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是非多!今天我们要说的就是关于这个话题的纠纷。
闪婚后拆迁
性格不和离婚
陈女士今年三十出头,宁围人,2013年与来萧工作的董先生相识相恋后闪婚。因丈母娘家列入拆迁范围,董先生把户口迁了过来。
2014年8月,两人的女儿出生。2015年,陈女士父母家拆迁,老丈人作为户主签了《征迁安置补偿协议》,安置政策是按照户内人口进行补偿,董先生作为户内安置人员同样享有70(60+10)平方米安置面积,以及过渡费、安置费等。
不过,董先生与陈女士因性格不合等原因于2016年10月协议离婚,女儿归女方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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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约定:夫妻俩在某小区购买的房子归女儿,董先生在宁围的70平方米相关全部安置权益也无条件赠予女儿,安置房差价由女方负责,等到安置房具备办理权属证明条件时他也无条件配合办理相关过户登记。其他个人名下财产及债权债务,则均各自处置、负责。
过户时发现妻子怀孕
他转身就走
今年3月,董先生配合陈女士前去办理过户时,看到陈女士已怀孕。在董先生看来,两人离婚才5个月,前妻又再嫁再孕了,肯定在双方还没离婚时就背叛了自己,他转身就走,认为离婚协议关于财产约定不作数,且不肯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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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先生觉得,拆迁安置房一人一生只能享受一回,不仅至今尚未享受过渡费等福利,而且写离婚协议时房子都没交付,赠予不能算数,且女方享有的安置房权益没有在离婚协议中予以分割,显然是对男方的不公。董先生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赠予的条款,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但陈女士说,离婚协议是双方协商约定,而且也都是给女儿的,坚决要求董先生按照离婚协议约定过户。个人的安置房份额是个人享有的居住权保障,是按人头算的,自己的70平方米董先生当然是没份的,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其他的个人财产、债权债务各自处置、负责”;前夫在离婚协议中自愿将安置面积赠予女儿,是他处分自己的财产,将安置面积权益给女儿了,自然也包括相伴随的过渡费、人口奖励费等。
那么,董先生这样的反悔有法律效应吗?
律师说法
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桂红认为,如董先生不能证明离婚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就不能要求撤销相关房产的赠予。而陈女士可向法院起诉,要求董先生履行办理过户的义务。
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相关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也就是说,离婚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将财产归子女所有的,经国家民政机关确认并备案,如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则该协议作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均应继续履行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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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先生和陈女士的离婚协议中还涉及了安置房的问题,应当根据征迁安置房的来源、征迁补偿协议的约定等因素,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按照萧山地区的政策,宁围征迁安置房屋是按照人口标准获得,户内的安置人口可享有相应面积的安置权益。安置房一般是以户为单位进行交付,在符合交房条件时,由户主抽取户型及房号,并交纳安置房回购款后才能取得钥匙收房。在此前提下,还需确定属于董先生“安置权益”的安置房源是哪一套。根据双方的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赠予的条款,在符合过户条件时,陈女士可要求董先生配合办理安置房产过户手续。如赠予房产的户型房号无法确定,则无法办理过户手续。
董先生提出前妻的70平方米安置房没处理,从常理分析,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其前妻也享有同样安置,但在协议中约定了其他财产各自处分。所以,女方的70平方米安置面积权益不可能是双方离婚时女方隐瞒、未予以处分或者漏分的财产,该70平方米安置面积的安置权益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归属女方。
而关于董先生提的过渡费等费用问题,男方仅仅将其安置面积权益赠予了女儿,而未将其过渡费等补偿费用权益予以处置,男方可以在诉讼时效期限内提出分家析产的诉讼。
来源:萧山日报 首席记者 周颖 综合萧山司法
编辑:朱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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