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五环之歌”侵犯《牡丹之歌》编辑权一案在网上引发热议。14日,最新法院判决发布。我们来看看判断结果。
14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五环之歌》侵权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原告(北京中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五环之歌》歌词不构成对《牡丹宋松》歌词的改编,因此不侵犯《牡丹宋松》歌词的改编权。
据悉,《牡丹之宋松》由乔宇作曲,吕远和唐禾作曲,是一部合作。这首歌的作词人乔宇曾将版权的产权授权给乔芳,而乔芳则私下将这首歌的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给中德公司。
《五环之歌》大火后,众德公司认为岳云鹏(本名岳龙刚)擅自将《牡丹之歌》歌词改编成《五环之歌》在商演使用。同时,由于这部《五环之歌》被用作电影《煎饼人》的主题曲,投资拍摄的万达公司、新力公司、金湖公司也被原告起诉,辩称其构成侵权。
今天判决结果出来了,五环的歌不侵权。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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