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海市卫健委发布了《上海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模仿驾照扣分、考核、监督医师执业行为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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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上海市卫健委发布了《上海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模仿驾照扣分、考核、监督医师执业行为的方式。其中,在执业活动中有不良执业行为的医生会被扣分,如果累计到一定数额,会有不同的处罚。
上海市医生不良执业行为评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1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本市医师执业行为,增强医师依法执业意识,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医师注册管理办法》、《医师定期考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2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中医(专科)医师执业证书、港澳医师短期执业证书和台湾医师短期执业证书,并在本市开展执业活动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第三条(不良执业行为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管理制度、诊疗规范和医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4条(职责分工)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医生不良执业行为的评分管理和不良执业行为评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并负责指导和监督区卫生行政部门的评分管理。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生不良执业行为的评分管理。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核准登记备案的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评分信息系统和电子档案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二章评分的实施
第五条(评分期)
本市实行医生不良执业行为得分累计计算。医生不良执业行为评分周期为两年,与医生定期检查周期一致。一个评分周期到期后,本周期的评分自动淘汰,重新开始下一个周期的评分。
医生不良执业行为在一个评分周期内的分数积累并不会因为医生执业机构的变化而发生变化。
第六条(评分规则)
一次监督检查发现医生多次违反同一记分情况的,按发生一次不良执业情况记分。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一名医生的同一不良执业行为涉及多个评分情况的,应当根据评分较重的情况进行评分。
一次监督检查发现医生有两种以上不良行为的,应分别计分。
第七条(双倍积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给予双倍积分: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生不良执业行为档案(包括登记备案),包括医德医风、处方点评、病历书写等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在对医生的定期检查中,医生不良执业行为档案被视为医疗卫生机构医生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的评价依据之一。
第九条(评分执行)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如果医生在监督检查中有不良执业行为,应在相关执法文书上做好记录,并要求医生签字确认。
医师不良执业评分应与不良执业的纠正、处罚或行政问责同时进行。
第十条(有行政处罚评分流程)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并记分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事先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告知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送达《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以《通知书》张贴日期为记分日期。
第十一条(无行政处罚评分流程)
医师的不良执业行为未受到行政处罚但应当记分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监督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通知。在通知送达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通知。
第12条(积分的交付)
医生不良行为由卫生行政部门评分,并将《通知书》送达被评分的医生,同时抄送医生注册的主要执业机构和不良行为发生地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13条(辩护陈述)
医生对通知书内容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
发出通知的部门收到陈述和申辩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作出陈述和申辩的医生。
第14条(评分审查)
医生对评分决定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评分部门申请复核。
实施评分的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不包括需要委托专家评审的时间)。评审后如需纠正评分,实施评分的部门应予以纠正,并告知提出评审的医生、医生注册的主要执业机构和不良执业行为发生地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15条(共同待遇)
医生的不良执业行为受到医疗保险等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处理和记分的,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医疗保险等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决定、通知和记分通知后,应当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进行监督调查,并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记分情况进行记分。
第十六条(评分查询)
本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通过“上海市医师管理平台”查询在本机构登记备案的医师不良执业行为得分,也可以根据申请获取拟录用医师的不良执业行为得分。
在本市注册的医生也可以通过“上海市医师管理平台”查看个人不良行为评分。
第十七条(计分)
医生不良执业行为得分包括1分、2分、4分、6分、8分、10分、12分、18分。具体情况及对应分值见《上海市医生不良执业行为评分表》。
第三章评分的应用
第十八条(机构面试)
在一个评分周期内,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评分达到4分以上的,医师主要执业机构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两周内对医师进行面试。
第十九条(法律考试)
在一个评分周期内,医师执业不良评分达到6分以上的,应当参加本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法律法规考试,该周期的定期考核按一般程序进行。未按规定参加法律法规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的,由医师定期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条(内部处理)
在一个评分周期内,医师执业不良评分达到10分以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通知其主要执业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备案。主要执业机构和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医师1-3个月的休假。在休假期间,医生应接受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生协会组织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得分达到18分以上的,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给予相应处理。
对在不良执业中取得18分以上,经内部脱产培训或暂停执业后再次执业,且在考核期内仍有不良执业行为的医生,将继续按照本办法进行评分和相应处理。
第22条(评分执行)
对于在一个评分周期内累计得分达到6分以上且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理的医师,因执业地点变更导致相关处理决定在本市未执行的,在再次变更为本市时继续执行(其他省市已完成执行的除外)。
第四章补充规定
第23条(文件的准备)
《通知》和《通告》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24条(外国医生)
来华短期行医累计满两年的外籍医师参照本办法执行,考核周期按自然年计算。
第二十五条(有效期)
本办法自2019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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