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商代说原来是驻外官员,后来成为王佐的士官,负责祭祀和报道。
马:商代设置,负责征讨和射猎。
戍:商代设置,督率“族”、“众”,从事守边和征伐。
小史:周代掌管邦国之志和贵族世系。
小臣:商和西周时朝廷官员,亦称少臣,常奉王命从事占卜、祭祀、田猎和征伐。
卿士寮:官署名,商末、西周时设置,其长官称为卿士,执掌国家政务。
太史寮:官署名,商末、西周时始置,其长官称为太史,掌国王的册命及祭典等。西周以后的太史掌管起草文书、册命诸侯、卿大夫、记载史事,兼掌国家典籍、天文历法、祭祀等。秦汉设太史令,职位渐低。魏晋以后太史仅管天文历法。
三事大夫:西周设置,指常伯、常任、准人。常伯为掌管民事的地方官,也称牧;常任官员的选拔,也称任人;准人掌管司法,又称准夫。
司徒:西周始置,又称司土,掌管国家土地、民众,负责籍田、管理山泽、征发徭役等。下设林、虞、牧等官职。
司马:西周始置,掌管军政和军赋,后世作为兵部尚书的别称。
司空:西周始置,掌管工程,后世作为工部尚书的别称。
司寇:西周始置,掌管刑狱、纠察等事。
宗伯:西周始置,掌管宗庙、祭祀等礼仪,后世作为礼部尚书的别称。
太师、太傅、太保:西周始置,合称“三公”,为国君辅弼之官,辅导太子。太傅地位在太师之下,太保又次之。明清以后以朝臣兼任,成为虚衔。
少师、少傅、少保:周代始置,为国君辅弼之官,合称“三少”,辅导太子。地位分别次于太师、太傅、太保。
三公:周代的三公有二说:一说是司马、司徒、司空,一说是太师、、太傅、太保;西汉时称丞相(大司徒)、太尉(大司马)、御史大夫(大司空)为三公;东汉时以太尉、司徒、司空合称三公,又称三司,为共同负责军政的最高长官。唐宋仍沿此称,但已无实际职务。明清虽亦以太师、太傅、太保为三公,但只是最高荣衔。
宰:商代始置,掌管家务和家奴,西周沿置,掌王家内外事务。春秋时各国沿用,称“太宰”,明清时作为吏部尚书的别称。
工师:春秋时齐、鲁、楚等国设置,战国沿置,或称“工正”,掌管百工和官营手工业。
相国:春秋时齐景公设置,战国时各国沿置,或称丞相,为百官之长,秦以后成为辅佐皇帝的最高官职。唐以后多作为实际担任宰相者的尊称,清代则专指任大学士者。
丞相:始于战国,为百官之长,秦以后成为辅佐皇帝的最高官职,总理全国政务。西汉时与太尉、御史大夫合称三公。西汉末至南北朝,或称司徒、或称大丞相、相国。南宋孝宗时,改左右仆射为左右丞相。元代于中书省设立左右丞相,明初沿置,不久即废。
宰相:古代对在朝廷上总揽政务的最高长官的泛称,并非具体官职。如秦汉时的丞相、相国为宰相;魏晋以后,以中书监、中书令、尚书令、侍中、仆射以及参于政务的重要将军均为宰相,随君主指定而任事,无定员亦无定名。隋唐定制,以三省长官中书令、侍中、尚书令、尚书仆射为名义上的宰相,实际上仍要君主为其特选其它官职加上个“同平章事”,方成为实际上宰相。宋以后,遂直接以“同平章事”为宰相之官称,与次一等的“参知政事”合称宰执。明代为加强独裁,废丞相制度改由皇帝直接处理政务,而以内阁之大学士协助,所以大学士又成为明代事实上的宰相。清代在内阁之外又设立军机处,军机大臣又成为事实上的宰相。但内阁大学士仍拜相,称为外廷,军机处则称为内廷。可见由先秦到明清,随着皇权的加大加重,宰相的权力逐渐减弱。
尉:春秋时晋国始在上、中、下三军设置,主发众使民。后来各国皆在将军下设尉,秦以后朝廷设太尉,为武官之长。历代多沿置,但从汉以后逐渐变为一种官阶虚衔,无实权。宋徽宗时定为武官最高官阶。元以后废用。
大良造:战国初期秦国的最高长官,握军政大权。
令尹:春秋战国时期楚国设置,为楚国的最高长官,握军政大权。
柱国:亦称上柱国,春秋战国时期楚国设置,为楚国的最高武官,地位次于令尹。唐以后作为勋等,沿至清代始废。
三闾大夫:战国时楚国设置,掌管昭、景、屈三姓贵族。
皇后:秦设置,皇帝的正妻,历代沿用。
太上皇:秦始皇追尊其父庄襄王为太上皇,以后历代沿用,称在世的皇帝之父为太上皇。
皇太后:皇帝之母,历代沿用。
太皇太后:皇帝之祖母,历代沿用。
昭仪:嫔妃的称号,汉元帝时始置,为嫔妃中第一级。后历代沿置至明,
婕妤:嫔妃的称号,汉武帝时始置。后历代沿置至明,但颇少用。
美人:西汉嫔妃的称号。后历代沿置至明。
贵人:嫔妃的称号,东汉光武帝时始置,仅次于皇后。后历代沿置,但地位已下降。清代的贵人在妃、嫔之下
贵嫔:嫔妃的称号,三国魏文帝时始置,地位仅次于皇后。晋、南北朝多沿置。
才人:嫔妃的称号,晋武帝时始置,后历代沿置至明,唐代的“才人”为宫官之正四品。
贵妃:嫔妃的称号,南朝宋武帝时始置,地位仅次于皇后。自隋至清多沿置。
夫人:周代称诸侯的妻子,帝王的妾为夫人。另外也是命妇的封号,如唐代文武一品及国公的母亲、妻子皆称“国夫人”,三品以上的朝臣母亲、妻子皆称“郡夫人”;宋代执政以上之妻皆封“夫人”;明代一品、二品之妻皆封“夫人”;清代并封宗室贝勒和辅国将军之妻为“夫人”。
良娣:太子妃妾的称号,始于西汉。魏晋至唐多沿用。
太子:又称皇太子、储君。御定的皇帝继承人。一般是皇长子。
太孙:皇帝的长孙、历代王朝往往在太子殁后册立太孙,作为皇位继承人。
公主:帝王之女的称号,始于战国。汉代称皇帝之女为公主,皇帝的姐妹为长公主;皇帝的姑姑为大长公主。历代沿用。
驸马:汉武帝置驸马都尉,原为近侍之官,掌副车之马。魏晋以后,皇帝的女婿照例加此称号,简称驸马,成为皇帝女婿的专称。清代称“额驸”。
御史台:封建国家最高监察机关。西汉时称御史府,长官为御史大夫。东汉光武时改为御史台,又名兰台,长官为御史中丞,历代多相沿不改。明初改为都察院,清代亦称都察院。
九卿:封建国家中央各行政机关的总称,历代的内涵均不同。秦汉以奉常(太常)、郎中令(光禄勋)、卫尉、太仆、廷尉、典客(大鸿胪)、宗正、治粟内史(大司农)、少府为九卿;汉以太常、光禄勋、卫尉、太仆、廷尉、大鸿胪、宗正、大司农、少府谓之九寺大卿魏晋以后,设三省六部分主行政,九卿专掌部分事务,任职较轻。明清有大小九卿之别。大九卿为礼、户、吏、兵、刑、工六部尚书及都察院都御史、通政司使、大理寺卿;小九卿为太常寺卿、太仆寺卿、光禄寺卿、詹事、翰林学士、鸿胪寺卿、国子监祭酒、苑马寺卿、尚宝司卿。
太常:秦代设置,称奉常,汉景帝时改为太常,为九卿之一。主管祭祀社稷、宗庙和朝会、丧葬等礼仪。魏晋至明、清,历代太常职掌基本与汉同。其属官有太史、太祝、太宰、太药、太医(为百官治病)、太卜六令及博士祭酒。
郎中令(光禄勋):始置于秦,汉武帝太初元年改名“光禄勋”,汉末建安十八年又称郎中令,六朝以后废止。九卿之一,为皇帝左右亲近的高级官职。掌守卫宫殿门户。所属有大夫、郎、谒者及期门、羽林宿卫官。
卫尉:始置于秦,汉景帝时一度改名中大夫令,后又恢复旧名。为九卿之一,汉朝沿袭,为统率卫士守卫宫禁之官。属官有公车司马﹑卫士﹑旅贲三令﹑丞。从隋代起﹐改掌军器﹑仪仗﹑帐幕之事﹐与汉制截然不同。南宋并入尚书省工部。元代一度恢复卫尉﹐旋罢。明﹑清不设。
太仆:官名,始置于春秋。秦、汉沿袭,北齐始称太仆寺卿,历代沿置不革,至清废。为九卿之一。秦汉时主管皇帝车辆、马匹之官,后逐渐转为专管官府畜牧事务。属官有大厩、未央、家马三令;车府、骑马、丞等。其中车府主管皇帝乘坐的车辆,其余皆为主管马厩之官。
