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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龙华】“白银时代”的盐商和官员们

[争论和讨论]

作者:李一琼(浙江师范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

明代白银问题近年来受到学术界的关注。光明日报《史学》版2018年8月27日,邱永志010-笔者认为,从盐商和官员的角度切入,可以对相关问题有更深入的了解。

过去中国对近世商人和商业资本的认识往往以真相和徽商为代表。主要由盐商发展起来的这两种商人集团的势力和影响在明清社会经济发展中备受关注,因此论述明清时期商品经济、远距离贸易、对象商业资本、地区商人集团总是离不开盐商的历史。盐商们的形象经常被描述为商业精神、资本丰富、冒着各种风险与政府、各色人等合作获利的商人,盐商们的活跃也被认为是明清商品经济发展的证据。同时,根据普遍理解,明清中国进入了“白银时代”,明朝中期作为“贵金属货币”进入了盐业经营体系,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盐商的身份,创造了盐商自由发展的空间,带来了明清市场的繁荣和变化。但事实上明代盐商出生在王朝学习制度下,是一个从出生开始服役的商人,成为盐商,无论是在明初、开中制度下,还是在后来的食盐专卖体制下,都是一种服役。随着明中叶银币进入食盐流通和食盐征收领域,政府对盐商的控制越来越严格。笔者以国家盐法中止和经济中心的两浙两浙盐区为例,分析了明朝国家管理盐商管理政策,说明在财政体制从实物劳动向银币转变的过程中,盐商和王朝国家之间的服役身份不仅没有变化,而且在新机制下也有所加强。

明前政府征集服务。

明初的盐商受开仲法的控制,开仲法是盐业转卖制,招人让盐商服这种役。中法的目的是国家接受边津粮草的供应,因此转让盐商盐业转卖权(利用率化《明代货币白银化问题认识误区辨正》)。具体来说,政府让盐商到指定地点缴纳谷草等实物,然后带着凭证去山盐地的盐务机关交换盐度,获得实物盐,运到指定地区销售。因为盐商在边津缴纳的粮食是实物,从云社、盐场得到的盐也是实物,所以边津缴纳的大米如果不是就近囤货,就要支付更高的运输成本,从东南山盐地得到的实物盐也要自己支付运输成本,运输成本也包括盐商的劳动力,所以本质上,本质上,

中法的实践方式是招募。史载,“凡遇到开中念谷,必…召集奖中娜(洪武《明代的开中法》),其中“召集奖”是盐商招募,“中娜”是铅量开放。也就是说,明朝初期,中法下的盐商可以自行估算成本、风险和利润,并选择是否自己盐商。招募方式似乎为盐商提供了一定的选择,但选择作为盐商的“军民商人”并不是自由的身体。他们是明年初在《把画变成监狱》中甲帝下面的家杰民(刘志伟《诸司职掌盐法》)。明初,朱元璋希望根据老百姓从事的职业建立户籍,将他们分别编成军队、民、工匠、灶等,控制特定地区,通过身份世袭确保统治的稳定性。如果追究楚艳祥出身的话,一定是上述的偏民,有户籍乡和身份世袭的人当然不是自由的身体。

另外,与明中叶盐商分化不同,与盐业不同,明初盐商必须完全经过一系列边纳粮食、下一次食盐、运输销售,才能计算个人利润。(大卫亚设)。

明中烨进入“狗中”,带来了盐商分化。

从明善德到盛华年之间,白银逐渐进入财政运营,财富从全部到跑腿,再到铁盐等领域,形成了以银币为主要会计和支付手段的财政体制。(威廉莎士比亚、坦普林、财主)(Templin、财主)这个过程经历了多领域、多层次、多方面的变化,盐商在没有边纳谷开中炎人的情况下,直接在两会阳节云社缴纳白银,就可以得到盐引用,由锡那恩制形成,可以给盐商分化带来契机(富士但是,由于边津粮草的储备关系到国防安全,云社或开中的方法很快被户部取消,仍然保持着边陲粮草开中的政策。

