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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最高的是 最高法院:醉酒之后签订的合同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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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醉酒不能成为行为人免除民事责任或否认真实意思表示的理由

作者|唐青林 李舒 杨巍(北京重大疑难案件律师团队)来源|作者赐稿并授权法客帝国刊发转载须在文首醒目注明作者和来源

阅读提示:酒后签约有法律效力吗?为了理解这个有趣的法律问题,本书作者搜索梳理了20个醉酒后签订合同或法律文书的真实案例。其中,由于没有证据证明是醉酒后签订的,法院拒绝接受所谓醉酒的事实,认定本案签订的合同和法律文书有效;另有12个案例认为,即使确认法律文书是醉酒后签署的,也不能否认法律文书的效力(醉酒驾车可能致人死亡,醉酒签署可能赔钱,部分人可能因为醉酒签署而赔钱)。

裁判要领

借款人对借据的真实性和内容无异议,仅辩称是醉酒状态下写的,无法律意义。醉酒不能成为行为人免除民事责任或否认真实意思表示的理由,借据中载明的债权债务合法有效。

案件简介

1.1998年1月11日,张昌伟为艾巧玲开具借条,称“1996年6月至1996年12月,我向艾巧玲借款800万元,至今未还。我特意写了这张借条,力争98年内还清所有贷款。”1998年1月14日,陈龙公司向艾巧玲出具了担保书,并以陈龙公司的房产为张长友的贷款提供了担保。

二.艾巧玲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责令张长友返还欠款800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陈龙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艾巧玲是以借条主张债权的,而张长友则主张借条是醉酒后写的,不能代表其真实意思。艾巧玲应提供证据证明款项已支付给张长友,但艾巧玲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款项已支付给张长友,因此借款合同不成立,判决驳回了艾巧玲的诉讼请求。

三.艾巧玲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艾巧玲不服天津高院判决,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认为本案证据足以证明艾巧玲与张长友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判决:撤销天津市高级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张长友将贷款人民币800万元返还给艾巧玲,自1999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直至实际支付日;陈龙公司对张长友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要点

张长友败诉的原因是醉酒不构成否定其真实意思的理由。最高法院认为“艾巧玲和张长友在交往中有经济联系,张长友对借据的真实性和内容无异议,仅辩称是醉酒状态下写的。这个理由没有法律意义。醉酒不能成为行为人免除民事责任或否定真实意思的理由,也不能导致举证责任重新转移给艾巧玲。”

实践经验总结

永远不要忘记过去,向未来学习。为了避免今后类似的损失,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酒后不签,不管是合同还是其他“黑白”文件。如果当事人以醉酒为由否认其意思表示的真实性,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仍需对醉酒后签署的法律文书承担责任。

二.本案发生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之前,适用以前的法律。如果发生在此之后,则应考虑司法解释的以下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以借条、收据、借条等债务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贷款已偿还,被告应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承担贷款关系成立的举证责任。”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双方的原因、时间、地点、资金来源、交付方式、资金流向、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为虚假民事诉讼:……”。为此,本书作者特别提醒:在民间借贷关系中,贷款人应保管好资金交割凭证,包括借款人的收据、借条、银行转帐单等。,以便列出足够的证据证明合同成立并在发生争议时生效。其他类型的民间借贷关系也要注意保留上述证据,以证明贷款人履行了资金交付义务。

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通则

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案例一:高继山、上海月均钢管有限公司、高继山、上海月均钢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5)沈敏字第3200号】,认为“高继山主张其出具《松原办事处应收款明细及承诺函》是醉酒,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这只是高继山单方面的说法,并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他的说法。即使以上文件为醉酒行为,也不能否认松原办事处应收款明细和承诺函的有效性。”

案例二:郝伟实业(香港)有限公司【郝伟实业(香港)有限公司】与上海新黄浦(集团)有限公司二审民事判决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民一(民)中字第67号】认为“郝伟公司在公司法定代表人喝醉时签署了协议,第

案例三:林与潘尚宽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浙民生字第747号]认为“关于林、文、明诚公司,本案与林被潘尚宽醉酒有关。发出,两笔欠款没有证明力等原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无法成立。”

案例四:林善月、严申祥、方志龙保证《关于合同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的民事裁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浙字第1509号】认为“是否应当免除颜醉酒时签名,醉酒签名仅是颜的一句话,根据法律规定,醉酒并非免责的法定理由。”

案例五:河北金粮牌服装有限公司与褚李强、牛云泰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刑民重耳字第105号]认为“褚李强称醉酒后签名,但醉酒后的行为不能免除其责任,本院不支持褚李强要求重新和解。”

