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Everbody ~你好,我是西汉时期的小法官,也就是名不见经传的小县令。
至于我为什么会说英文,口语如此现代化,还把汉朝分为东汉西汉?一切都要归功于把我送来汉朝的那台时空机器,没错,我就是一名穿越者。我穿过来后成了一名小县令,如何穿来的不重要,重要的是,我是为了研究汉朝的法制刑罚特点而来,现在就让我来为大家介绍汉代的法律刑罚特点吧。一、汉代法律的儒家化苗头——"仁"
我们都知道,西汉是奠定了文化大一统的一个朝代,儒家思想作为封建正统思想,在法律法制方面的影响也不容小觑。若说法律儒家化在西汉的苗头,应当在汉朝前期就开始了。在西汉前期,战争方止,广大人民群众需要休养生息,于是汉朝皇室便大力宣扬黄老思想,提倡无为而治,当时政令上的实施可以看出政策十分宽松,比方说什么轻徭薄赋、约法省刑、还有与民休息,都是利民惠民拉拢民心的好政策。大家发现没有,在这些政策传递的思想中,我们可以看到其中的"仁"之一字。
也就是说,在汉朝前期,汉皇室已经慢慢地将儒家的"忠孝仁礼义"的思想,融入了他们所宣扬的黄老思想当中。我们来举个例子让大家更好地了解这个阶段汉皇室关于"仁"的思想是如何诠释的吧。
汉文帝时期,有人告发齐地小官淳于意贪污受贿,应当对他施以肉刑。齐地,约莫相当于现代的山东吧。淳于意的小女儿缇萦伤心于父亲被冤枉,于是就跟着父亲一齐到了都城长安,上书于汉文帝:"妾父为吏,齐中人都说他为官清廉,处事公平。如今将要因犯法被行刑,对于死者不可复生,被施肉刑者不可使身体恢复如初,虽然凡人想要改过自新,也没有机会和办法。我愿意堕入奴籍为奴为婢,来替我的父亲赎罪,以此能够让他能有新的出路。"
缇萦救父
缇萦的一番恳切言辞,凄凄惨惨,极言孝心,感动了汉文帝,汉文帝便免除了淳于意的肉刑。而借此机会,汉文帝也改革了肉刑。虽被评为"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但不得不说汉文帝也是走了一步好棋,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放于我们现代来看,肉刑实在是过于残忍,不太文明。正因有他的这一开端,才有了后来的景帝再次改革,魏晋南北朝期间及隋朝的刑罚发展,可以说是为中国古代最终刑罚的固定走了第一步棋,使得古五刑"大辟(死刑)、膑辟、宫辟、劓、墨(肉刑)"最终演变成封建王朝的新五刑"死、流、徒、杖、笞"。
汉文帝
可以说,汉初的黄老思想和儒家思想的拼盘交融,播下了使儒家思想逐步走向大一统的种子,并长成了苗苗,为汉武帝时"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做了铺垫。
二、《春秋决狱》的诞生和运用
接下来介绍汉武帝时期。毛爷爷曾将"秦皇汉武"放在一起比较,可以看出汉武帝的确实打下一番丰功伟业。如果说他先祖文帝改革肉刑的操作改变了后世的刑罚进程,那么他的一番操作可以说是为后世王朝的统治给出了标准模板。
为了进一步巩固封建大一统,加强中央集权,汉武帝采用了董仲舒的提议,以他的新儒学思想为指导思想,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虽然有人说,董仲舒之流跟孔孟思想没多大关系,基于这一观点,董仲舒的思想被称为"新儒学思想"以便区分;但以我的观点来看,董仲舒的思想确实包含了孔孟儒学思想中的"仁、义、礼、志、孝"五常,但要统治一国,光靠人民群众的思想觉悟哪里够啊?我们现代人教育普及度挺高的了吧,还不是需要法律来规范行为准则,更不要说汉朝这一历史悠远的时代了。
董仲舒
皇室需要以仁义贤德来得民心,这就需要儒家思想的支持;皇室也需要严刑酷罚来树立威严,这就需要法家手段的帮助。故而,董仲舒儒法结合的新儒学思想得到了汉武帝的高度支持。而讲到这一操作给法律带来的作用,就不得不好好讲述其所著的《春秋决狱》了。
《春秋决狱》是通过对《春秋》等儒家经典进行解释,将儒家经典中的微言大义作为处理司法问题的依据。这一著作是为了解决汉朝及其以前判决犯人时,仅注重客观事实的结果而不结合犯人主观意识是否故意,最终导致了严刑酷吏的产生这一问题而生的。拿重法家思想治理国家的秦朝举例,秦朝有一套严密的严刑峻法;《刑法志》讲到秦朝"赭衣塞路,囹圄成市",《史记》上描绘秦朝景象"断劓盈车""所割男子之势积如山",《盐铁论·刑德》更是讽刺秦朝"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就拿耳熟能详的"荆轲刺秦"来举例子,为何秦王被荆轲行刺绕柱而跑情况紧急侍卫却光听光看没有上殿?因为秦朝法度规定侍卫无诏不可上大殿,否则将被严刑处罚。想想"囹圄成市,断劓盈车,所割男子之势积如山"的状况,谁敢上殿啊?
