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艺术家吴亦凡起诉向他提供吸毒错误信息的人一案进行了一审。海淀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王某某发表赔礼道歉声明,赔偿原告吴亦凡精神损害及维权费用共计3万元。
资料图 白继开摄魏梦公司在法庭上指出,其属于提供空存储服务的网络服务商,所涉及的微博内容是由用户发布的,并未位于微博平台的显著位置。该公司不知道所涉及的内容,也没有编辑、整理或推荐。该公司在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材料后,发现所涉及的内容已被用户自行删除。此后,根据法院的调查信,公司及时、完整地披露了微博用户的身份信息。因此,魏梦公司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被告王某某当庭辩称,涉案微博视频并非本人制作,而是随风转发。王某某承认所涉及的微博内容不真实,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王某某同意向吴亦凡道歉。关于经济赔偿,王某某同意在合理的赔偿范围内进行赔偿,但强调自己收入水平低,无力承担高额赔偿。
随着互联网从媒体中崛起,网络言语交流更加便捷,但自媒体言语引发的名誉侵权纠纷也随之增多。对此,海淀法院认为空网络不违法。网络用户在充分享有网络自由表达权的同时,还应保持必要的合理性和客观性,尊重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包括名誉权。
原告吴亦凡是知名艺人,属于公众人物范畴。但对公众人物人身权利的限制并非无限制,公众人物的人格尊严依法受到保护,禁止他人恶意侵害。本案涉及的事件源于吴亦凡在公共场合的具体行为,他一边哼着音乐,一边等待媒体采访。作为一个娱乐性的公众人物,吴亦凡应该容忍和克制公众对此事的关注和讨论;但相关评论应该是合理的,有根据的,而不是“抹黑”和恶意诋毁的。
王某某在涉案微博上用视频发布消息,将吴亦凡参加公众活动、等待媒体采访时的行为解读为“疑似吸毒”,引发公众认知认定吴亦凡“涉嫌吸毒”。尽管王辩称自己是“随风而逝”,但考虑到自己有责任认真关注案件中涉及的已发表内容和发布微博的具体商业考虑,他在诋毁名誉的行为中仍表现出故意或过失。对疑似“吸毒”的负面评价,无疑会严重降低娱乐明星的社会评价和商业价值,超出了他们作为公众人物应该受到约束和容忍的限度。最后,法院认定王发表所涉文章具有主观恶意,侵犯了的名誉权。
同时,法院认为,魏梦公司应当事人的请求,披露了涉案账户的注册信息和涉案微博的阅读信息,履行了其平台义务。最后,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此前报道被称“疑似毒瘾发作”吴亦凡诉微博主毁誉 女博主辩称只是转发引起广泛关注的知名艺术家吴亦凡对滥用毒品和侵犯名誉权的虚假言论提起诉讼。请求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责令新浪微博平台运营人披露相关页面浏览量,95后女微博用户王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共计55万元。
演员、歌手向法院投诉称,去年12月15日被告人王在北京创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新浪微博平台上,公开捏造并故意传播《涉嫌吸毒、神情懒散、精神恍惚》等诽谤的微博内容,并附有参与事件的视频内容。经调查发现,上述视频内容为吴亦凡参与某品牌活动的现场视频,是网络用户恶意编辑编造的吴亦凡涉嫌吸毒的内容。这种网络暴力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公众形象,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原告公证取证视频显示,王粉丝达到101462人次,传播范围很广,负面影响非常严重。吴亦凡认为,公开捏造和故意散布他涉嫌吸毒等言论严重损害了他的公众形象,侵犯了他的名誉权。
因此,请求法院责令北京创科公司在删除微博前披露浏览量,王在全国公开报纸上向其道歉,道歉内容包括判决案件号及涉嫌侵犯原告名誉权的具体情况,王赔偿其经济损失2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30万元,共计55万元。
北京魏梦创科公司在法庭上否认有任何过错,称其只是一家提供空存储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商。涉及的微博内容是由用户发布的,而不是位于微博平台的显著位置。该公司没有编辑、整理或推荐所涉及的内容,也不知道所涉及的内容的存在。在起诉之前,吴亦凡没有告知公司所涉及的内容。该公司在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材料后,发现所涉及的内容已被用户自行删除。此后,根据法院的调查信,公司及时、完整地披露了微博用户的身份信息。因此,公司不应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王是一个自由职业者。她还告诉法庭,她不同意吴亦凡的所有主张。“视频不是我自己做的,我在微博上发的。另外,涉案微博是两年前发布的,不是原告说是去年12月发布的。”
庭审结束时,坚持当庭明确主张,创科公司和王均坚持辩护意见,但庭审后三方均同意协商。法院不再组织庭内调解,法官宣布休庭,给原被告一些时间安排调解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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