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经理梁某花7.6万元找了一个“炮手”为自己参加2016年研究生考试,考试机构则帮他找了一个“炮手”——大学毕业生蔡某,在考场上被监考人员当场发现。今天上午,海淀检察院以涉嫌代考为由,对考生蔡、梁提起公诉。据悉,这是去年11月《刑法修正案》实施后北京首例。
花7.6万找考研枪手35岁的梁是一家知名电子公司的业务经理,他计划申请北京理工大学的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梁知道凭自己的能力考不上,于是在网上搜索“枪手”。在搜索过程中,梁注意到了一个替补组织。通过广告中的手机号码,梁联系了一个叫“马老师”的人。一方沟通后,在大屯附近的快餐店见面。
两人签订了所谓的“2016考研合作协议”,帮助梁找到了“炮手”,梁向替补组织支付了7.6万元。两天后,梁把第一笔5万元钱给了马老师,考完试后还了剩下的2.6万。
“枪手”考场被识破之后,应试机构开始寻找“枪手”。26岁的蔡(音译)大学毕业后就离开了家,他在微信群里看到了“枪手”的招聘广告。但据蔡介绍,应试机构只答应给他500到3000元,具体数额要看最后的考试成绩。据承办检察官孙鹏介绍,蔡本人并未获得研究生学历。
因此,在应试组织的接触下,梁和蔡私下见了面。考前,梁带着蔡去北京理工大学确认考研,并办理了准考证。以上资料是梁的,照片是蔡的。
2015年12月26日上午,2016年全国考研第一次考试,蔡持梁身份证和不合格准考证来到考场。监考人员在查看考生信息时,发现蔡的身份证照片与准考证照片不符。
”考虑到这会影响到其他考生,监考老师并没有马上处理蔡,而是先让他先考。结束后,蔡被监考老师带到考场,并接受了考官的询问。蔡当场承认了自己参加考试的事实。”承办检察官孙鹏说。
蔡被公安机关逮捕后供认了犯罪事实。2015年12月29日,犯罪嫌疑人梁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
北京首例因替考被公诉案件此案是北京首例因参加考试而被起诉的案件。在2015年11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中,增加了一些新的犯罪,包括《刑法》第284条之后的一项,作为第284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予以拘留或者管制,并处以罚款。”这意味着,任何找到人参加测试的人,或者自己是“枪手”的人,一经查实,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据记者了解,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有十几种,包括高考、考研、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等。一些按照部门规定和文件建立的考试,如四六级,不在此范围内。
犯罪嫌疑人梁某事后非常后悔,说自己一时冲动不得不找人考,今天面临这么严重的后果,也毁了自己的大好前程。
“取而代之的是考试,不仅破坏了社会诚信,也侵害了其他考生的利益。考上监狱后,对考试作弊的惩罚力度很大,后果很严重。”对于两个因犯罪而参加考试的年轻人,检方也表示遗憾,并提醒大学生和考生“以对自己和他人负责的态度诚实对待考试”。不要侥幸,拿自己的未来开玩笑。”
检方建议量刑拘役1到5个月据悉,该替代案件适用于海淀检察院正在大力推行的刑事速裁程序。它可以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完成对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也是保护犯罪嫌疑人诉讼权益的重要措施。2016年1月6日,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海淀检察院审查起诉。海淀检察院受理案件后,于2016年1月7日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讯问,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犯罪嫌疑人蔡和梁均同意采用加急程序审理此案。今天,海淀检察院依法向海淀法院提起公诉。
“根据案情,我们对梁、蔡的量刑建议是拘留1至5个月,因为他们也同意适用加急程序。经过协商,他们也同意这个量刑建议。最终还是要看法院的判决。”检察官说。
此外,关于本案替补组织的责任,公诉人孙鹏表示,替补组织涉嫌组织考试作弊,但由于所谓“马先生”提供的姓名等信息均为虚假,仍无法追究其责任。
据记者了解,随着“九罚”的出台,2016年北京已有数起应试案件进入司法程序。上周,丰台警方破获了一起雇佣人员参加驾校第四次考试的应试案。今天海淀检察院起诉了上述应试案。今天上午,记者从房山法院获悉,本周五,法院将审理三起以考代考的案件。“炮手”和考生于去年12月26日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考场被捕。六名嫌疑犯中有四名是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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