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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中止 高清版!诉讼时效1年?3年?20年?起算?中止?延长?|全讲清楚了!

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强制程序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定有效期限。换言之,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债权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将强制债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但是,法定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护。

2017年,《民法通则》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对诉讼时效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结合相关司法解释,我们整理了现行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和适用规则,供您参考(附上最新版本的诉讼时效)。

▌ 1.《民法通则》生效后,诉讼时效的规定和变化包括:

诉讼时效期间的变化

在《民法通则》中,普通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四种特殊情况的时效为一年,包括人身伤害案件、销售不合格产品案件、延期支付或拒付租金案件、仓储财产灭失或损坏案件。

《民法通则》将诉讼时效统一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诉讼时效期间起点的规定

1.诉讼时效期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债务人。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尽职调查的理解:约定还款期限的,尽职调查日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从有条件成就之日起有条件。

“知道”的另一个保证:知道具体的肇事者。如果甲方是从背后受的伤,经过多次询问,知道是乙方干的,那么诉讼时效从乙方拥有之日起计算。

2.当事人约定分期履行同一债务的,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未约定履行期的债务,自债权人提出履行要求之日或者优惠期届满之日后计算。因为在这种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债务人不按照债权人的要求履行,构成侵权事实,债权人可以行使请求权。法律或者合同规定了优先期间的,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仅导致优先期间开始,优先期间结束后债务人仍不履行的,产生请求权。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表人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法定代表人终止之日起计算。

4.未成年人性侵害赔偿请求权时效期间,自被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三)诉讼时效延长条件的变化

《民法通则》规定,人民法院自侵权之日起20年内不得维权。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规定,权利受到损害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如遇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可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适用于各种时效期间。

(4)时效的中止和恢复

根据《民法通则》第194条:

在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期间中止:

3年诉讼时效。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环境保护法》第42条)

4年诉讼时效。对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提起诉讼或仲裁。(《合同法》第129条)

最大诉讼时效。侵权之日起20年。(《民法通则》第137条)

申请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法院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作出保全裁定的,应当立即执行(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起诉。(《民事诉讼法》第101条)

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紧急情况下,法院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需要保全的,应当立即执行。(100起民事投诉)

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民事诉讼法》第108条)

立案

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后7日内立案,立案法院应当在决定立案后3日内将案件移送原审法院。(某些审判限制规定的第6条和第7条)

应用先于执行

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前采取措施。(民事申诉意见第106条)

公告服务

国内。适用于下落不明或者无法通过其他方式投递的收件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后,视为送达。(《民事诉讼法》第92条)

外事。适用于不能通过其他方式交付的。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民事诉讼法》第267条)

防御期

国内。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自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答复,法院自收到答复之日起5日内发送给原告(但未明确规定被告提交给原告的证据提交时)。(《民事诉讼法》第125条)

外事。答辩期为30天,可以申请延期。(《民事诉讼法》第268条)

管辖权异议

应当在答复期限内提出,法院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裁定。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法院上诉,由上级法院在30日内审结。(《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民事诉讼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从简单到普通的举证时限

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日,但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少于30日。(举证期限通知第二条)

管辖权异议后的举证期限

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但是,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指定30日以下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通知第三条)

在法庭对证据的调查过程中

人民法院根据职权对收集的证据进行调查,提出相反的举证期限问题。人民法院依照《证据条例》第十五条收集的证据在审判中出示后,当事人要求提供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自行确定相应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通知第四条)

增加当事人举证时限

关于增加当事人举证期限的问题。人民法院增加一方当事人或者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时,应当依照《证据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指定新的一方当事人参加诉讼的期限。这个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举证期限通知第五条)

申请延期举证

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并可以再次提出。延长的期限也适用于其他方。(《证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举证时限通知》第六条)

申请证人出庭

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交。(《证据条例》第54条)

简易程序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为简单起见,第12条)

