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是城市居民的“大管家”,供水、供电、供暖、卫生、绿化。我们的日常生活几乎都离开了房地产人员。
其中,小区的保卫防护,也是物业的主要职责之一。假如居民家中财产被盗,尤其是巨额财产被盗,物业要不要“照单全收”寄予全部赔偿呢?或者,物业一般要如何担责,究竟赔付多大的比例呢?
案例:家中进贼被盗,物业被判赔付15%损失
刘先生是江苏省南京市某高档小区的一名业主。
2014年5月18日傍晚6时许,刘先生锁好门窗外出办事。当晚9时30分,刘军返回时发现家中房门反锁,阳台窗户被打开。随后,他发现家中遭遇窃贼洗劫,清点发现窃贼共偷走家中现金、金银首饰、玉器及白酒等,总价值约合人民币70万元。
刘先生当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展开侦查,很快将窃贼楚某抓获。楚某当时还是未成年人,虽被抓,但赃款及赃物销赃所得均已被其挥霍一空。
家中闯进窃贼,造成巨额财产损失。物业有没有责任?
楚某被判处刑罚后,刘先生由于损失无法追回,于是去找物业交涉,但未果。2015年9月,刘先生将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索赔损失20万元。诉讼中,刘先生向法院提交被盗物购物发票5张,总计4.6万余元。案件审理中经质证,李先生夫妇失窃的现金加物品,总损失为10万余元。
刘先生认为,小区有监控、有保安、进入小区须刷卡,由于物业管理失责,所以才让窃贼得逞,故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损失。但物业公司认为,刘先生家的损失是楚某刑事犯罪造成的,故不愿意赔偿:其与刘先生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约定了物业服务的范畴,在日常管理工作中,他们安排了安保人员进行巡视、监控,已经尽到了相应义务,故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原告有证据支持的损失10万元,并认定物业公司在事件中存在失职过错,判决被告物业公司承担原告损失15%的责任。
分析:物业的职责仅以一般性安全防范为限?
正如法院判决,在这起业主失窃案件中,物业公司“存在失职过错”,那么,在这类似案件中,物业公司要承担多大的责任?物业有没有尽到应有的责任,又该如何界定?
在这起案件中,原被告双方最终都接受了这个判决,均没有提起上诉:刘先生家此次被盗有证据支持的损失为10万余元。根据被告物业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其承担15%的赔偿责任。最终,该物业赔偿了刘先生1.5万余元。
既然该物业“存在失职过错”,其错在哪里?
在案件审理期间,法官前往事发小区调查发现,该小区业主凭刷卡进入小区大门,对大多数来访者登记身份后放行,但有时保安也会根据个人判断直接放行;2013年跨越物业在小区内安设了监控探头,分布在小区3个进出大门口以及每幢楼的北入户大厅及两部电梯中,但遗憾的是这些探头覆盖不到刘先生家的阳台窗户。
据此,法院认为,物业服务企业负有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防范工作的法定义务。综合本案情况,该物业虽已为小区安排有保安值班巡逻、在小区内也安装了监控设备,但对于小区外来人员的进出管理存在一定的瑕疵,在履行安全防范义务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小偷从小区大门进入小区,并翻窗进入原告家中行窃。
聊城市普法办副主任孟伟分析说,刘先生遭受的财产损失确系由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直接造成,该物业并非直接侵权人,物业应当尽到安全防范义务仅以一般性的安全防范为限。在这类案件中,物业应该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说法:业主物业本该“一家亲”
这起因家中被盗引发的纠纷,仅仅是业主与物业复杂关系中的一个例子。在现实中,不少业主对物业有怨言,而物业也常有一肚子委屈。如,业主认为,物业保洁不到位,安保工作跟不上,一些收费项目不透明不合理等。为此,往往进而形成恶性循环:业主拖缴物业费,物业服务质量便下降。
孟伟说,物业做到什么程度,算是尽责,其实并不好回答。这与物业费收取的高低、双方权责的清晰与否等众多因素有关。可行的办法是,物业尽量将该做的做到位,防范措施尽量无疏漏。而业主多理解物业的工作,有问题通过正规渠道反映,多提建设性意见。总之,物业因业主而存在,业主因物业而生活更便捷。双方互相依存,本该“一家亲”。
记者 林志滨 通讯员 晋利力 周厚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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