然而,另一个产生于斯纳恩制,它与余炎制有关。具体来说,盐商仍然是把羊谷草从边津运出缴纳,拿到凭证(仓库纸币)后,去两会羊庙云社换盐度,加盐的时候,一般可以用船或数倍提取。一开始,盐超过规定数额的盐都被定义为私盐,但盐商以支付银(残盐)为代价,将这些私盐变成了合法的残盐。(威廉莎士比亚,盐,盐,盐,盐,盐,盐,盐,盐,盐)这种方法逐渐成为规范化的制度,剩下的盐银成为一种税。家庭年间两会养储、余盐之间的比率逐渐稳定在1比1的比率。在残盐管理规范化的过程中,史纳恩制已经演变成了以前针对丁盐纳恩的制度,而不是针对残盐缴纳残盐银的制度。白银进入开中法后,盐法显示了针对郑念引的开中法和针对余念引的锡那恩制并举的局面。(威廉莎士比亚,盐法,盐法,盐法,盐法,盐法,盐法)

上述银进入开中法的过程,也是盐商分化的过程。随着斯那恩制的出现,明初参与盐业所有部分的盐商逐渐分化为明中叶边纳粮食的变相、下一个盐、公司缴纳余盐银的内商和专门销售的物商(见藤井弘关于“三商”分化的研究)。这背后的原因包括权势势力要强占诱盐,私盐盛行,余盐政策增加盐商家的盐成本等。“三相”中资本比较充足的是内相。因为他们必须向边商偿还一定的资本,获得其手中的正盐报价,同时缴纳余盐银,获得规定的正余盐。嘉靖以后,郑汝炎和云梅的规定是郑炎不能单独运输,必须伴有余盐,余盐也不能单独运输。否则就是私盐。当然,并非所有地区都分化为“三相”,但边、内相在明中后期的浙江地区普遍存在。

盐商的分化也意味着政府进一步细化其管理。例如,开中法针对变相,残炎帝针对内伤。但是明中叶是盐商,政府没有强制规定、变化、内部等

商仍是招募之役。

晚明白银财政体制下政府直接控制边商和内商

嘉万年间,明代盐法发生重大变化。学者将万历末理财家袁世振在两淮推行的纲盐法,视作古代中国盐业专卖制度从官专卖向商专卖转变的标志(徐泓:《明代后期的盐政改革与商专卖制度的建立》)。但其实这种转变早在嘉靖年间推行纲纪制度的两浙已经发生。不论是两浙的纲纪制度还是两淮的纲盐法,都体现了明政府加强对盐法的调整和对盐商的身份性控制。下面我们对晚明浙淮边商和内商的情况作一些具体分析。

在白银财政体制建立过程中,晚明边商的情况如何?

首先,边商在边纳粮并到运司获得盐引后,支取的不是实物盐而是白银货币。白银货币起初可能来自内商交易盐引的所得,但随着内商勒索边商,边商的处境越发困苦,所以运司专门设置库价(白银),以偿付边商开中时所付成本,维持开中法的运转。但不论边商支取的白银来自何处,这的确与明初实物劳力财政体制下“边中场支(盐)”的开中法有较大不同。而且,晚明边商的财政地位越来越不重要。库价(给商银)是边商到运司支取的白银。《重修两浙鹾志》指出,两浙的库价出现于嘉靖二十七年,由主管盐政的官员鄢懋卿设置,大部分来自两浙三十五个盐场灶户交纳的灶课银,数额约为9万两。《皇明经世文编》记载两淮库价出现于万历末,由袁世振设置,由运司发放库银给边商。浙、淮的库价,皆是白银财政体制下的户部下辖机构运司,为防止边商在同内商私下交易盐引时被勒索,以维持在边纳粮的开中法继续运行而设置。不过,二者也稍有不同。与两浙库价主要来源于灶课银不同,两淮库价主要来自内商交纳的引价银。两浙库价的主要问题,是运司为优先完成户部所需的解京银而挪借库价,而两淮库价的主要问题,则是内商经常拖欠盐价银。但是,户部下辖机构浙淮运司经常拖欠边商库价的事实,既说明户部对白银收入越发渴求,也说明边商因成了户部白银财政的支出对象而越发不受重视。