廷尉:秦置,汉景帝中元六年改名大理,武帝建元四年又恢复旧称。为九卿之一。掌刑狱,为主管司法的最高官吏。属官有廷尉正和左﹑右监各一人。北齐易廷尉名为大理寺卿。唐代的京师案件由大理寺卿负责审理﹑判刑﹐由刑部复核。元代不设大理寺﹐审判由刑部直接进行。明代恢复大理寺,案件由刑部审判﹐大理寺卿复核。清代与明代相同。
典客(大鸿胪):秦置,为九卿之一,汉朝沿袭,景帝时改为“大行令”,武帝改为“大鸿胪”。掌管王朝对少数民族之接待、交往等事务。其属官有行人、译官等。东汉罢置。隋唐有典客署,属鸿胪寺。
宗正:秦代设置,西汉沿置,为九卿之一。汉平帝元始四年改名宗伯,东汉时复称宗正。东晋并于太常,南朝宋、齐不设,明、清改称宗人令或宗令。掌管皇帝亲族或外戚勋贵等有关事务之官,历代职掌大抵相同。宗正及其下属“丞”皆由皇族充任。属官有都司空令、丞,内官长、丞。
治粟内史(大司农):秦代所置,汉景帝后元元年更名大农令,武帝太初元年更名大司农。掌管租税钱谷盐铁和国家财政收支,为九卿之一。属官有太仓、均输、平准、都内、籍田五令丞,斡官、铁市两长丞。北齐时称司农寺卿,唐代主要职务为仓储。金元置大司农司,掌农桑、水利、学校、救荒等事务;明代其职掌并入户部。亦作为户部尚书的别称。
少府(将作大匠):始于战国,秦汉相沿,汉景帝时改称将作大匠,为九卿之一。掌山海地泽收入和皇室手工业制造,为皇帝的私府。东汉时掌宫中御衣、宝货、珍膳等。魏晋以后沿置。隋置少府监、领尚方、织染等署。元设将作院院使,明初虽一度复设,旋仍归并工部。少府之职皆由宦官主管之机构所掌握。清代划归内务府,故一般以少府为内务府大臣之别称。少府设监一人,从三品;少监二人,从四品下。下设中尚署、左尚署、右尚署、织染署、掌冶署、诸冶监、诸铸钱监、互市监。另外唐代的县令称明府,县尉称少府。
三省六部:封建国家中央各行政机关的总称,确立于隋朝。其中尚书省形成于东汉(时称尚书台);中书省和门下省形成于三国时,目的在于分割和限制尚书省的权力。至隋,才整齐划一为三省六部,在发展过程中,三省的组织形式和权力各有演变,六部制则基本沿袭未改一直到清末。三省指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六部指尚书省下属的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每部各辖四司,共为二十四司。
隋唐中书省的长官为中书令(隋称内史令),副长官为中书待郎(隋称内史待郎),主要职官有中书舍人。中书省主要负责秉承皇帝旨意起草诏敕;起草之责主要由中书舍人负担。门下省的长官为待中(隋称纳言),副长官为黄门侍郎(后改称门下侍郎),主要职官有给事郎。门下省主要负责纠核朝臣奏章,复审中书诏敕,如认为不当,司以封还和加以驳正,称“封驳”。驳正之权主要由给事中掌握。中书、门下二省都设在宫内,所以又有谏诤之责,设左右谏议大夫、左右补阙、左右拾遗,分属二省(左属门下、右属中书),以匡正皇帝的过失。尚书省设在宫外,长官为尚书令,实际不任命,由副长官左、右仆射代行职权。仆射之下有左右丞、左右司郎中、员外郎、负责都省职事,总领六部。各部长官称尚书,副为侍郎.各司之长为郎中,副为员外郎,分别负责贯彻各种政令。他们对中央担任具体事务的九寺三监(或五监)及地方上的府、州、县官有领导、监督之权。三省的分工是:“中书取旨,门下封驳,尚书奉而行之”六部中的吏部:负责考核、任免四品以下官员;户部:负责财政、国库;礼部:负责贡举、祭祀、典礼;兵部:负责军事;刑部:负责司法、审计事务。具体审判另有大理寺负责。重大案件组织刑部、御史台、大理寺会审。谓三司审;工部:负责工程建设。
大将军:战国始置,是将军的最高封号,领兵之最高统帅。秦汉魏晋南北朝,战时设大将军,掌统军,主征伐。为战时最高军事指挥官,平时不常置。隋、唐时代为诸卫禁军的主管官。宋代沿唐置诸卫大将军,但只是作为不居职事的环卫官。辽、金同宋制。另外大将军亦作为赠典、勋阶、散官阶或军衔称号。南朝齐、陈以大将军为赠官。北周始以大将军作为勋官,设其上柱国和柱国大将军、上大将军和大将军四级勋官,居勋官之首。隋初沿置。唐、宋两代以骠骑、辅国、镇军、冠军、怀化五大将军名号作为武散官阶,且位列榜首。金、元两代以昭武、昭毅、昭勇、安远、定远、怀远六大将军名号,作为武散官号。
将军:春秋时代称一军之帅为将军,战国时代始为正式官名,秦因之。汉置大将军、骠骑将军,位次丞相;车骑将军、卫将军、前后左右将军,位次上卿。晋朝有骠骑、车骑、卫将军,晋诸州刺史多以将军开府,都督军事。南北朝时将军名号极多,权位不一。自唐以后,将军与上将军、大将军一样,或为环卫官,或为武散官。宋、元、明三朝,多以将军为武散官;殿廷武士也称将军。明清两代,有战事出征,置大将军和将军,战争结束则免。清朝,将军为宗室爵号之一;驻防各地的军事长官也称将军。
中尉(执金吾):战国时赵国初置,掌荐举人才等事。秦汉时为武职,指挥禁卫军部队,为负责京师安全的高级军官。汉武帝太初元年改称执金吾,不再指挥禁军,专门负责治安、纠察,属官有中垒﹑寺互﹑武库﹑都船四令﹑丞;北魏称御史中丞为中尉;唐德宗以后,于神策军置护军中尉,专由宦官担任,率领禁兵。元在内史府置中尉,为正三品。清代步兵统领掌京师治安事务,执金吾又作为步兵统领的别称。
城门校尉:西汉置。掌京师城门屯兵,属官有司马、城门候。东汉、魏、西晋沿置。东晋、南朝不置。北齐卫尉寺所属机构有城门寺,置城门校尉二人,仅掌宫殿城门及仓库管钥等,职权远低于两汉城门校尉。隋末至唐改为城门郎,后废。
水衡都尉:汉武帝元鼎二年置。掌上林苑及铸钱等事。兼保管皇室财物、铸钱、造船、治水等。东汉并入少府,另设都水使者掌水利航政之职。三国魏复置,掌水军舟船器械。晋以后不常置。南朝宋曾置水衡令。唐代一度改都水监为水衡都尉,掌水务,与汉水衡都尉所掌不同。
谏议大夫:秦代置,专掌论议,为郎中令之属官。汉初不置。武帝元狩五年复置,属光禄勋(郎中令改名)。东汉改称谏议大夫,仍属光禄勋。三国魏沿置,晋朝罢。隋初隶属门下省,炀帝大业三年废。唐初复置。高宗龙朔二年改正谏大夫,中宗神龙元年复旧。德宗贞元四年分置左、右,各四员,分隶门下、中书两省。宋神宗元丰改制,复专掌讽喻规谏,左隶门下省,右隶中书省。南宋高宗建炎二年兼领登闻检院,登闻鼓院。明初曾置,旋废。
光禄大夫:战国时代置,称中大夫,汉武帝改为光禄大夫,掌顾问应对,隶于光禄勋。魏晋以后无定员,皆为加官及褒赠之官:加金章紫绶者,称金紫光禄大夫;加银章紫绶者,称银青光禄大夫。唐、宗以后用作散官文阶之号,光禄大夫为从二品,紫金光禄大夫为正三品,银青光禄大夫为从三品。元、明升为从一品,清代升为正一品。
侍郎:创建于汉代,为郎官的一种,充当宫廷近侍。东汉以后,作为尚书的属官,初任为郎中,满三年为侍郎。之后随着尚书台的权利加大,侍郎日渐重要。唐以后,中书省、门下省以及尚书省的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其副职均由侍郎担任,一直延至宋元明清不改。官位亦渐高,至明清升至正二品。清朝的各部左右侍郎均为满汉人各一,这样各部均有侍郎四名。
侍中:秦代设置,两汉沿置,为正规官职外的加官,无定员,从皇帝左右,出入宫廷,应对顾问。魏晋以后,渐成重要职位,曾相当于宰相。北周改称纳言,隋因之。唐复称侍郎,为门下省正式长官,但因官位特高,仅作为大臣的荣典,非有同平章事头衔,并不是宰相。北宋犹存其名,南宋废。元朝时候的侍中职权开始下降,虽然也是丞相加衔,专职的侍中只是礼官、从官。明朝时候的侍中为正二品,位次低于尚书。清朝没有侍中。