案件6: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国华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建山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承民中字第1448号]认为“刘国华上诉所提项目尚未最终解决,其于2013年12月10日出具的结算清单系卢建山醉酒后以欺诈方式签署。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判例7:沈顺云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沪一中院(2016)沪01第1650号]认为“上诉人沈顺云主张其在饮酒后签署房屋转让协议并出具收据,房屋转让协议和收据均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但法院认为,上诉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竞卖房屋属于大宗交易。上诉人在签署相关法律文件时应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在被上诉人胡志坚存在重大误解或欺诈的情况下,上诉人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签署了《房屋转让协议》和《收据》。因此,法院认定《房屋转让协议》和《收据》均合法有效。

案例八:盛、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沪中院(2011)沪民一(民)中字第953号]认为:“主张其饮酒后签订还款协议,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饮酒不能作为该还款协议并非真实意思表示的合法抗辩。因此,本院认为,贾政与他签订了还款协议。

判例9:、、江苏省农业金融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6第3822号]称,“即使是饮酒后订立合同,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未规定行为人对其饮酒后实施的民事行为不承担责任,故饮酒后订立合同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仍需对其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10:范某某、李某某案二审民事判决书[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杭中字第92号]认为“范某某主张本案涉及的借条是在醉酒无意识的情况下出具的,但范某某出具借条时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暂时无意识或者因醉酒失控所作的民事行为不一定免除其民事责任。而且范某某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他开具借条时的醉酒状态已经到了完全丧失意识的程度。因此,借条的开具应认定为范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可以以借条的形式视为双方。合伙企业产生的债权债务约定,范某某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还款义务。”

判例11:朱某某与南郑鑫源矿业公司关于确认合同无效的纠纷[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汉中民中字第00251号]认为“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必须符合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的法定情形才能确认合同无效。上诉人朱某某虽称2010年8月1日的协议是在空白条协议上醉酒的情况下签订的,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且“醉酒”并非无效合同的法律情形。"

判例12: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河南金骏房地产有限公司、杭州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杭上中字第2051号]认为,“金骏房地产有限公司主张贸易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余杭支行串通,诱骗其法定代表人杨在醉酒状态下签订担保合同,没有有效证据证明。

二是声称法律文书是醉酒后签署的当事人很难证明自己在签署合同时处于醉酒状态,最后法院拒绝受理该函(8例)

判例13:再审申请人大冶市宏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鄂州市武成钢铁有限公司发生合同纠纷申请再审的民事裁定【最高人民法院(2013)沈敏字第211号】认定“宏成公司主张其法定代表人醉酒后签订谅解协议,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谅解协议中关于损失的约定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判例14:卓悦集团有限公司与郑州红瑞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豫法民重耳字第79号]认为:“本协议的签署反映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法,应当是有效的协议。季峥公司声称该协议是其法定代表人邹继峰醉酒时签署的,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虽未加盖公章,但由其法定代表人邹继峰签字,故本协议依法成立并生效。”

判例15:郑州牵手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建达房地产有限公司、郑州畅达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认为“因与被申请人漯河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生房地产合资合作开发合同纠纷,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于2007年11月1日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豫法民提字第0075号]再审申请人投诉因为相应的证据得不到支持,法院拒绝接受这封信。”

判例16:陈明君、任仲翠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及审判监督的民事裁定[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鄂沈敏第521号]认为“关于陈明君与王瑞勇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陈明君、任仲翠称陈明君在签约时喝醉了,并非真实意思,但未提交证据证明。陈明君在签订争议合同后,曾三次向王瑞勇出具收据,证明其共收到购房款9.9万元。以上事实足以证明,陈明君与王瑞勇达成了房屋买卖协议,出卖了陈明君的真实意思。”

判例17:袁海峰、、袁海峰、《关于销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的民事裁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神二沈敏字第1297号]认为“袁海峰向出具的借条是双方和解的证明,直接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袁海峰应据此向支付欠款。袁海峰认为贷款是在醉酒状态下书写的,16.48万元的金额没有依据,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书写贷款时无意识的事实,袁海峰的主张与发放贷款后仍向曹新平付款的事实不符。因此,袁海峰的再审申请不予受理。"

判例18:、深圳市回龙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谢若惠、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方、方元平建设工程分包纠纷上诉及民事裁定申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申字第382号]认为“关于5号证书的签发,经鉴定,本证书正文内容为所写,应视为其真实意思表示。”

判例19:禹城县甲寨镇孟庄村村委会张银虎、王子春、曹凤祥、孟庆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豫法民体字第00036号】认为“村委会提出的异议不足以否定记录本记载的内容。村委会和孟凡山辩解说,孟凡山是张银虎被骗醉酒时开出的欠条。除了单方面声明外,没有任何证据支持这一说法,因此无法确定。”

判例20:黄昭君、严金波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月法申敏儿字第756号]认为“黄昭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对其出具三张欠条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黄昭君主张,涉案的三张欠条是在被严金波灌醉昏迷和被严金波雇佣的黑社会分子殴打恐吓的情况下写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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