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购和出售96只绿海龟和玳瑁
琼海14名被告分别被判刑
邛海十四人,石默涵、傅墨星、许,相互勾结,乘渔船出海,从外地人手中购买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绿海龟、玳瑁,然后运往邛海出售牟利。12月28日,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收购、运输、销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石默涵有期徒刑五年;以非法获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一年,缓刑两年的傅墨星、许等十三人。记者吴兴通讯员刘佳
2016年6月,琼海潭门镇石默涵聘请当地渔民徐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庄、姜、林某某、李某某为船员,徐某某为船长。2016年8月的某一天,石默涵通过卫星电话指示徐某宁航行到南海仙鹅礁附近的海域,向外国人购买一批海龟。10月23日,徐某宁驾驶渔船,带领船员前往仙鹅礁附近海域,与一艘外国船只会合。在徐谋宁的指挥下,包括陈某和李谋雷在内的六个人将一批海龟和玳瑁从外国船只运送到他们的渔船上。随后,徐谋宁按照石默涵的指示,将渔船驶回琼海。当一些海龟在海上行驶时死亡,李默树等人取出龟肉,存放在渔船的冰柜里。
2016年10月27日,石默涵将所有海龟都卖给了傅墨星和庄默鹏,并同意交钱,在他们转手后共同分享利润。当晚,徐谋宁将渔船驶至邛海长坡镇梅竹村沿海水域,并指示、李等六人将渔船上的甲鱼、玳瑁、海龟壳提前运送到石默涵召集的两艘小船上,再转运上岸。然后,石默涵雇佣的搬运工把乌龟等物品放在两辆车上,运到庄某彭的农场储存。
转运过程中,徐谋宁等人被边防警察发现并抓获。警方当场查获一批甲鱼肉,随后又从被告的船只、运输卡车、养殖场中查获87只绿海龟(含8只龟壳)和9只玳瑁,均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总价值69.96万元。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石默涵、傅墨星、庄默鹏、徐谋宁等14名被告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绿龟、陆龟。共计96只,价值69.96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销售珍贵濒危动物,因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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