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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兴房产网 定兴县限购升级:房价或将迎来拐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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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定兴县政府修订调整了《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和控制的意见》(定政发〔2017〕5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在本县登记的已经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应当限制一套住房。对于在定兴县能提供3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的非居民家庭,将限制一套住房。详情如下:

定兴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和控制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房是为了住,不是为了炒”,切实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确保雄安新区建设顺利实施。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办字〔2017〕45号)和《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意见》(〔2017〕保〔2017〕14号),结合当前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和调控的意见》(〔2017〕法〔2017〕5号、

一个

严格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

在我县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的企业应增强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通过合法经营实现合法利益,通过规范行为树立行业形象,积极主动自觉维护我县房地产市场秩序。县政府有关部门将坚决打击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

严格的限购措施

(一)县城户籍户

1.在本县登记的已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一套住房。

2.对于在该县登记有2套或2套以上住房的家庭,向他们出售住房将在整个县暂停。

(二)非县城户籍户

1.对于在定兴县能提供3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的非居民家庭,购买1套住房。逾期的纳税凭证或社会保险不得作为购房的有效凭证(社会保险只提供养老保险)。

2.对于已经拥有一套或多套住房,且在定兴县3年或3年以上不能提供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的非居民家庭,在全县范围内暂停向其出售住房。

不符合本意见规定的,不予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和交易手续。

严格的住房信贷政策

(1)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1 .首次购买住房,申请商业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30%。

2.拥有一套住房并申请商业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以改善居住条件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50%。

(2)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

1.如果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

2.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不得低于60%。

3.暂停异地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停止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替代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加大市场监管力度

(1)严格商品房销售和价格管理

1.县物价局严格监管商品房价格,对新建商品房预售实行价格指导。对于不接受政府价格指导的项目,住建局不予发放预售许可证或申请合同网上签约备案。

2.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手续前,必须向县物价局办理一次性价格备案。取得预售许可证或办理现售备案后,应在10日内一次性披露全部售房情况,并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对外销售不得超过备案价格。在销售过程中,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显著位置放置价签、价目表和价格手册。如果条件允许,可以通过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明确标注价格。

3.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备案价格的,由县住建局停止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4.本意见实施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于2017年6月30日前到住建局房管办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逾期不予办理。

5.政策执行过程中购买住房和申请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所涉及的时间以住房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6.县住建局全面推行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交易合同网上签约制度和商品房预售资金和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严格规范新建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约注销程序。

(2)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

1.严厉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囤积居奇、恶意炒作、囤积居奇、哄抬价格、变相涨价、加价、捆绑销售、违反明码标价、不遵守备案价格等违法行为。

2.严厉打击房地产中介机构发布虚假清单和虚假价格信息、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交易服务、挪用或挤占交易资金、欺骗消费者、无合法营业执照、未向主管部门备案、与开发商串通囤积房产投机“门牌”操纵市场价格、向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 低价销售、高价销售,从事首付贷款、过桥贷款、设立资金池等异地金融服务。

加强普通住房和土地供应管理

(1)加快施工进度审批

1 .开发企业应当自土地交付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3年内竣工。因企业行为1年未开始开发的,收取土地闲置费;因企业行为2年未开始开发的,无偿收回闲置土地。

2.开发企业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后,因企业行为超过2次或者3个月内6个月未开工建设或者申请延期、延期的,建筑施工许可证自动废止。

3.对于有征地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并联审批,开辟绿色通道,缩短办理时间,加快审批。

4.住房、建设、土地部门要加强审批后监管,对开发企业的启动进行监督检查,纳入未能及时启动建设的重点监管对象。

(2)增加住房供应

1.严格执行土地使用动态检查制度,督促房地产企业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开工和竣工。

2.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按时完成国家、省、市下达的棚户区改造任务。

3.加快商品房项目建设,尽快形成有效的市场供给。认真查处有预售条件,拖延上市,变相盖市的项目。

(3)协调土地供应

1.增加保障性住房和商品房用地供应,每年向社会公布保障性住房和商品房用地供应计划。加大新增住宅用地审批力度,盘活现有土地,改造棚户区,充分发挥“蓄水”功能和土地储备调节作用,平衡住宅用地市场供给。

2.结合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趋势,应灵活确定土地招标方式,包括“限价与竞争价”、“限价与竞争价”、“双限与双竞争”、现房销售或超一定比例费率后争自住面积等。,坚决防止地区总价、土地或楼层单价再创新高,严格防止高价扰乱市场预期。土地出让交易价格由县公共资源交易部门向县住房建设、统计和物价部门进行沟通。