给事中:秦代设置,两汉沿置,为将军、列侯、九卿乃至黄门郎、谒者的加官。均给事殿中,备顾问应对,讨论政务,类似清代的“内廷行走”。晋代始为正官,隋唐以后为门下省要职,在侍中和门下侍郎之下,掌驳政令之违失。元代废门下省,给事中又兼修起居注。 明太祖洪武六年设给事中十二员,分为吏、户、礼、兵、刑、工六科,分科治事朝置给事中,掌侍从、谏诤、补阙、拾遗、审核、封驳诏旨,驳正百司所上奏章,监察六部诸司,弹劾百官,与御史互为补充。另负责记录编纂诏旨题奏,监督诸司执行情况;乡试充考试官,会试充同考官,殿试充受卷官;册封宗室、诸藩或告谕外国时,充正、副使;受理冤讼等。为正七品,后数改更其品秩,可谓品卑而权重。清初沿明制,亦置给事中,无员额限制。雍正初为加强皇权,六科并入都察院,与监察御史合称“科道”,同为言官,有进宫谏诤之现,职掌抄发题本,审核奏章,监察六部、诸寺、府、监公事,其封驳之权有名无实,职权较明为轻。
中郎将:秦置中郎,至西汉分五官、左、右三中郎署,属光禄勋,各置中郎将以统领皇帝的侍卫。平帝时又置虎贲中郎将,统虎贲郎,位比二千石。后又置羽林中郎将,统羽林军,与虎贲中郎将同级,品秩比二千石,低于诸将军和校尉。东汉以后,中郎将的名号被各割据势力广泛加于武官,不再限于禁卫统领等职,成为了一个大致介于将军和校尉之间的阶层,其职位、品秩、权力差异很大。唐代,中郎将又被恢复为各府卫的禁卫统领,品级大致在正从四品之间,为低级武职。宋初中郎将曾用为虚衔,后废。
散骑常侍:三国为设置。在此之前汉有散骑和中常侍,皆在皇帝左右规谏过失,以备顾问。魏文帝并散骑与中常侍并为一官,称散骑常侍,以高才英儒担任。魏、晋时散骑常侍与侍中共平尚书奏事。多是显职,属门下省。唐太宗曾以散骑常侍为散官,旋省去,去复置为职事官。高宗显庆二年分为左右散骑常侍。左散骑常侍二人,正三品下,属门下省;右散骑常侍二人属中书省。职掌同为规谏过失,侍从顾问,并无实权,而为尊贵之官,常作为将相大臣的加官。宋不常置。辽属门下省。金、元不设。
尚书省:东汉后期设置,称尚书台。南朝宋改名为尚书寺,亦称尚书省,以后遂均称省。为中央执行政务的总机关。主官为尚书令,正二品,掌典领百官。副职为左右仆射各一人,从二品,掌统理六官,为令之贰,令阙则总省事。下设列曹尚书、左右丞、尚书郎等。汉九卿职务多归尚书各曹,尚书台成为中央执行政务之总机构,故尚书令在东汉初官阶不高,而实掌大权。魏、晋以下,参赞机要,归于中书、门下,尚书令听命受事,隋、唐三省制度承前制,中书受机宜,门下掌封驳,尚书执行,成为定制。唐代尚书省都堂居中,左右分司:左仆射统吏、户、礼三部,右仆射统兵、刑、工三部。宋尚书省仅有虚名,不问六部之事。元有时设立尚书省,仅作为敛财之机构。明六部直属君主,不设尚书省。清同。
台省:汉代的尚书在宫禁台阁之中,时称禁中或省中,故称台省。唐代的中台为尚书省,东台为门下省,西台为中书省,总称台省。有的将上述三省和御史台合称台省。
尚书令:始于秦,西汉沿置,本为少府的属官,掌文书及群臣的奏章。汉武帝以后职权渐重,东汉政务皆归尚书,尚书令成为直接对皇帝负责总揽政令的首脑。魏晋以后,事实上即为宰相。唐代因李世民曾担任过尚书令,所以尚书省不置尚书令,仅设副职左右仆射。宋代尚书令的班次在太师之上,由亲王、使相兼任,非实职。明代实行内阁制,为大学士取代。
参知政事:唐初实际任宰相者偶用此名。宋代以资历较浅之官员与宰相同议朝政,称参知政事,名为“执政官”。同平章事、枢密使、疏密副使、参知政事合称“宰执”,为中央最高政务长官。元代行省中书省亦设参知政事,为行省副长官。
仆射:秦始置,汉以后因之。汉武帝至元帝时,兼用士人与宦官为仆射。汉成帝建始四年,罢宦官专用士人,置尚书五人,一人为仆射,位仅次尚书令,职权渐重。东汉时,尚书令同为台中长官,与六曹尚书台合称八座,汉献帝建安四年,置左右仆射。魏晋以后,仆射已处于副相地位,号称端副(尚书令称端右)。唐代不置尚书令,由仆射总领省事,与中书令、侍中同掌相权,而左仆射为首相。玄宗开元时期,仆射虽名为丞相,实际虚名无实。唐代后期常以仆射为节度、观察等使的加官,用以表示其品秩的高下。于是仆射成为虚职,不但不是宰相,连尚书省本省事务也不过问。
五代至宋代沿袭唐代后期之制。北宋神宗元丰五年(1082)改革官制,以左仆射兼门下侍郎,右仆射兼中书侍郎,均为宰相。徽宗时又改宰相为太宰、少宰。钦宗靖康元年(1126)复名左右仆射,南宋孝宗乾道八年(1172)又改名为左右丞相,此后,不再有仆射之名。
六部尚书:隋代始设六部,唐代的六部属尚书省,各部的正副长官称尚书、侍郎。各部的具体分工,如清代六部的执掌如下:
吏部:主管文官的登记,资格的审查,成绩的考核及任免、升降、转调、俸给、奖恤等事的审查。人员编制:尚书二人,左右侍郎二人,下设文选司,管理文员的选用;考功司,考功过;稽勋司,掌更名改籍终养服制;验封司,掌封赠袭荫。各司有郎中、员外郎、主事(各部同)。
户部:主管户口、赋税、薪饷、铸币。其编制为尚书二,侍郎二,下设十四清史司。属于户部的有下列二机构:户部三库(银库、段匹库、颜料库)、户部仓场衙门。
礼部:主管国家典礼和教育、贡举。编制:尚书、侍郎,下设仪制司、祠祭司、精膳司、铸印局。
兵部:主管练兵、武器和武官一切政令。编制:尚书、侍郎,下设武选司、车驾司、职方司、武库司。
邢部:主管国家的法律刑罚。编制:尚书、侍郎,下设十八司(按省分)和赃罚库司库(收赃银送户部)、律例馆(修法令条文)。
工部:主管土木兴建和水利等。编制:尚书、侍郎,下设营缮司、虞衡司、都水司、屯田司、节慎库、制造库、料作所、琉璃窖监督、皇木厂监督、管理街道厅。
都事:隋初定其名。之前,西晋、南北朝时称尚书都令史,为左、右丞的辅助人员,处理尚书省日常事务,员八人,秩二百石。南北朝员额多为八人,惟梁为五人。北齐定为从八品官。隋炀帝减员为六人,分属六尚书。唐亦置六人,秩从七品上,管收发文书、稽察缺失及监印等事,宋尚书省设三人,秩正八品。元中书省左右司、枢密院、御史台、宣政院以及各行中书省均设,秩正七品或从七品。明都察院、五军都督府、各都指挥使司亦均设有。清惟都察院有设,掌文书。
主事:北魏尚书省各司设有主事令史,为司官最低一级办事人员。隋炀帝去掉“令史”二字,始称“主事”。唐尚书省与六部及中书、门下二省均有主事,列从八品下,以善刀笔者为之。宋三省与枢密院主事为群吏之首,列从八品。不在正式官员之内。金用士人为六部主事,列从七品。金世宗规定非特旨不得用吏人为此官,并选用进士任职。元同。明为各部司官中最低的一级,官阶正六品。清沿袭,进士分到各部,先补主事,递升员外郎、郎中。内务府、理藩院等官署也有主事,主要负责一些日常公文的处理与消息的上传下达。
员外郎:设于隋文帝开皇年间。于尚书省各司置员外郎1人,为各司之次官。唐宋沿置,与郎中通称郎官,皆为中央官吏中的要职。明清各部仍沿此制,以郎中、员外郎、主事为三级司官,得以递升。员外郎简称外郎或员外,通称副郎。清代除六部外,其他官署如理藩院、太仆寺、内务府均设员外郎。
