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相关规定的通知
各直属机构:
根据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届六次全体会议精神,对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有关规定作如下调整:
一是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限额
(一)购买新的自住住房。借款人及其妻子均已缴纳我省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100万元;如果借款人只在我省单方面还款,最高贷款金额为70万元。
(二)购买二手房自住。借款人及其妻子均已缴纳我省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70万元;如果借款人只在我省单方面还款,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
(三)自建(改建)自住住房。借款人及其妻子均已缴纳我省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如果借款人只在我省单方面还款,最高贷款金额为20万元。
(四)大修自住住房。借款人及夫妻双方均已缴纳我省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20万元;如果借款人只在我省单方面还款,最高贷款金额为10万元。
(五)在省外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省购买住房。若借款人夫妻或借款人仅在省外单方面缴纳住房公积金,则通过购买我省新建或二手自住住房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异地贷款),最高贷款额度参照上述相应贷款类型最高贷款额度标准的60%执行。
(6)企业对公众贷款。在我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是指购买新的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额;省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参照异地最高贷款额度。同时,商业转公共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原商业贷款的余额。
如上所述,借款人夫妻双方或借款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仅单方面要求连续6个月以上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且缴纳状态为“正常”。各直属局根据职工家庭的购房总价、还款能力、贷款年限、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及信用记录,在最高额度内合理核定借款人家庭的实际贷款金额。
第二,放宽异地贷款和商业转公共贷款的申请条件
进一步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借款人在省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除在我省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外,还将取消“户籍原件及复印件”的规定。
第三,明确二手房自住贷款最低首付比例
借款人购买二手房自住,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最低为40%。我局将根据中央要求和我省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适时调整二手房自住贷款最低首付比例。
四、本通知自2020年8月20日起执行。2020年8月20日前,借款人已提交完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并经前台工作人员受理的,按原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执行。
海南省住房资金管理局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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