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强对李刚所做的,绝对能让你张大嘴巴,瞪大眼睛……王强和李刚住在同一个村里,都是快奔50岁的人了,还多有一个共同的爱好-喝酒。王强是天天喝、顿顿喝,一次能喝六七两,而且一喝就多,喝多后就撒酒疯,不是骂人打人就是砸玻璃,谁也劝不住。李刚也是天天喝,一喝就胡言乱语,到马路上拦车什么的。王强和李刚两人有一天凑到一起,在于洪区的出租屋里开始喝酒,一直喝到下午15时左右。李刚喝多了,王强被李刚扶到屋里睡觉,然后自己继续喝,又喝了半个小时。按照王强的说法,后来他进屋想把李刚扶到炕上去睡,扶的时候不小心把李刚的裤子拽掉了。看到李刚“春光乍泄”,王强忽然有了想和他发生性关系的想法。
王强就把李刚的裤子脱了下来,开始用手摸李刚。李刚虽然喝多了,被王强一拽还是醒了,但没有醒酒,被摸了之后没有反抗,只是迷迷糊糊地骂王强。王强和李刚发生性关系后,听见李刚骂自己,就生气了,用擀面杖、铁锹把、扫帚把、木棒捅插李刚的肛门,导致李刚胸腹部重要器官功能障碍合并大失血死亡。
5月,王强涉嫌故意杀人犯罪,被逮捕。法院审理此案认为,王强持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今日,沈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发布此案判决结果,王强被认定故意杀人犯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男的“强奸”男的 会被判啥罪看完了上面的案子,不少人问,王强在李刚喝多的情况下,和李刚发生性关系,算不算强奸呢?
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的任萌律师说,在大多数的案例中,男的强行和男的发生性关系,会被认定故意伤害犯罪。如果没有造成重伤等严重后果的话,一般认定为轻伤。如果出现了被害人死亡的严重情况,一般认定为故意杀人犯罪。
任萌解释说,根据我国《刑法》中相关规定,强奸罪的犯罪对象是女性,法律并没有把男性定义为强奸罪的犯罪对象。所以,“强奸”男性的行为并不构成强奸罪,而是追究犯罪嫌疑人的暴力行为侵害被害人身体健康的刑事责任。虽然这类案件因为涉及被害人隐私,一般不会公开审理,也无法查询具体的数据,但总体来讲应该是呈上升趋势。
所以,现在进行立法的刑法修正案9才会考虑立法,将强奸男性定义为猥亵罪。男人被男人强奸 法律仍是空白近日提交审议的“刑法修正案草案”修改了猥亵罪,男性也可被认定为受害对象,但未相应修改强奸罪;事实上“男男强奸”并非罕见,却难追究性侵者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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