中书省:三国魏文帝置,掌管机要,起草诏令。中书设省始此。延至隋唐,遂成全国政务中枢。隋改名内史省,又改内书省,唐改称西台、凤阁、紫微省,旋复中书省原名,主官为中书令。与门下、尚书二省为中央行政总汇。由中书决策,门下审复后交尚书省施行。故实际任宰相者称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宋宰相沿用此名。中书省长官在魏晋时有中书监、中书令各一人,后仅存中书令一职。高宗时曾改称右相,武则天曾改称内史,玄宗开元初曾改称紫微令。旋均复旧。唐中书令下亦有中书侍郎、中书舍人,皆为要职。宋神宗元丰改制,以尚书左仆射兼门下侍郎、尚书右仆射兼中书侍郎,同为宰相,以利办事。元以中书省总领百官,与枢密院、御史台分掌政治、军政、监察之职,门下、尚书俱废,原隶尚书省的六部均归中书管辖。又于地方设立行中书省,掌地方行政。明初沿元制,而以左、右丞相为中书省长官。洪武十三年(1380)罢中书省,废丞相,由皇帝亲揽政柄。
中书令:汉武帝时用宦者掌管文书,称中书谒者,其长官称中书谒者令,简称中书令。东汉不置。曹丕代汉后,改秘书为中书,置中书令、中书监,同掌机密。晋沿设。南北朝时,中书令一官最为清贵华重,常用有文学才望者任职。隋废中书监专任中书令,改称内史令,炀帝时一度改内书令。唐武德三年(620),复为中书令。高宗曾改为右相。武则天曾改为内史。玄宗开元初一度改为紫微令,后均复旧,品级本为三品,大历中升至正二品。肃宗后,渐以中书令为大将荣衔,并不预政事,宋中书令班秩在太师之上,只为亲王、使相的兼官,无职事。元中书令官高权重,常以皇太子兼职。明废。
中书侍郎:中书省的副官,帮助中书令管理中书省的事务。中书侍郎在汉朝开始设置,称之为中书郎,晋由通事郎改置,东晋又曾一度改为通事郎,职掌诏命。南北朝时,正式称为中书侍郎,设置四人。隋初改称内史侍郎,炀帝时又改称内书侍郎。唐高祖武德三年(620),复称中书侍郎。高宗曾改称西台侍郎,武则天改称凤阁侍郎,玄宗曾改紫微侍郎,旋复旧称。唐中书令缺,侍郎即为长官,品级亦高于前代(南朝末为五品,隋正四品,唐正三品)唐代宗以后,常常以门下侍郎和中书侍郎同平章事为首席宰相。宋元丰改制后,以尚书右仆射兼中书侍郎,行中书令之职,与尚书左仆射兼门下侍郎同为宰相。又另置中书、门下侍郎为副相。南宋初,复左右仆射原名,亦仍兼侍郎。高宗建炎三年(1129),再改宰相官名,复置参知政事为副相,中书侍郎乃废。元代中书省的副官称为中书丞相,明代废除。
中书舍人:舍人之名始于先秦,本为国君、太子亲近属官,魏晋时于中书省内置中书通事舍人,掌传宣诏命。南朝沿置,至梁始称中书舍人,任起草诏令之职,参与机密,权力日重。隋唐时,为中书省属官,六人,正五品上。掌侍进奏,参议表章。凡诏旨制敕、玺书册命,皆起草进画。隋炀帝时曾改称内书舍人,武则天时称凤阁舍人。简称舍人。宋初亦设此官,实不任职,另置知制诰及直舍人院起草诏令。元丰改制后,始仍掌其事。辽属中书舍人院.起草有关诏令。明清时于内阁中的中书科,亦设有中书舍人,掌书写诰敕、制诏、银册、铁券等,品秩为从七品,非前代可比。清沿置。
门下省:晋代始置,南北朝沿置,权力逐渐扩大,北朝政出门下,成为中央政权机构的重心。唐高宗龙朔年间改称东台,光宅年间又改为鸾台,旋复旧称。隋唐时与中书省同掌机要,共议国政,并负责审查诏令,签署章奏,有封驳之权。其长官称侍中,或称纳言、左相、黄门监,皆因时而异。其下有黄门侍郎、给事中、散骑常侍、谏议大夫、起居郎等官。宋初门下省仅主朝仪等事。神宗元丰改官制,始恢复审查诏令的旧制。南宋初,中书、门下合并为一。辽金亦置门下省。元以后废。
门下侍郎、黄门侍郎:秦、汉时名黄门侍郎,本为帝王近侍之官。唐天宝元年(742)改称门下侍郎,为门下省长官侍中之副。肃宗至德二年(757)仍称旧名黄门侍郎。代宗大历二年(767)再改为门下侍郎,从正四品上升为正三品。宋沿置,但仅为虚衔。元丰改制,以尚书左仆射兼门下侍郎,行侍中之职,与尚书右仆射兼中书侍郎同为宰相。又另置门下侍郎、中书侍郎为副相。建炎三年(1129),改宰相及副相官名,门下侍郎遂废。
枢密院:唐永泰中始置,五代、宋、辽、元沿置,主要掌管军政。本在内廷,用宦官为枢密使,执掌机要事务。五代后梁建立崇政院,后唐改称枢密院。宋代主要管理军事机密及边防等事,与中书省并称“二府”,同为最高国务机关。辽设北枢密院(相当于兵部)、南枢密院(相当于吏部)及汉人枢密院(掌汉族地区兵马)。元代枢密院主要掌军事机密、边防及宫廷禁卫等事务;战争时设行枢密院,掌一方军政。明清废。
枢密使:唐宪宗元和四年任宦官为枢密使。枢密使一职自此始。其后握权之宦官多以枢密使名义干预朝政,以至操纵君主的废立。唐昭宗时尽诛宦官,始改用士人为枢密使。朱温(梁太祖)称帝,改名崇政使,以君主左右最亲信大臣任此职。后唐复称枢密使。宋代沿其制而稍加变通,以枢密使为枢密院长官,与同门下平章事等共同负责军国要政。枢密使有时亦称知枢密院事,简称知院。其副职称枢密副使或同知枢密院事。任此职者一般为文官,且往往即由同平章事兼任。凡军事之措置,均由枢密使秉皇帝意旨决定执行。清常以枢密为军机大臣尊称。
制置三司条例司:宋代的行政、军事、财政分掌于中书、枢密院、三司三个机关。神宗熙宁二年,王安石主持变法,特设置制置三司条例司,由中书和枢密院长官兼领,掌管新法的制定和颁布,是进行以整理财政为中心的变法活动总枢纽。次年并入中书省。
谏院:宋初由门下省析置,以分隶门下、中书省的左﹑右大夫、司谏、正言为谏官,职掌规谏朝政缺失,对大臣、百官的任用、政府各部门的举措提出意见。和主管弹劾官吏的御史台并称“台谏”。元以后不设。
左右补阙:武则天时置,职务是对皇帝进行规谏,并举荐人才。左补阙属于门下省,右补阙属于中书省。北宋时改为左右司谏。南宋及元明均随设随罢。
左右拾遗:唐谏官名。武则天时置,分置门下、中书两省,职掌与左右补阙相同。北宋改为左右正言,后随设随罢。
秘书省:南朝梁时设置。在此之前,东汉桓帝在太常寺内置秘书监一官,典司图籍。曹操置秘书令,典尚书奏事,属少府。西晋末复置。梁朝的秘书省主官为秘书监,从三品。监以下有少监、丞及秘书郎、校正郎、正字等官,领国史、著作两局,掌国之典籍图书。唐代曾改称“兰台”及“麟台”。北宋前期,经籍图书归秘阁,秘书仅掌祭祀祝版。神宗元丰改官制,秘书省职事恢复。宋之日历所、会要所、国史实录院等均归秘书省管辖,规模较唐时较大。元朝将职事划归翰林国史院。明因之设翰林院,遂无秘书省之名。
内侍省:皇帝近侍机构,负责管理宫廷内部事务。北齐初置中侍中省和长秋寺;隋初改称内侍省,后称长秋监,参用宦官和士人,掌侍皇帝,管理宫室之事。唐代或称内侍省,或称内侍监、司宫台,专用宦官,由内侍监、内侍、内常侍等为首官,掌传达诏旨,守御宫门,洒扫内廷,内库出纳和照料皇帝的饮食起居等事务。宋代增置入内内侍省。元代有侍正府。明代分设内官12监,4司、8局、共24衙门,不设相当于内侍省的统辖机构。凡前代宫内各官署之职务,几乎全归宦官,权力甚至超过外廷正规机构。清代将宦官统归内务府管辖,遂无宦官专掌之官署。
内常侍:隋置,唐沿置,属内侍省,为宦官所任之官职,掌管宫廷事务。
学士院:唐玄宗开元年间正式设置。唐初常命名儒学士起草诏令,无名号。玄宗时置翰林侍诏,批答表疏,应和文章,又选文学之士为翰林供奉,与集贤院学士分掌制诏书敕。开元二十六年(738)改称翰林学士,建学士院,掌起草任免将相、号令征伐等机密诏令,并备皇帝顾问,号称“内相”。宋称翰林学士院,地位职掌似唐。因处宫禁,接近皇帝,号称“玉堂”、“玉署”。金有翰林学士院,元有奎章阁学士院。明、清废学士院名,改为翰林院。
