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或五个无效的建筑合同
1、承包人未取得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
施工合同的承包方,即施工方,应当依法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施工活动。禁止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或个人承接工程,禁止建筑业企业超越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经营范围承接工程。
2.不合格的实际施工人借用合格施工企业名称的;
无合法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以挂靠、合资、内部承包等形式进行。使用具有合法资质的施工企业名称,承包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也有同样的原则性规定,即禁止不合格的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形式以其他施工企业的名义承包工程,禁止施工企业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形式使用其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包工程。
3.建设工程必须不经招标或者招标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要规定了三种必须招标的项目和种中标无效的情况。
4.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违法分包是指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全部转让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全部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让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5.承包商非法分包建设项目。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非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1)总承包商将建设项目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没有约定,建设单位不认可的,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部分移交其他单位完成;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4)分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分包出去。
二、无效施工合同的四种民事法律后果
1、折价补偿,即当工程验收合格时,是指合同价格的折价补偿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或者修复通过(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法院应予支持。
无效合同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不能产生当事人所期待的法律后果。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之一是财产返还和恢复原状。但由于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已经将自己的劳动力和建筑材料物化到了建筑工程中,所以施工合同无效时没有返还财产的可能,只能以折价补偿的方式处理。上述司法解释采用工程价款结算原则作为合同约定的折价补偿,但不采用以工程定额为基础,通过评估确定建设项目价值的补偿原则。
2、不支付工程款,即质量不合格且无法修复,发包人有权不支付工程款。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合同无效,承包人修复建设工程后未通过竣工验收的,法院不支持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的主张。
3.过失赔偿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因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发包人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承包人因过错不能获得工程价款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4.法院收取当事人获得的非法收入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四条的规定,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不合格的实际工人以有资质的建筑企业的名义与他人签订施工合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没收当事人取得的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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