申请调查取证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法院决定不收集证据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通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不予批准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受理法院申请复议,受理法院应当在5日内予以答复。(证据条例第19条)

简易程序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简易程序规定第12条)

申请鉴定

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但《证据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除外;鉴定机构和人员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证据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七条是指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的案件。第二十八条规定,对方当事人有充分证据反驳乙方自行委托的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申请重新鉴定的,法院应当准许。这一规定是否应在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增加或改变提出索赔或反索赔的期限

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在《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下,可以变更诉讼请求。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规定举证期限。(证据规则第34条)

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条,竞合债权的情况下,债权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时作出选择,在一审前变更债权的,法院应当允许。(合同法解释一第三十条)

变更诉讼请求或者反诉后的举证期限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规定举证期限。当事人约定期限的,由法院认可。(举证期限通知第七条)

申请增加当事人的期限

至于申请追加的当事人,并没有明确在什么期限内,但鉴于申请追加的当事人必然会涉及诉讼请求的追加或变更。所以要在举证期限内提出。(《民事诉讼意见》第57条)

证据交换

证据交换应在辩护期满后、审判前进行。(证据规则第37条)

法院组织证据交换的,交换日举证期限届满。(证据规则第38条)

提交新证据

一审和二审的新证据。应当在开庭前或者开庭期间提出。当事人提交新证据的,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日。(证据规例第42条,举证时限规例第8号公告)

重审新证据。申请再审时应当提出。(44项证据规定和200项民事申诉)

召唤期

法院应在开庭前3天通过传票传唤当事人。应通知代理人出庭(没有规定提前多长时间通知诉讼参与人)。传票是撤诉和缺席判决的前提。(《民事申诉意见》第155条)

申请退股

案件可以在审判开始前或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法院应当在提出后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之日起申请复议,法院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民事诉讼法》第45和47条)

重新考虑罚款和拘留

对民事罚款或者拘留决定不服,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5日。(《关于审理期限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延期后的补救措施

延期申请应当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法》第83条)

一审时限

普通程序。6个月,经我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需要延长的,经上级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

简易程序。三个月。没有延期规定,超过三个月的,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期限从立案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从刑事案件改判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由第八条规定)。

特别程序。30天,经我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0天。

船舶碰撞和共同海损。1年,经我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

判决服务期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

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判决。(《民事诉讼法》第148条)

二次接续

上诉期

对判决提出上诉。该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5天。

对裁决提出上诉。裁决的上诉期限为10天。(《民事诉讼法》第164条)

涉外案件。判决、裁定的上诉期限为30日,可以申请延期。(《民事诉讼法》第269条)

上诉后法院移交案件的时限

一审法院收到上诉后,在5日内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上诉后15日内提出答辩,法院在收到答辩后5日内送达上诉人。一审法院收到上诉和答辩状后,应当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一并提交二审法院。(《民事诉讼法》第167条)

即最迟在提出上诉后5+15+5 = 25天。

二审时限

对判决提出上诉。试用期3个月,经我院院长批准可延长3个月。

对裁决的上诉。试用期30天。(若干审限规定第二条和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六条)

复试

申请再审的期限

当事人申请法院再审的,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并且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原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判决、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在审理案件中发现法官有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枉法行为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条件(符合第一条):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再审判决有明显错误。检察院审查期限为3个月,当事人不得再次申请。(《民事诉讼法》第209条)

受理抗诉的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之日起30日内裁定再审。(《民事诉讼法》第211条)

法院复审再审期限

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是否符合200项再审条件。如需延长,须经本院院长批准。(《民事诉讼法》第204条)

再审时限

再审案件的审理期限以一审或者二审的审理期限规定为准。(某些审判限制规定的第4条)

行政路线

应用程序执行周期

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2年,适用中止和中断的规定,从法律文件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债务人承担法律文书规定的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自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2009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