翰林学士:学士始设于南北朝,唐初常以名儒学士起草诏令而无名号。唐玄宗时置翰林学士,与集贤院学士分掌制诏书敕,起草任免将相、号令征伐等机密诏令,并备皇帝顾问,号称“内相”,成为皇帝心腹,常常能升为宰相。北宋翰林学士承唐制,仍掌制诰。此后地位渐低,然相沿至明清,拜相者一般皆为翰林学士之职。清以翰林掌院学士为翰林院长官,无单称翰林学士官。
知制诰:唐代始置,掌起草诏令。本以中书舍人充当,后参用翰林学士和其它文官。翰林学士中起草诏令者加知制诰衔,称为内制。余仅备顾问。其他官加知制诰衔起草诏令者,称为外制。
国子监:中国古代教育体系中的最高学府。始建于西晋咸宁二年(276),称“国子学”,为教育五品以上官僚子弟的贵族学校。北齐改称国子寺。隋朝始称国子监,兼为掌管教育行政机构。唐代国子监辖国子、太学、四门、律学、书学、算学等学,招收三品以上官僚子弟。元代分置国子监、蒙古国子监、回回国子监。明代在北京、南京分别都设有国子监,分别称为“北监”、“北雍”和“南监”、“南雍”。清沿明制,在地方设府州县学,在京师设国学,选入国学者称国子监生。
祭酒:原指同辈中年高望重之人。古代大宴会或大祭享中,推一年高者举酒祭祀地神,称祭酒。汉代设有博士祭酒一职,为博士之首;西晋改设国子祭酒;隋唐以后称国子监祭酒为,国子监的主管官。清末始废。
史馆、国史院:北齐始置,以宰相兼领,掌监修国史。经北周、隋到唐太宗时,除宰相兼领外,另设史官修撰、直馆等官,掌修国史,后为定制。宋代史馆与昭文馆、集贤院为三馆,其官员并称馆职,为文臣清要之选。南宋初罢史馆,置国史院与实录院,二者分合不定,中期后并置。辽、金均置国史院。元置翰林兼国史院,翰林学士兼修国史。明以修史之职并归翰林院。清置国史馆撰述国史,另于每帝死亡,新君继位后置实录馆编修前帝政令,事毕即省。
馆阁:北宋以后掌管图书、编修国史之官署。宋沿唐制,置“昭文馆”、“史馆”、“集贤院”三馆和“秘阁”、“龙图阁”等,分掌图书经籍和编修国史等事务,通称馆阁。明代将其职掌移归翰林院,故亦称翰林院为馆阁。清代相沿。馆阁中人员常须应制作诗文,其文体、书体皆力求典重工致,俗称“馆阁体”。
起居注:原指皇帝言行录。魏晋及南朝多以著作郎兼修起居注。北魏始置起居令使、修起居注、监起居注等官掌侍从皇帝、记录皇帝言行之职。隋代在中书省设起居舍人。唐宋又于门下省设起居郎,和起居舍人分掌此事。元代以给事中兼修起居注;明代曾专设起居注;清代以翰林、詹事等日讲官(被选入宫中讲论经史者)兼任,称日讲起居注官。
著作郎:三国魏始置,属中书省,为编修国史之任。晋惠帝时起,改属秘书监,称大著作郎。南朝末期为贵族子弟初任之官。至唐代,主管秘书省属下之著作局,主官称著作郎二人(从五品上),下设著作佐郎二人(从六品上),校书郎二人(正九品上)正字二人(正九品下)。著作郎掌撰碑志、祝文、祭文、与佐郎分判局事。高宗龙朔间一度改称司文郎中。宋代沿置,掌修纂“日历”。明代废。
校书郎:后魏始置,属秘书省,掌校雠典籍,订正讹误。东汉朝廷藏书于东观,曾置校书郎中。唐秘书省与弘文馆皆置,宋属秘书省,辽属秘书监著作局,金、元属秘书监。元并掌鉴定书画。明清废。
秘书郎:三国魏始置,属秘书省,掌管图书经籍,或称“秘书郎中”。南朝作为士族子弟出身之官。唐代一度改称“兰台郎”。后魏后各代另置校书郎校雠典籍,订正讹误,以秘书郎专管图书收藏及校写。明初并其职于翰林院。清末复设秘书郎,位在翰林院检讨之下。
节度使:唐代开始设立的地方军政长官,因受职之时,朝廷赐以旌节,故称节度使。唐初沿袭北周及隋朝旧制,重要地区置总管以统兵,旋改称都督,总揽数州军事。唐高宗永徽以后,都督带有“使持节”者,已是节度使。唐睿宗景云二年(711),以贺拔延嗣为凉州都督充河西节度使,节度使开始成为正式的官职。玄宗开元年间,朔方、陇右、河东、河西诸镇都置节度使。每以数州为一镇,节度使得以统辖数州,州刺史成为下属。又每多兼按察、安抚、度支等使,兼管军事、民政、财政,位高权重。安史乱后,战将有功者多授此职,节度使编设于内地,多割据独立,世称藩镇。五代时更为冗滥,专横极甚。至北宋初才结束此局面。自此,节度使赐予将帅大臣和宗室勋戚以示优宠。辽金皆设此官,元代废。
元帅:全军统帅或军事长官,出于《左传·僖公二十七年》(前633年)所载晋文公的“谋元帅”(即考虑中军主帅人选),晋国名将先轸为我国历史上第一位有元帅头衔的军事统帅。当时只是对“将帅之长”的称呼,并非官职名称。从南北朝起,元帅逐渐成为战时统军征战的官职名称。唐李渊入关后,设有左右元帅。唐代有元帅、副元帅等战时统帅。元帅常以皇子或亲王担任,副元帅常以有威望的大臣担任。金侵宋时亦设都元帅、左右副元帅,多由亲王任职,权位极重,非定职。元代外省和边疆常设有都元帅、元帅府或分元帅府及置达鲁花赤、元帅等,为地区军事长官。元末地主武装首领多称元帅。明代在枢密院之下设诸翼元帅府,任命元帅、同知元帅等官职,统军征战。元、明两朝的元帅职权较前减轻,仅为二、三品官职。
总管:
1、地方高级军政长官。北周武成元年(559)改都督诸州军事为总管。隋和唐初也在各州设总管,边镇或大州设大总管。北宋兵马总管由各级地方官兼任,掌管路、府、州的兵马。辽、金各总管府的兵马总管、兵马都总管;元代诸路总管府的达鲁花赤、都总管或总管,都兼管军民。
2、军事长官。隋和唐初设有行军总管、行军大总管,作为出征军队的主帅。后唐时石敬塘曾为蕃汉马步军都总管,为国家最高军事统帅。宋钦宗曾设东、南、西、北道都总管,分统四方勤王兵。清代的盛京、吉林等处设驻防总管,为地方驻防军长官。
3、管理专门事务的行政长官。元代中央和地方设有各种名目的都总管府和总管府,如管理全国工匠的诸色人匠都总管府,都设有达鲁花赤和总管。清代内务府设总管大臣,掌管宫廷事务。宫内宦官首领称总管太监。
都督:
1、军事长官或领兵将帅,汉末始有此称呼。魏晋南北朝时称都督中外诸军事或大都督者,即为全国最高军事统帅。南宋时偶用都督、同都督、督视各路兵马等称号,为执政者出任临时统帅之用。元代的大都督府大都督则专领钦察亲军。
2、地方军政长官。魏晋以后,都督诸州军事者往往兼任所在之州刺史,总揽当地军政、民政。至北周及隋,遂成正是官名。唐代又恢复都督名称,于各州按等级分别置大、中、小都督。中唐以后,以节度使、观察使为地方最高长官,都督遂名存实亡。
3、明代置中军、左军、右军、前军、后军五军都督府,统帅京卫和外卫之兵,为国家最高军事机关。五府各设有左右都督,以及都督同知、都督佥事。后来随着外卫仅存空名,都督也成为虚衔。清初犹沿袭。
4、辛亥革命时,各省多置都督为地方最高军政长官。袁世凯统治时期称某某将军督理某省军务。袁死后改称督军。
护军:
1、秦汉时期临时设置军都尉或中尉,以调节将领之间关系。魏晋以后,设护军将军或中护军,掌军职的选用,并与领军将军或中领军同掌中央军队,为重要的军事长官之一;
2、唐代后期,在神策军内设护军中尉及中护军,为禁军统帅,由宦官担任;
3、唐代以后,上护军及护军仅作为一种勋衔;
4、清代以守卫宫城的八旗兵为护军,设护军统领。
领军:曹操为丞相时设置,为相府属官。建安十二年(207),改为中领军,领禁兵。魏晋时改称置领军将军,均统帅禁军。南朝宋以领军将军统内军。齐、梁、陈都有领军将军、中领军。梁领军将军号为禁司,统天下兵要。北魏或设领军将军,或设中领军。北齐有领军府,领军将军、中领军掌禁卫宫掖。隋左右领军府不置将军,仅设长史、司马等官,掌十二军籍帐、差科、词讼等事。唐左、右领军卫在十六卫内,各设大将军、将军、宿卫官禁。宋左右领军卫大将、将军系环卫官,多以宗室任职,亦为武臣赠典,而无兵可领。金左、右领军卫大将军,元领军将军,均以扈从为专职。明废。
