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知乎”上有一个很热门的帖子,有网友描述了他遇到的邻里纠纷。邻居一老太太偷了他种的水仙花,给孙子当韭菜包饺子。结果孩子中毒住院。后来老太太家人来找网友要求赔偿,警察也以人道主义为由要求他赔偿部分医药费,让他百思不得其解。
像这位知乎网友,邻居经常因为一些矛盾发生纠纷,让人担心,不知如何是好。最近晚报君也收到一些关于“邻里”的建议:小区里流浪狗咬人,谁来承担责任?由于邻居提供的培训课程,单元大楼的安全门一直保持打开。我有权利要求他们停办学校吗?因为走廊里乱七八糟的东西,我的邻居差点绊倒。我能请他清理一下吗?
邻里纠纷可以遵循哪些法律?邻里纠纷一般是怎么处理的?本期《读者律师热点问答》请《晚报》读者律师咨询组成员、浙江九洲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文回答。
小区里流浪狗咬人,谁来承担责任?
陈女士来电:我家住在封闭小区。平时养狗的人也不少。最近看到小区里出现了大型犬。喂食的时候,还引来了一只流浪狗。大狗的主人经常给流浪狗香肠等狗粮。长期以来,流浪狗经常呆在社区里。小区有没有禁止养狗的规定?如果有人被咬了,谁来负责赔偿?
被遗弃和逃跑的动物会造成伤害
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回答:我国法律要求对犬类进行免疫和登记。未经检疫和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社区养狗一般区别对待。根据《温州市养犬条例》,个人可根据需要每户饲养观赏犬、导盲犬和残疾犬,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
关于因犬造成伤害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不得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应妥善监管动物。动物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动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水仙被盗为韭菜。事后中毒谁负责?
市民徐先生来电:在网上“知乎”看到网友投诉的这个新闻,说是一位老太太误把水仙花当成韭菜,私自在邻居家院子里割水仙花,包饺子,最后导致孙子吃了之后中毒。随后,老太太去找失主要求赔偿。水仙花的主人是否应该为吃水仙花中毒的后果承担责任?那么,老太太是不是涉嫌入室盗窃?
在私人庭院种植不违法。偷食物的人应该自己承担责任
律师回答:房子的庭院不是公共场所,庭院和植物属于业主私有制。《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财产权和其他权利人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老太太私自在私家院子里偷水仙花,是盗窃,侵犯了主人的财产权。另外,老太太未经业主允许擅自闯入院子,属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很明显,私下剪水仙花的错在老太太。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业主有权要求赔偿因老太太的过错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
此外,水仙花是常见的观赏植物,在私人庭院种植也不违法。而且种植行为与损害结果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导致儿童食物中毒。是老太太偷水仙花让孩子吃的行为。所以,老太太要自己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后果,水仙主在民法上没有赔偿责任。
水仙花是什么
水仙又名水仙和喇叭水仙,是石蒜科水仙属植物。由于水仙花为温带球根花卉,喜凉爽气候,忌高温高湿,适宜生长温度为10 ~ 15℃。华南地区很难培育开花球根。每年的鳞茎都是从国外进口的,短期栽培后开花。开花观赏后,可以丢弃,然后购买球茎,第二年种植。经过一些枯萎后,合适的球茎可以保存起来,第二年再发芽。起源于地中海沿岸地区,法国、英国、西班牙、葡萄牙等地。
如何防止邻居在走廊堆杂物?
赵先生来电:我家住老小区,一层一户。有的邻居把闲置的杂物放在走廊里,有的邻居把自行车停在走廊里。我们走廊里的灯很暗。我家老头子晚上上楼差点被杂物绊倒。我跟邻居说了很多遍,但是他们舍不得丢。物业还说不能强行清理。我该怎么办?
杂物影响了其他人的进入
有权要求货主清除杂物
律师回答:《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拥有所有权,如居住建筑、商业建筑等,除专有部分外,对共有部分享有份额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楼道属于同一栋楼的业主共有部分。从相邻关系的角度来看,走廊的使用应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在交通、通风、照明等方面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赵先生反映,部分业主在楼道上放置杂物,影响他人出入,存在消防等安全隐患。赵先生有权要求货主清除杂物,恢复原状。物业也可以提前书面通知业主自行清除走廊内的杂物。到期后如不清除杂物,由物业统一清理保管,以促使业主自行清理。
四楼业主有权利停二楼培训班吗?
张女士来电:我家住瓯海某小区四楼。前两天二楼邻居开培训班。每天晚上五点多,几十个学生来她家上课。我们家楼下有一道防盗门。现在因为学生和家长进进出出,这门一直开着。感觉很不安全。我有权利要求邻居停止这样的行为吗?
超出住宅的正常使用功能
相邻业主有权要求停止办学
律师回答:《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将房屋改建为营业用房。业主将房屋变更为营业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外,还应当经利害关系人同意。
现在二楼邻居把住宅改成了商务培训班,人员频繁出入已经超出了住宅的正常使用功能,增加了安全隐患。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本楼其他业主的权利受到影响,相邻业主有权要求二楼邻居停止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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