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28日,法院宣布了一起纠纷案件,并责令搭便车的李赔偿王女士15万余元。
司机说乘客应该是受害者,行为异常
事发后,王女士起诉了司机李和滴答平台。
司机李说,在他没有侵犯甚至得罪王女士任何利益的情况下,她只是选择了不同的行驶路线,所以王女士不应该跳。
李认为,以正常人的生活经验和思维逻辑,王女士当时可以通过协商或报警解决问题,完全没有必要不顾自身生命安全和社会公共交通安全,冒着生命危险跳下车。它的行为明显超出了普通人的正常反应。因此,后果应由王女士本人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认为,受害人因侵权人的过错行为遭受损失的,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被侵权人对损害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王女士乘坐被告驾驶的车辆通过滴答、搭便车的站台。王女士在认为被告行驶路线错误时,多次要求被告停车。被告没有停车,原告跳下车,造成身体伤害。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关于双方的过错程度,原告要求停车时,被告不停车,导致原告跳车。原告跳楼后,被告未能及时抢救,应由被告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跳车行为的危险性和可能产生的后果有明确的认识和判断,他在此次事故的发生中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认定被告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李赔偿王女士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共计15万余元。滴答乘车平台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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