都护:西汉宣帝神爵二年(前60)置“西域都护”,为驻守西城地区的最高长官,以控制西域各国。当时都护是加在其他官号上的职称,普遍由骑都尉或谏议大夫兼领,领二千石俸;都护府设在乌垒城(今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轮台策大雅南),此后废置不常。东汉、魏、晋时有都护,广州有西江都护与南江都护,专征讨之任。唐代自太宗至武则天,曾先后设安西、安北、单于、安东、安南、北庭六歌大都护府。都护府长官称大都护,管理所辖地的边防、行政和各族事务。元代都护府设有大都护、同知、副都护,为主管畏兀儿(维吾尔)族和汉族之间诉讼事件之司法长官。
经略使:唐贞观二年(628)始设于周边重要地区﹐后多以节度使兼任。宋代在西北﹑西南边境地区亦设置经略使,但不常置。仁宗皇祐四年(1052)﹐因侬智高叛乱,设广南东路﹑广南西路安抚使﹐皆带经略使﹐此后遂为定制﹐直至宋亡。西夏设东﹑西经略使。金代以后﹐经略使一职成为临时性的差遣。元初亦设经略使。明清两朝﹐凡遇有重要军务时即特设经略,统理一省或数省军务,职位高于总督,事毕即罢。清中叶后不设此职。
招讨使:唐贞元年间设置。后遇战时临时设置,常以大臣、将帅或节度使等地方军政长官兼任,事后即撤销。辽、金沿边诸路常设有招讨司,其长官招讨使多为边区部族兵长官。元代边陲地区如吐蕃、朵甘思(青海)等地也常设置招讨司,长官为招讨使。明代专设于西南少数民族地区,为土官衔号。
防御使:唐代开始设置的地方军事长官,全称为防御守捉使。有都防御使、州防御使两种。最初置于西北边镇,随后在河南、河北、河东、关内、山南、剑南等地设置。肃宗至德元年(756)后,置于中原大都、军事要地,掌管军事,由刺史兼任,后又常与团练使互兼。肃宗宝应元年(762)五月,诏停诸州防御使。但不久,代宗又复置,并一直延续到唐末五代。宋代置诸州防御使,但无职掌、亦无定员,不驻本州,仅为武臣之寄禄官。辽、金以防御使为防御州长官,主管本州民政,兼掌地方治安。元顺帝至正十七年(1357),下诏以州县正官兼防御使事,听宣慰使司节制。清代,各省驻防军、驻京之健锐营及各陵寝亦设“防御”一职,不称使,为低级武官。
团练使:唐“安史之乱”时设置,掌地方军事,以观察使兼领,全称为团练守捉使。有都团练使﹑州团练使两种。辖区大的十州,小的三、五州。此后刺史兼任州团练使﹐仅辖一州,实际上成为一个方镇或一个州的军政长官。宋代诸州团练使为武臣之寄禄官﹐无定员﹐无职掌﹐不驻本州。辽于南面各州置团练使司﹐以团练使掌一州军政。元末为防范农民起义﹐曾设团练安抚劝农使。明代废。
判官:隋代始于使府置判官。唐代凡临时派出处理特殊事务的大臣,可自选中级官员奏请充任判官,,以掌文书事务。中期以后,节度。观察、防御、团练等使都设有判官,其权渐重,几乎等于副使。宋代沿置于各州府,选派京官充任时称签书判官厅公事,简称“签判”。各路宣抚、转运和中央三司、群牧等使亦设判官,职位略低于副使。元代分设于各路总管府、散府及州;明代仅设于州,职位渐轻。
都统:
1、将帅名号。前秦建元十九年(383),秦王苻坚进攻东晋时,置少年都统,统率禁卫军羽林郎。唐后期为讨伐藩镇与镇压农民起义,乾元元年(758)置诸道行营都都统,为各道出征兵的统帅。金伐辽时有内外诸军都统,作为统军主帅;清代在内设八旗都统,在各省设驻防副都统,成为实行军事控制的常设军职。
2、地区长官名号。前秦末年,置河西鲜卑大都统,为河西地区少数民族首领官号。
3、武官官衔。清末分为九等。第一至第三等为都统、副都统、协都统。
折冲都尉:唐府兵制军府称折冲府,长官为折冲都尉,掌管府兵操演、调度和宿卫京师等任务。上府正四品上,辖兵1200人;中府从四品下,辖兵1000人;下府正五品下,辖兵800人。副职称左右果毅都尉。
虞侯:
1、先秦时代掌水泽出产之官。
2、隋代为东宫禁卫官,掌侦察、巡逻等事务。
3、军中执法官唐代后期,藩镇以亲信武官为“都虞”、“虞侯”,为军中执法的长官。
4、武官。五代时都虞侯为侍卫亲军的高级军官。宋代沿置,于殿前司、侍卫亲军马军司、步军司均置都虞侯,位次于都指挥使和副都指挥使。此外又有将虞侯,院虞侯等低级武职。
三衙:宋代管辖禁兵和厢兵的中央机构。即殿前都指挥使司(殿前司)、侍卫亲军马军都指挥使司(侍卫马军司)和侍卫亲军步军都指挥使司(侍卫步军司),总称三衙。唐后期,习惯称藩镇的亲兵为牙(衙)兵,五代至宋的皇帝多半是由藩镇而夺得帝位,故相沿称为三衙。三衙的长官分别称为殿帅,马帅,步帅,合称三帅。
统制:北宋时由于兵不识将,将不专兵。在出师作战时选拔一人为都统制,总辖诸将。至南宋建炎初设置御营司都统制,始为禁军将官职衔。以后边要地区亦设都统制、同统制、副统制等。元明不置此职。清末统辖一镇的军事长官也称统制
都监:
1、即“监军”。唐中期后出兵作战,常以宦官为监军,因督察多路兵马,故称“都监”或“都都监”。
2、宋代“兵马都监”的简称。宋代设有路“都监”,掌管本路禁军的屯戍、训练和边防事务。有州府“都监”,掌管本城厢军的屯驻、训练、军器和差役等事务。资历浅的武官担任“都监”职务时,称“押监”。
3、辽代“糺军”中设都监,掌部署约束营伍,位次低于详稳(官名)而高于将军;
4、金代宦官称都监,低一级的称同监。
都头:军职名。唐中期诸军统帅之称,后为一部军队为一都的长官之称。唐僖宗时,当权宦官募神策新军五十四都,各都长官称都将,亦称都头。宋代在禁军中设都头和副都头,职位低于指挥使。宋州县捕快头目亦有此称。
观察使:唐前期常由中央不定期派出使者监察州县,名称临时确定,并无定规。肃宗乾元元年(758)采访处置使改名观察处置使。掌考察州县官吏政绩,奉善纠恶,后兼理民事,辖一道或数州。凡不设节度使者即以观察使为一道行政长官。由于观察使地位低于节度使,故对中央较为顺从,唐后期财赋所出的东南八道多为观察使所领,但也有自观察升格为节度的。宋于诸州置观察使,无职掌,无定员,亦不驻本州,仅为武臣准备升迁之寄禄官,实系虚衔。辽在不置节度使的州设观察使司,以观察使领本州政务。金代以节镇节度使兼管本管内观察使事,主管本州民政。元代废。民国初年,改清朝之分巡、分守道为观察使,以后改称道尹。
转运使:起于唐代,初称水陆发运使,管理长安、洛阳间粮米运输。后设江淮转运使,掌东南各道的水陆转运。肃宗乾元元年(758),又置诸道转运使,掌全国榖物财货转输与出纳。代宗后,常由宰相兼领,有时与盐铁使并为一职,称盐铁转运使,并于诸道分置巡院,五代时废巡院。宋初为集中财权,置诸路转运使掌一路财赋,并监察地方官吏,官高秩重者为都转运使,简称漕,实为府、州以上行政长官。皇帝出巡时有行在转运使,出兵征讨则有随军转运使。辽南面财赋官亦有都转运使与转运使,掌赋税钱谷仓库出纳与度量衡制度,各路置转运使。元、明有都转运盐使,清有都转盐运使,专管盐务,与唐、宋、辽、金转运使职责不同。
宣抚使:始设于唐玄宗李隆基开元十六年(728),任务是巡视战后地区及水旱灾区,称宣慰安抚使或宣抚使。宋代不常置。只在用兵时以将相充当宣抚使,负责抚绥边境及统护将帅、督视军旅之事,职位高于安抚使。元于西南少数民族地区设置宣抚使,管理军民,参用土官。明清沿置,为武职土官。
