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转移作为廉政语境下的一种腐败,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将公共利益转化为私人利益的活动过程,其本质是公共权力的私有化。对这类腐败行为进行分类和分析,有助于准确界定和区分相关的违纪和职务犯罪,从而更好地指导监督和纪检执法实践。具体来说,根据利益转移方式的不同,利益转移行为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挪用型。这种利益转移行为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将自己能够控制和控制的公共利益直接转移给自己。在实践中,这种利益转移行为具有多样性,有的甚至披上了合法化的外衣。比如以购买办公用品、参加会议培训、公务接待等名义,虚假列明或列出费用的行为,虽然看似合法,实质上是一种借机私分公款或据为己有的不当行为;再比如,在国有企业破产清算或改制过程中,国有企业管理者利用职权隐瞒企业资产,进行“体外操作”,借机侵吞占有,也是这种利益转移行为的表现形式。从定性上看,根据情节轻重,违纪行为可能构成贪污公私财物、侵占公共财物等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职务的违法程度可能构成利用职务上的职权或者影响谋取私利、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兼职、违规收取报酬等违法行为;在刑事层面,可能构成贪污、侵占、私分国有资产等犯罪。
为了亲戚朋友的利益。这种利益转移行为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将自己能够控制和控制的公共利益转移给自己的近亲属、情妇以及其他特定的关系人。从行为结构来看,这种行为是一种单向的利益转移活动,其中利益输出者是公职人员,利益输入者是与公职人员关系密切的普通公民,输出者通常不要求输入者给予回报。在实践中,这种利益转移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不易被发现和追究。典型的此类行为包括:国有企业经营者的特定关联人投资于企业的关联企业;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将国有资产委托、出租或承包给特定的关联方,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从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购买产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出售产品。从定性上看,根据情节轻重,违纪程度可能构成违反廉政纪律,如在工程招标、公共财政支出中利用职权为亲属和特定关联方牟利等;职务违法程度可能构成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力为他人谋取私利,纵容特定相关人默许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力谋取私利等职务违法行为;在刑事层面,可能构成亲友非法牟利罪、滥用职权罪等犯罪行为。
权力和金钱的交易。这种利益转移行为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将公共利益转移给受托人,作为回报,受托人以现金、股份、不动产等形式将私人利益转移给公职人员或其特定的关联方。从行为结构来看,这种行为是一种公共官员以公共利益换取私人利益,委托人以私人利益换取公共利益,双方各取所需的双向利益转移活动。从定性上看,根据情节轻重,违纪程度可能构成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亲属和特定相关人收受财物等违反廉洁自律行为;职务违法程度可能构成贿赂、向公职人员赠送礼品、可能影响公权力公正行使的礼品等职务违法行为;犯罪层面可能构成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受贿罪等犯罪行为。
正确的交易类型。这种利益转移行为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权为对方及其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从行为结构来看,这种行为是一种双向的“官官勾结”式的利益转移活动。公职人员不利用自己的职权直接获取利益,而是通过其他公职人员的职权间接获取利益。在实践中,国有企业领导利用管理权限,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等特定相关人从事营利性活动提供便利,属于这种利益转移行为。从定性的角度来看,违纪的程度可能构成违反诚信纪律,比如利用对方的权力为对方、自己的亲属和特定的关联方谋取利益;违反职责的程度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等违反职责的行为;在犯罪层面,如果这种利益转移行为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则可能涉嫌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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