定性。

第二,程肇东母亲通过网络发布的信息,包含了一些让人更加怀疑的内容。比如资料中提到了“砍刀”,但通过查看网络上媒体机构发布的内容和一些判断的内容,并没有看到暴民携带“砍刀”的细节;资料中提到程肇东品德良好,抑郁症自杀。他还提到程肇东的母亲得了癌症,家庭困难,让人觉得这是同情;资料中还提到,他们为重伤员支付了超过15万元的医疗费。这就让人纳闷了。如果你没有犯罪,为什么要给别人交医药费?等等。

虽然程肇东的母亲可能想通过网络舆论来影响案件,从而达到干扰司法审判的结果。但我认为这是没有必要的,因为从本质上来说,本案一审判决的结果是值得怀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指导性案例实际上已经表明了这一点。

我们可以看看这个案例:

未成年学生陈某在学校门口被其他九名学生殴打。他们中的一些人用膝盖撞击陈某的胸部,另一些人用石头撞击陈某的手臂,另一些人用钢管撞击陈某的背部,还有一些人拳打脚踢陈某或勒脖子。陈某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水果刀,挥舞着刺了一下就跑了。一些战士继续从后面追逐和投掷石块,击中陈某的背部和腿部。陈某逃进了学校,追捕者被学校保安拦住了。陈某在反击过程中刺伤了甲、乙、丙。经鉴定,这三人的伤害程度均构成重伤二级。体检后,陈某发现了许多软组织损伤。

事发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陈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并采取强制刑事拘留措施,随后请求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根据审查认定的事实和《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检察机关认为陈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决定不批准逮捕。

为什么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检察院认定为正当防卫?

首先,陈某正面临持续的非法侵犯,其反击是防御性的。任何人面对正在进行的违法侵权行为,都有权制止并依法进行辩护。

第二,陈某携带刀具不影响正当防卫的认定。不是防御者携带可以用于自卫的工具,而是防御者是否有互相战斗的意图。陈某无意事先与对方交战。被拦下后,他先是解释了自己的退让,最后被对方打了一顿被迫还击。他随身带着水果刀,无论是日常携带还是提前做好防范,都不影响正当防卫的认定。

第三,陈某的防御措施没有明显超出必要的限度,也不是过度防御。陈某被九个人打了,双方实力相差很大。陈某用水果刀增强了他的防御能力,这在力量上是合理的。而且对方在陈某逃跑的时候还在继续追打,共同侵权并没有停止。因此,就制止整体非法侵权的实际需要而言,陈某并没有什么不适合的。

与此案相比,程肇东被打了10多人,没有携带任何工具。相反,他抓住了他认为可以在恐慌中捍卫的工具。在实施防御的过程中,现场一度混乱,程肇东显然无法预测已经造成了什么破坏结果。而且现场其他人也没有及时发现发生了什么损害结果。就是程肇东逃跑的时候,别人发现被打的人被捅了。

如果法律要求程肇东理性分析判断如何控制恐慌中的防卫程度,显然不是正确的法律。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不管网络舆论的实际影响如何,程肇东都应该被视为正当防卫。

本案也警示我们,解决法律问题,不能只靠同情,还要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律从来都是公平、公正、热敏的,只是有一部分司法人员误解并执行了法律。

我相信你也会认为程肇东构成正当防卫,因为这是一个理性人的正常判断。

第二十条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不受正在进行的违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的行为,给违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视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的暴力犯罪,如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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