其次,边商不再是流动性较强的商人,而是边镇的土著编民。库价经常遭到挪借或拖欠,边商往往要勉力维持。那么边商究竟是些什么人呢?真的是商人吗?隆庆间,宁夏镇的开中商人已经是政府强制纳粮的本地商人,即“节年俱系佥报本地商人”(《百可亭摘稿》)。到万历间和崇祯初,宁夏镇交纳盐粮的边商,为了脱逃开中之责,想方设法让当地“土著务农稍足之家”来协纳(《度支奏议·覆宁镇条议见给边商引价并清厘盐法疏》)。而且,这并非个案,“各镇边商皆系土著小民”(《度支奏议·题遵奉圣谕议修盐政疏》)。此外,在浙淮长期驻扎的盐商尤其是内商,是否一如明初开中法时期的盐商那样,是有一定选择权的招募之人呢?两浙于嘉靖中期推行纲纪制度,对盐商实行设纲编甲的管理方式。嘉靖三十八年之后,两浙运司将守法且资本雄厚的盐商,编定纲商9名,纪商42名,甲商若干,以纲商管理纪商,纪商管理甲商,如有犯法行为,众商连坐(《两浙订正鹾规·招徕》)。虽然两浙纲纪制度的管理对象包括边商和内商,但推测应主要针对内商,因为自盐商分化后,在东南沿海活动的盐商主要为内商。两淮于万历末推行袁世振的纲盐法,政府将盐业专卖权让渡给登记在册的交纳盐课银的盐商(内商),且允许这种权利世袭,以淮南纲法为例,“此十字纲册自今刊定以后,即留与众商永永百年据为窝本”(《皇明经世文编·纲册凡例》)。显然,晚明内商聚集的浙淮地区,不论是纲纪制度还是纲盐法下的盐商,皆非身份自由之人。而且,嘉万间的浙淮盐商获得专门的“商籍”,成为政府在编之人(参见藤井宏、寺田隆信、张海鹏、王振忠、许敏等的研究)。卜永坚以万历末两淮纲法为研究对象,提出“商业里甲制”观点(卜永坚:《商业里甲制——探讨1617年两淮盐政之“纲法”》),亦是此意。

综上,晚明虽已经建立白银财政体制,盐业领域也基本实现盐课折银,但白银货币带给盐商的,是细化从业人群和盐业环节的更加严密的管控,让盐商作为役的特点愈发突出。

结语:明代盐商、白银财政与贡赋经济

根据上述内容,我们便应该不会理所当然地认为:明代盐商是身份自由、资本雄厚、活跃市场的大商人,也不会局限于白银是“贵金属货币”所以一定会促进人与社会的自由的认知。因为不论在推行实物劳力财政体制的明初,还是白银开始介入开中法的明中叶,以及白银财政体制基本建立的晚明,做盐商皆是在服役,甚至晚明的边商已经不是商人而是土著编民。而且,明代盐商受到政府的管控日益严密,从招募军民各色人等来做盐商,到分别用开中法和余盐制控制边商、内商,再到编佥纲纪商人和设定专门的“商籍”,让盐商成为世袭职业(“占窝”)。而这种趋势,是明政府通过在盐业领域建立白银财政体制来逐步实现的。

盐课折银是明代白银财政体制建立的具体表现之一,它经历了非常复杂的演变过程。晚明户部因边防危机需饷甚多而对白银需求迫切,甚至等不及盐商在各地运司交纳白银然后将银解京,直接突破既有的在司纳银制,以优惠政策,允许少数盐商在(户)部纳银,导致其他盐商的不满(毕自严:《度支奏议·题覆御史张养条陈两淮盐法疏》)。可见,政府加强对盐商管控的行为,主要出于汲取财赋和资源的需要。所以,建立在这样基础上的古代商业,呈现出梁方仲先生所说的“虚假繁荣”(梁方仲:《明代粮长制度》),进一步讲,这样的经济体制是贡赋经济而非市场经济。古代统治者将天下资源看作自己所有,任意取用,并没有现代经济学主张的效率、发展等市场经济的理念。在贡赋经济体制中,白银、财政和市场都只是统治者汲取资源的工具。所以王毓铨先生指出,朱明王朝仍然沿用《汉书》古制“圣王量能授事,四民陈力就职”,即使明代赋役实现了折银,但各色人等服役之实,却一如往昔(王毓铨:《明朝的配户当差制》)。本文所论盐商情形,既可印证这一结论,亦可借以纠正某些时下偏见。当然,古代中国经济体制为贡赋经济体制的问题,仍需长时段、多视角、多领域的严密细致的论证,需要大家共同努力。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古代财政体制变革与地方治理模式演变研究”〔17ZDA175〕的阶段性成果)

《光明日报》( 2019年05月27日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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