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寻找被执行的3763下落及其财产,有效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件,有效保护权利3763合法权益和法律权威,促进社会信用机制的建立,申请3763申请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第22条
执行案件编号:(2017)北京0108执行14040号
执行标准:(2016)北京0108民初14801民事判决书
执行的3763:李爱民,男,户籍地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呼和浩特金桥开发区世纪四路武警地区,公民身份号码:4202031970XXXX2136。
执行对象总额:2416.0128万韩元。
未执行标记金额:2416.0128万韩元。
向本院提供有限线索的人,对于找到上述执行的3763李爱民的下落或财产(本院已经掌握的财产线索除外)并执行,将给予10%的补偿。
本院将严格保密提供举报3763身份信息及线索的相关情况,严禁采取不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举报3763可以通过电话、邮件或直接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一楼接待室举报。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长化路18号官房大厦3楼海淀法院执行局。
举报联系电话010-82956071,
联系方式:杨法官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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