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扩大到100万元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2018.07.11
规定:“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小型微利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下调50%纳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固定资产500万元一次性抵扣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扣除设备和家电相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2018.05.07
规定:“1。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新购置设备、器具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按年计算折旧。2.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3.委托海外R&D可以抵扣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2018.06.25
规定:“委托境外R&D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80%计入委托方委托的境外R&D费用。委托境外R&D费用不得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R&D费用的2/3,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四,风险投资的天使投资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2017.04.28
京津冀作为试点地区,可以享受:风险投资企业直接投资种子期或创业期科技型企业(简称创业期科技型企业)2年,可以持有70%的股权投资额。风险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在2年内扣除;当年抵扣不足的,可以在下一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本通知规定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将从2017年1月1日起试行。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2018.05.14
2018年,国务院7项减税措施明确:全面创新改革8个试点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风险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金额扣除70%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将延伸至全国。本通知规定,企业所得税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5.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比例提高到8%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2018.05.07
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8%,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超出部分允许结转并在下一个纳税年度扣除。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六、高新技术企业、中小科技企业弥补亏损延长至10年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小科技企业亏损结转期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2018.07.11
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有高新技术企业或中小科技企业资格的企业(以下统称资格企业),其亏损发生在资格年前五年的,允许在以后年度进行弥补,最长结转期限由5年延长至10年。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七.孵化器和科技园的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2016.08.11
规定:“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收政策,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号)2016.09.05
规定:“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园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收政策,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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