申请暂缓执行

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

在通知被执行人期间

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实施规定》)第二十四条

对行政管辖权的异议

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二级债务人的执行异议期

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债务人的到期债权,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15日内提出异议,法院不予审查。(《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

执行行为书面异议的处理期限

负责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违法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裁定。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我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同上,第九条)。(民事诉讼第225条)

对执行标的书面异议的处理期限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案外人或者当事人不服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事诉讼法》第227条)

暂缓执行后的追诉期限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中止执行异议对象后,被执行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财产分配方案异议期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财产分配方案异议期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和遗嘱执行人自收到财产分配方案异议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根据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进行审查和修改;提出异议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异议的债权人、债务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不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应当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实施措施的时限

冻结存款和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查封房地产和冻结其他财产权利不得超过2年。

续期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二分之一。

应该给实施一个宽限期

法院强制执行遗嘱执行人抵押房屋的,应当给予遗嘱执行人6个月的宽限期,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清偿债务后自愿腾退该房屋空。(执行《抵押房屋条例》第二条)

评估报告期

法院应当在评估机构做出评估报告后5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给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后10日内向法院提出。(《拍卖条例》第六条)

拍卖公告发布期限

动产拍卖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房地产或者其他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11条关于拍卖和出售的规定)

提前告知相关人员拍卖期限

法院应当在拍卖前5日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到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在拍卖日到场。(14拍卖和销售条例)

恢复拍卖

中止执行期满或者中止执行原因消失后需要继续拍卖的,应当通知拍卖机构在15日内恢复拍卖。(21条关于拍卖和出售的规定)

拍卖裁定期

拍卖成交或者以拍卖财产清偿债务的,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在价款或者需要足额支付的差额后10日内交付买受人或者接收人。(23条关于拍卖和出售的规定)

在拍卖移交期间

人民法院裁定拍卖结束或者拍卖财产用于清偿债务后,拍卖财产应当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移交给买受人或者接收人,但依法不能移交的除外。遗嘱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的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应当强制执行。(30拍卖和销售条例)

第二次拍卖的期限

无人参加拍卖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底价的,应当在60日内重新拍卖。(26条关于拍卖和出售的规定)

第三次拍卖

房地产及其他产权第二次拍卖应当在60日内举行第三次拍卖,第三次拍卖应当进行第三次拍卖。法院应当在第三次拍卖结束后7日内发布拍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底价购买该财产,且遗嘱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接受该财产清偿债务的,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返还给遗嘱执行人,但可以对该财产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动产不能第三次拍卖。(《拍卖和销售条例》第27和28条)

执行限制

诉讼执行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行,非诉讼执行案件应当在3个月内执行;经本院院长同意,可以延长3个月,但需要延长并报高院备案。(某些审判限制规定的第5条)

在申请上级法院执行期间

人民法院收到执行申请后超过6个月不执行执行申请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民事诉讼第二百二十六条) (一)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收到执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以上未完成财产执行的;(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法院自发现财产之日起六个月以上未完成财产执行的;(三)执行法院自收到执行申请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四)其他有条件执行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截止日期不限

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后,债务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54条)

劳动和仲裁

诉讼时效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限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拖欠劳动报酬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规定的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检查和验收

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仲裁庭的组成。(《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

防御期

收到仲裁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复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复副本送达申请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条)

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处理规则》第十四条)

反向应用

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请求,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反请求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答复期限届满后对申请人提起反诉的,应当另行立案并分别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处理规则第35条,规则第3、5天为工作日,下同)

添加和更改请求

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的请求。仲裁庭经审查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的请求,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复期限。举证期限届满后,申请人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的请求的,应当单独提出,单独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规则》第四十一条)

审判通知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5日前以书面形式将开庭日期和地点通知双方当事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

延期开庭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3日前请求延期开庭。(《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

仲裁试用期

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终止。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可以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3条)

起诉时限

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

本文来源:“聚焦不良资产”是从法律家整合,遇到麻烦找法律,中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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