前车之鉴,汉朝不可能再去蹈秦朝的覆辙,"水可载舟,亦可覆舟"的道理可不是被汉朝先祖刘邦诠释得淋漓尽致?可以说,汉朝法律儒家化的开始和秦朝的暴政密不可分。为了兼顾主观动机与客观事实,也为了防止走上秦朝暴政的道路,《春秋决狱》由此诞生。
春秋决狱
《春秋决狱》的诞生以儒家经典补法律漏洞,儒家经典成为了一项法律渊源,并且,《春秋决狱》坚持以"原心定罪"为基本准则,所以我们定罪的时候,总要看看罪犯的犯罪动机,更要看看他是不是心怀善心,是否拥有"亲亲尊尊"的精神,若有,那么便可减轻或免于处罚。
《春秋决狱》的诞生使得以往的忽略主观想法的做法得到改善,这是一件大好事,这保护了多少正当防卫、不得已而为的人啊。但发展到我所处的这个时期,我的许多同事已经开始发展并遵循一项潜规则,尽管有法律条文也按照儒术来审判。我们现在实行的汉律是《九章律》,也就是说如按《九章律》为有罪,按《春秋》为无罪,则无罪释放。虽说这一做法会抑制重刑主义的发展,但是要是有些人哭一哭装一装扮作悔过模样来欺上瞒下那可受害者不就白受伤害了吗?不靠法律全靠官员主观判刑难道就合理了吗?难道不会给予官员过大的自主性而导致其过于随意判决不清吗?作为一个现代人,对这种做法表示无奈,大概,所有的事情都有利有弊吧。
三、儒家化法律的复"礼"行为
孔子一生都在复兴"周礼"。而古"礼"是谁指定的,它的作用是什么?是统治阶级,是维护阶级。周礼有言"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儒家思想的核心也有"礼"这一概念,这就可以想见汉朝的法律会对"贵族阶级"网开一面。辅助论证这一观点,可以举出汉朝皇帝制定的制度来作为论证——上请制度。
上请制度是什么呢——贵族官僚犯罪,司法机构不得私自判决,需上报请示皇帝。而后需依据其与皇帝关系的远近亲疏、官职高低、功绩大小裁决具体刑罚的适用或减免。而凡是经过上请,一般均会减免惩罚。
这种"礼治"原则,彰显出法律制度的等级化差别,并将秦朝设立的齐一制撕裂为两套体系:一套体系延续齐一司法体系,主要对广大庶民开放;而另一套体系则仅对权贵开放。而这种制度对于皇室贵族而言极其有利,以至于自此往后千年的封建王朝都继承并优化了这个制度。这个制度不仅和法家"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刑无等级"的法律思想相悖,也与我们现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相悖。可见啊,从这个时候起,若不改革这种"礼治"思想,统治阶级永远无法彻底得到民心,在外来文化的影响下,封建王朝终有一天会灭亡。比汉朝早上两百多年的古罗马十二铜表法都已写明"不得为任何个人的利益,制定特别的法律",汉朝的统治阶级反而舍弃了这一思想,从这一角度而讲,也不知汉朝的律法是进步了,还是退步了。
四、汉朝的其余儒家化法律原则——"孝"与"德"
抛去对"礼治"阶级这一方面的儒家化探讨,仍有些富有争议性的原则在汉朝因儒学思想而出现,这便是亲亲得相首匿原则与老幼妇残的恤刑原则。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始于汉宣帝,其意义是:卑幼首匿尊亲长,不必承担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卑幼,减去死刑上请减免外,也不必承担其它罪责。这个思想的来源是春秋时期孔子的"父子相隐"的说法,本质是以"孝"为核心的,西周的"亲亲"原则,只是汉朝首次将儒家 "亲亲互隐"的思想归入法律。这一法律原则又与法家思想以及我们现代人的思想相悖了。虽说父慈子孝是好事,但是在我看来,在法律面前,有罪就该罚,否则如何维护秩序稳定不偏颇?就如同汉后期的虽有法条也以儒术来判罪一般,都容易使人钻法律的空子。不过放于我所在的这个时期来说,多多少少也是有些好处的,至少给了本就贫穷的平民家庭一个重新好好过日子的机会,不至于使之分崩离析,一夜倾塌。
汉宣帝
恤刑原则,始于汉景帝,其含义是:对老人、孩童、妇女、残疾人等生理上的弱势群体在定罪量刑上给予特殊宽宥。这一原则体现了儒家的"德治"思想与人文关怀,并在一定程度上有了安抚民心、压制暴政、抚恤于民之功效。这一原则直至我们现代也有所适用,比如孕妇判刑会缓期,未成年人保护法,都是一种人性至善的体现,不至于让法律变得严苛而不讲情理。
汉景帝
讲了这么多,汉朝大概的法律刑罚特点也差不多讲完了,基本上所有的思想都分为两面,好的或是坏的。尽管新儒学思想是为了保证皇帝能够更好地完成大一统统治下级,但不能否认儒家化也改变了秦朝不近人意,严苛地丢了人性的法律特点,使得底层群众不必日日担心自己何时触犯了什么样的法律,这也给了广大老百姓更多的自由,虽然这点自由对于我们现在来说仍像禁锢,但在当时(我来的这时)不可谓不是一种进步。但我们也能从这段历史中对比我们现代的法律,发现现代的法律确实是合理并且理性而不失人文关怀,法理与情理俱在。穿回来的我无时不刻不在细致微末中体会巨大的差异。
好了,今天就到这里吧!我也该去解决我那案桌上的案子了,各位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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