3.自然人不得申请参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公开出让。

4.房地产开发企业用自有资金购买土地。土地收购资金来源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土地招标资格或终止土地收购合同,3年内禁止参与土地招标、拍卖、挂地。

严格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

不断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认购(包括身份识别、登记、选号等)。),收取预定金额的费用等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不得参加任何展览活动。坚决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违法行为,采取公开曝光、暂停网上签约、行政处罚、限制参与土地招标、甚至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具体职责如下:

(一)市场监督局负责查处企业发布虚假信息和虚假广告的行为;查处企业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在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展览等主流媒体、网络媒体和户外媒体上发布任何形式预售和广告的行为;查处未取得营业执照出售房屋的行为;查处企业通过捆绑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违背购买者意愿,强迫、诱导购买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行为;查处未标明预售许可证号的房地产预售广告;加大对合同违法和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查处力度;无正当理由取得营业执照后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连续停业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执法局负责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取缔或强制拆除企业发布的围墙、围挡、传单等违法广告。

(三)物价局负责查处恶意炒作、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或变相囤积居奇、明码标价、明码标价之外加价,或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收取不特定费用的房地产项目。

(四)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非法出售房屋,“一房多卖”的,属于非法集资、合同诈骗,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其中,非法出售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上尚未收储的房屋,由当地乡镇政府(管委会)监管,并书面移交公安部门;已收储出售但未出售的土地,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土地,由国土资源局负责监督发现并书面移交公安部门;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执法局负责监督发现并书面移交公安部门;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的,规划局负责监督发现并书面移交公安部门。

(5)房屋建设局负责查处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非法买卖行为;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公开;严格监管商品房预售资金。

(6)住建局和市场监督局负责对未向住建局房管办备案、违规经营的中介机构进行联合查处。未备案的中介机构暂停整改;未按规定停业整顿的,公安部门应当配合查封;需要公安部门查处的案件,书面移送。

(七)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执行本意见规定的信贷政策和《保定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

(八)公证机构不得对非法和违法的房地产交易进行公证。房地产的非法交易或私下交易,交易不受法律保护。涉嫌违法的企业和个人,应当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九)非法使用自制合同文本销售新建商品房的,以及违反规定私自“更名”的,视为偷税、涨价,由税务部门、物价部门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打击。

(十)住房建设、国土、规划、执法、市场监管、物价、税务等相关部门应分别建立并实施“黑名单”制度。对列入“黑名单”者采取书面警告、约谈、公开曝光、处罚等措施,对情节严重者采取清理定兴市场等措施,并将涉嫌违法犯罪移送司法部门处理。要努力打击“黑中介”和“小产权房”之间的非法交易,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大检查力度,严厉查处房地产市场违法行为。

加强市场监管和舆论引导

进一步加强对市场运行的监测、分析和判断,建立预警机制,实现预警。要全面、准确、及时发布房地产信息,正确解读政策,防止虚假信息和虚假投机误导群众。县委宣传部要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客观公正地报道房地产市场,稳定市场预期。严厉打击生产和传播各种形式误导消费者的虚假信息,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定兴县房地产市场管控领导小组。县委书记韩,县委常委、副县长刘旭,县委宣传部、政府办公室、公安局、市场监督局、住建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执法局、物价局、地税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金融机构等领导组成了小组。实时监控全县房地产开发销售情况,及时准确掌握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的措施和方法。

9.本意见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

十、本意见根据上级政策和实际情况及时修订调整,由定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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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房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本县户籍户购房时应出具家庭成员房屋信息查询结果(包括已登记确认的房屋证明、商品房合同备案证明)。

(2)未在县城登记的家庭除提供上述证明外,还应提供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2.已登记确认的房屋证书由定兴县房地产统一登记中心出具;商品房合同备案由住建局房管办证明;县地方税务局出具的完税证明;社会保险(养老保险)缴费证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

3.居民家庭是指包括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和未婚成年子女在内的家庭。

4.房屋所有权是指在房屋管理处登记的所有权和备案的商品房合同。

5.住宅是指普通住宅,包括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不包括公寓、商品房和在商业用地上建造的商业门首。

6.在本县有户籍的家庭,包括一方配偶在本县登记,另一方配偶在另一县登记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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