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来源:法治四川作者:北京法院
霍尔群岛
魔杖制度又称魔杖制度,可以说是中国第一部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后汉书•礼仪志》中记述:“仲秋之月,县、道皆案户比民,年始七十者,授之以玉杖(王杖),哺之糜粥。八十、九十,礼有加赐。玉杖长尺,端以鸠饰。鸠者,不噎之鸟也,欲老人不噎。”也就是说每年秋季,由地方的县、道调查户口,登记高龄老人,举行授杖礼,给老人授杖。所授之杖,虽是由当地政府办理,但是当朝皇帝所赐,故称王杖。杖首是一只斑鸠,象征着老人饮食如鸠,咽而不噎,这是一种健康祝福。“王杖”所代表的,是持有者的身份,是朝廷赋予的特权。汉王朝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司法等领域,对授杖老人采取了许多敬老养老的赋税政策:免除老人的赋税差役负担,王杖持有者如使者持节,官吏或他人不得擅自征召(徭役)、辱骂、殴打持杖者,否则处以极刑,并把免除差役的范围扩大到持杖老人的家庭成员。即对于抚养这些老人的人,国家也免除其赋税徭役;经济上给予持杖老人一定的优待,对持有王杖的老人从事经商活动免除市税,也就是对持有王杖的老人在市场做买卖,实行免征赋税政策;持有“王杖”的人,其社会地位相当于年俸六百石的地方官吏。当时,县令的年俸是六百至一千石。就是说,持有王杖的老人,地位等同于县令。凭着这根拐杖,他们可以行走于皇帝专用的驰道旁,不服徭役,不交市税,免于一般刑事处罚,甚至可以杖击地方不良官吏,而侮辱或殴打这些老人的官民,却要以大逆不道的罪名被处以极刑。
赐米制度
赐米制度大概类似于汉代对老人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汉代高寿老人都有“养老保险”。据湖北江陵张家山出土《二年律令•傅律》汉简记载,西汉初年,对九十岁以上高龄老人赐米的制度,不过当时只有大夫及大夫爵位以上的九十岁老人才享受赐米,而低级爵位乃至无爵位者需要更高的年龄才受赐米。汉文帝时,对赐米制度的对象、年龄和内容等方面进行了改革,据《汉书•文帝纪》记载,九十岁以上赐米制度,被放宽为八十岁以上者即可享受赐米一石、肉二十斤和酒五斗的待遇;而九十岁以上者则在享受赐米一石的基础上,增加赐帛二匹、絮三斤,汉文帝诏令:“老者非帛不暖,非肉不饱。今岁首,不时使人存问长老,又无布帛酒肉之赐,将何以佐天下子孙孝养其亲?今闻吏禀当受鬻者,或以陈粟,岂称养老之意哉!具为令。”强调不搞花架子,不耍嘴皮子,不搞走过场,要将政策落到实处。同时取消了高龄老人爵位限制,命令全国各县道官吏对天下八十岁以上百姓一律按年龄赐米。汉武帝时曾颁布了《受鬻法》诏令,继续执行赐米制度。到东汉时,赐米者的年龄被进一步降低,《续汉书•礼仪志》表明,东汉七十岁者就被赐米了。
免老制度
又称“徭役免老”,就是对达到年龄标准的编户齐民免除徭役。免老制度在秦朝就曾经出现,《汉旧仪》曰:“秦制二十爵,男子赐爵一级以上,有罪以减,年五十六免。无爵为士伍,年六十乃免老。”免老的年龄界限:有爵者为56岁,无爵者为60岁。汉朝继承了秦朝免老制度,免老年龄亦为五十六岁。《汉仪注》云:“民年二十三为正,一岁为卫士,一岁为材官骑士,习射御骑驰战陈。又曰年五十六衰老,乃得免为庶民,就田里。今老弱未尝傅者皆发之。未二十三为弱,过五十六为老。”汉朝在实行免老制度过程中,逐步取消了对爵位要求的限制,扩大到适应年龄的普通平民。
睆老制度
除“免老”以外,汉政府还将年龄较高又未及免老者,定为“睆老”,可以享受减半服徭役的权利。这又是一个对汉史的新认识,以前未曾涉及。据张家山汉简《傅律》记载,“不更年五十八,簪五十九,上造六十,公士六十一,公卒、士五(伍)六十二,皆为睆老。” 此律文说,爵位不更者年龄至58岁,簪者59岁,上造者60岁,公士者61岁,公卒、士伍者62岁,皆可以为睆老,豁免一半的徭役。此外,睆老者之子可免于参加运粮的差使。
由于历史和时代的局限,汉朝敬老养老的赋税政策打上了封建地主阶级的烙印,敬老养老制度中仍然存在爵位等级的限制,例如高爵位的老人在赋税方面享有优先权。然而,汉王朝能面对社会形势的发展和变化,顺应历史潮流,注重利用赋税政策开创和发展敬老养老事业,并且逐渐取消爵位等级对养老年龄的影响,逐渐降低养老对象的年龄,越来越面向广大的平民阶层,体现社会的进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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