安抚使:隋代曾设安抚大使,为行军主帅兼职。唐代前期派大臣巡视经过战争或受灾地区,以安定社会秩序,故称安抚使。宋代改置为一路军民长官,多带经略使、马步兵都总管兼衔,有节制兵马、赏罚官吏、发布命令、督理刑狱、稽查钱谷兵器等权力,以知州、知府兼任。以二品以上大员充任时称安抚大使,得兼宣抚使。元代仅设于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置,管理军民,参用土官。明清沿置,为武职土官。
租庸使:主持国家的税政。唐玄宗开元十一年(公元723年)设置。德宗以后,因租庸调制改为两税法,租庸使废。僖宗时因镇压黄巢起义,又一度任命租庸使,征敛军用资粮。五代时后梁、后唐改为专掌搜括钱物的中枢财政长官,后唐明宗时废。
两税使:唐代征收夏秋两税的税务长官,德宗建中三年(782)置汴东西水陆运两税盐铁使,简称两税使。非常置,多以转运使、盐铁使兼任,或以朝臣充任。
度支使:原为度入为出之意。魏晋南北朝时设“度支尚书”,掌管国家财政收支。隋代改为“民部尚书”。唐改为“户部尚书”,下属有户部﹑度支﹑金部﹑仓部四司。其中度支司掌握军国用度的收支﹐筹划财源﹐调拨物资﹐量入为出﹐掌握经费﹐是十分重要的部门。玄宗天宝以后,因军事供应浩繁,多以户部尚书、侍郎或他官兼领度支事务,称度支使或判度支、知度支事。其权极重,和“盐铁使”、“判户部”或“户部使”合称“三司”。至五代后唐明宗长兴元年(930),并三司为一职,称三司使。
三司使:后唐明宗长兴元年(930)﹐始设三司(盐铁﹑户部﹑度支)使﹐总管国家财政﹐成为仅次于中书﹑枢密院的重要机构﹐号称“计省”﹐三司的长官三司使被称为“计相”﹐地位略低于参知政事。宋太宗太平兴国八年(983)后时废时复。王安石变法废三司﹐职事大多归尚书省的户部和工部,三司使改任户部尚书﹐受宰相领导。
帅、漕、宪、仓:宋各路置安抚司掌军事与民政,简称帅司;转运司掌财赋予转运,简称漕司;提点刑狱司掌司法刑狱,简称宪司;提举常平司掌常平仓与贷放钱谷等事,简称仓司。帅、宪、仓长官仅一人,分为安抚使、提点刑狱公事与提举常平司;漕则一路或有二三人,转运使、围运盒使与转运判官皆简称为漕。四司设置先后不一,废置不常,南宋方成定制。四司又皆有监察官吏之权,总称监司。
司农寺:司农寺北齐始建,历代沿置,掌粮食积储、仓廪管理及京朝官之禄米供应等事务。宋神宗时,为推行新法的重要机构,常平新法(即青苗法)、农田水利法、免役法、保甲法等都由它制订或执行。南宋初,并入“仓部”,旋复旧。司农寺之长官原为“判寺事”1人,“同判寺”1人,以两制、朝官以上充任。元丰改制后定为卿1人、少卿1人,元代废。
市舶司:唐代在广州等地设市舶使,负责对外(海上)贸易之事。宋代分设提举市舶司于广州、泉州、明州等地掌出入海港的外国商船、征收关税,收购政府专卖品和管理外商。元同宋制。明代于沿海各处置市舶提举司,掌海外各国朝贡市易之事。嘉靖后,仅留广东一处。清初实行关闭政策,对外通商口岸仅限澳门一地。康熙二十二年(公元1683年)弛禁,开广州、漳州、宁波、云台山(今连云港)四口贸易。乾隆时仅留广州一口通商。鸦片战争后,设税务司、总税务司管理海关诸事,大权落入洋人之手。
茶马司:宋神宗熙宁七年(1074)设提举成都府路买茶公事,后改称“都大提举茶马司”,掌以川茶与西北少数民族交换马匹。南宋时辖秦(陕西)川(四川)两茶马司,管理以川茶与藏族贸易马匹,以及马纲运输等。元朝因蒙古盛产马匹无此需要,而未实行“马互市”。明初于洮州(治今甘肃临潭)、秦州(治今甘肃天水)、河州(治今甘肃临夏)等州,清于陕西、甘肃皆置茶马司,有大使、副便等官,其职掌与前代同。清初又曾于陕、甘二省置御史专管其事,通称茶马御史。
录事:
1、晋代设录事参军,简称“录事“。为公府官掌总录文簿。后代刺史领军而开府者亦置之,职任甚为亲重要。隋初以为郡官﹐相当于汉时州郡主簿。唐宋因之。京府中则改称司录参军。元废。清初各部又设录事﹔
2、清末新官制中﹐京师各部及京内外各级司法衙门均设有八品以下录事。
3、民国时官府或其他机构中任抄写工作的低级职员。
典签:本为处理文书的小吏。南朝刘宋中叶以后,多以幼小皇子出任方镇,君主用寒人出身的亲近左右充当典签,代替诸王批阅公事,甚至照管诸王的饮食起居,职位虽低但权力渐重,号为“签帅”或“典签帅”,实握州镇重权。梁以后渐废。唐代诸王府亦设典签,但仅掌文书,宋以后废。
九品:
1、指九卿;
2、古代官吏的等级。始于魏晋。从一品到九品,共分九等。北魏时每品又分正、从,第四品起正、从又各分上下阶,共为三十等。唐宋文职与北魏同。隋及元明清保留正、从品,而无上下阶之称,共分十八等。
3、指魏晋南北朝时推行的“九品中正制”。九品中正制是魏晋南北朝时期一种重要的官吏选拔制度。又名九品官人法,分为九个等级,作为政府选用官吏的依据。中正是有名望的推荐官,人才的等级由他们评定。此制是魏文帝曹丕篡汉前夕由魏吏部尚书陈群制定。此制至西晋渐趋完备,南北朝时又有所变化。隋朝开始实行科举制,此制遂废。
开府:
1、古代高级官吏设置府署并自选僚属的制度。汉朝三公、大将军可以开府。魏、晋放宽开府资格,晋诸州刺史兼管军事带将军衔者即可开府。唐、宋定“开府仪同三司”为一品文散官的官阶,至明代始废。清人习称任督抚者为开府。
2、府兵军职。西魏、北周时全国府兵分属二十四军,每军设一开府将军,兵额约2000名。简称开府。
仪同三司:始于东汉,原指非三公而给予三公同等待遇。魏晋以后,将军之开府置府署者称开府仪同三司。南北朝末期,仪同三司遂成一种官号,并置开府仪同大将军、仪同大将军等官。隋唐以后仅为散官,明废。
三司:各代所指不同。①东汉称太尉、司徒、司空为三司。②唐代称御史大夫、中书、门下为三司。③唐代后期至宋代称盐铁、户部、度支为三司,统管国家财政,后废。④金代称劝农、盐铁、度支户部三科为三司,后废。⑤明代以各省的都指挥使司、布政使司、按察使司合称三司。⑥清末以各省的布政使司或民政使司、按察使司或提法使司、提学使司合称三司。
同中书门下三品、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唐初定制,以中书令,侍中,尚书左右仆射为宰相。因太宗曾任过中书令,不再轻以授人,常令他官居相职,给以“参预朝政”、“参知政事”等名义。贞观十七年(643),诏以萧瑀为太子太保,李靖为詹事,二人并同中书门下三品,意谓与侍中、中书令相同。高宗以后,除原官为三公、三师、中书令外,非加同中书门下三品不为宰相。永淳元年(682)起,原官四品以下而知政事者,用加“平章事”衔的名义。肃宗乾元后,通用“中书门下平章事”称号,“同中书门下三品”之名遂废。
进奏院:进奏院在唐中期出现,一般由政府设立的道或藩镇派出的“驻京办事处”,掌报递章奏,承转诏令。费用也由地方承担。唐朝藩镇在京师置邸,称为上都留后院。大历十二年(777年),改称上都进奏院,简称进奏院。由于唐中期以后地方节度使独揽军权、财权,皇帝也忌惮三分,因此其驻京办也受到重视。那时进奏院设在皇城要地,占地面积在1100平方米左右,鼎盛时期进奏院长官竟拥有副宰相的地位。到唐朝后期,这种进奏院在长安多至50多个。为了获取中央的情报,进奏院获得了地方提供的充足经费,甚至承担起银行、汇兑的职能。
宋初,进奏院是各州镇官员到京师朝见皇帝或办理其他事务时的寓所,也是本镇进京官员的联络地。进奏院置有进奏官,向朝廷报告本镇情况,呈递本镇表文,向本镇及时报告朝廷及其他各镇情况,传达朝廷诏令、文牒,办理本镇向朝廷上供赋税事宜,凡本镇不能擅自决定的大事,向朝廷请示裁夺。宋太宗太平兴国六年(981),对进奏院的组织和职能加以改革,置都进奏院管理各州府进奏官,以京朝官监领,隶属于给事中,掌传递公文。这样就改变了唐朝藩镇通过进奏院窥伺朝廷,胁制朝廷的情况,加强朝廷对州郡直接控制。南宋属门下省给事中,元废。
提学:宋徽宗崇宁二年(1103),在各路设提举学事司,管理所属州县学校和教育行政,简称“提学”。金有“提举学校官”,元有“儒学提举司”,都属同一性质。明初设“儒学提举司”。明英宗正统元年(1436),始设提督学政。两京以御史、十三布政司以按察司佥事充任,称为“提学道”。清初相沿,各省多设“督学道”。雍正四年(公元1726年),改称“提督学院”,长官称“提督某省学政”,简称“学政”。清末改设“提学史”。
提刑:提点刑狱公事简称,或称提点刑狱,宋朝始设于各路,主管所属各州的司法、刑狱和监察,兼管农桑。其官署称“宪司”。除各路外,北宋在京畿地区设提点开封府界诸县镇公事,掌京畿地区县镇刑狱、治安、场务(考场)、河渠。南宋则称提点京畿刑狱。
金代称提刑使,后又改称按察使,为正四品官。明、清则在各省设提刑按察使。
提点:
1、宋代设于各路和京畿地区提点刑狱公事简称;另外工部军器设有提点官。
2、宋代用以安置闲散大臣的提举宫观或提点宫观官的简称;
3、金近侍局置提点。尚书工部有祗应司提点,宣徽院有太医院提点;
4、元中央及上都的专管机构,如管理皇帝饮食的尚食局,管理军器库等常以提点为长官,
5、明光禄寺尚饮局有提点大使之职。太常寺所属有神乐观提点,掌乐舞,以备祭祀天地神祗与宗庙社稷,道录司所属有太和山(即武当山)提点管理道士。
清废。
提辖:
1、宋代在路、州设置的武官,提辖兵甲盗贼公事,简称提辖,或由守臣兼任,专管统辖军队,训练教阅、督捕盗贼。
2、南宋在榷货务都茶厂掌茶、盐、香、矾的专卖;杂买务、杂卖场掌采办宫廷和中央各官署所需的什物百货;文思院掌制造供应宫廷的珍巧器物和装饰品;左藏库掌储藏金银钱币,分别设立提辖官掌管,合称四提辖。
通判:置于北宋。为了加强对地方的控制,在各州、府设置通判,辅佐知州或知府处理政务,凡兵民、钱谷、户口、赋役、狱讼等州府公事,须通判连署方能生效,并有监察官吏之权,号称“监州”。到了南宋,通判更可以直接向皇帝奏报州郡内的包括州郡官、县官在内的一切官员的情况。通判级别多数仅为从八品,与权知军、州事的二、三品相差悬殊,亦为大小相制之意。明、清各府置通判,分掌粮运、水利、屯田、牧马、江海防务等事,实际上成为闲职。清各州另有州判,分掌粮务、水利、防海、管河等事。
磨勘:唐、宋官员考绩升迁的制度。唐内外文武官员考课,由本司及本州府长官按规定考核其功过行能,分九等写入考状,由吏部与各道观察使复验,任期满后,根据考绩结果升降。为防止申报不实与升降不当,须经吏部和各道观察使予以复验。磨勘之名始于此时。宋置审官院主持官员考课升迁,并确定磨勘名称。宋真宗咸平四年(1001),规定京朝官任中外职事代还引对,由审官院考其殿最,皇帝亲自黜陟。景德四年(1007),规定文武官任满三年以上,方得引对升秩。后逐渐形成文臣三年、武臣五年磨勘制度。
夷离堇:辽政权建立前,为契丹各部军事首领。辽太祖建立政权后,于天赞元年(922)分迭刺部为五院(北院)与六院(南院)两部,各置夷离堇,分掌部族军民政事。辽太宗会同元年(938)升夷离堇为大王,分领北大王院(五院部)、南大王院(六院部),其官署称王府。其他各部夷离堇则改称“令稳”,圣宗时又改称节度使,分隶西北、西南、东北三招讨司,率本部人戍边。
北大王院、南大王院:辽官署名,分掌部族军民政事。其中北大王院属“北面官”系统。有北院大王、知北院大王事、北院太师、北院太保、北院司徒、北院司空等官。南大王院亦属“北面官”系统。有南院大王、知南院大王事、南院太师、南院太保、南院司徙、南院司空等官。
于越:契丹最尊之职,辽太祖即位前即因战功显赫拜于越,后以于越受禅称帝。辽设大于越府,为北面官,班秩在百僚之上,是大臣的最高荣称,非有大功者不授。
夷离毕:辽代初置夷离毕,后改夷离毕院,属北面官系。掌刑狱。有夷离毕及左、右夷离毕,知左、右夷离毕事等官。
敌烈麻都:辽代设置。掌礼仪,为敌烈麻都司之长,属北面官。
林牙:辽代设置,即学士,为掌理文翰之官。北面官所属有大林牙院,设有北面都林牙、北面林牙承旨、北面林牙、左林牙、右林牙等官。
勃极烈、勃极烈制度:勃极烈为金初官号。乌古廼(1021—1072)时期设立。当时的官长称勃极烈,即金语管理众人之意。最高总治官叫都勃极烈,相当于皇帝,以下是谙班勃极烈,此为皇储,即皇帝死后的继承人;国论勃极烈,此位相当于国相;阿买勃极烈相当于国相的第一助手;昊勃极烈,此位相当于国相的第二助手。勃极烈在金太祖完颜阿骨手中又变成一种高级官员统治国家的议事制度。1115年7月,完颜阿骨打将女真族当时由都勃极烈、国相、各勃极烈参与的相对较庞大的议事会,改组为上述五人高级核心官员共议国事的勃极烈制度。以少数高级核心官员合议制的形式决定国家的大政方针,是一种辅佐皇帝的政治制度。
都元帅府:官署名。辽代北面官设南京都元帅府,总军马之事,其长官有兵马都元帅、副元帅、同知元帅府事。金太宗天会二年(1124)为攻宋设置都元帅府,有都元帅、左右副元帅、元帅左右监军、左右都监等官。金海陵王天德二年(1150),始罢都元帅府,并入枢密院。元代专设于沿边地区,如北庭、蒙古军,置都元帅、元帅等官,为地方军事长官。
孛堇:女真部落首领称号。金建国前后称小部落首领为孛堇,即乡长,邑长之意,管理本部军民,为世袭官制。金建国后成为军事组织的猛安谋克的官员和荣爵。熙宗行汉法,改官制后皆废。
行省:原为中央派出的高级机构,以后成为地方行政区域名称。
南宋、金时已有行省之称。元朝的中央政府称为中书省,在进入中原之初将它的派出机构——行中书省进驻各地,统管军民事物,以后成为最高一级行政区划。元中期,除了中书省的直接管辖区外,全国增设河南、江北、江浙、江西、湖广、陕西、四川、辽阳、甘肃、岭北、云南十一个行中书省(简称行省)管理路、府、州、县的行政。另划今河北、山东、山西一带直属中书省,称为“腹里”。从此,地方政治制度进入划省而治的阶段。元代行省,置丞相、平章、右丞、左丞、参知政事等官,总管钱粮、兵甲、屯种、遭运,以及一切军国大事,权力很大。与中书省相表里。明初加强中央集权,撤销行中书省,改设承宣布政使司,而习惯上仍称行省,简称省。清初增为18个行省,后又增为22个行省。
达鲁花赤:亦作“答鲁合臣”、“达鲁噶齐”。蒙古语“长官”之意。汉文文献也称“监”、监某州、监某府、监某路。始设于成吉思汗时期,有元一代置而不废。元代汉人不能任正职,多数行政机关及各路总管府设置达鲁花赤,主要由蒙古人充任,以掌印办事,掌握最后裁定的权力,以保障大蒙古汗国大汗和贵族的统治。
宣政院:元朝掌管全国佛教事宜和藏族地区军政事务的中央机关。元世祖至元初设立,初名总制院,后改为宣政院。设院使二人,其一为西藏上层喇嘛国师担任。其下设官职,僧俗并用。每遇有事,则临时在当地设分院办理。从此,西藏地区正式成为我国中央政府直接管辖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
万户:金初设置,为世袭军职,统领千户及猛安、谋克,隶属于都统。元代相沿。其军制设万户为“万夫之长”,总领于中央的枢密院;驻于各路者,则分属于行省。设万户府以统领千户所,统兵七千以上称上万户府,五千以上称中万户府,三千以上称下万户府诸路万户府各设达鲁花赤一员,万户一员。又有海道运粮万户府,设官与诸路万户府同。
千户:金初设置,为世袭军职。统领谋克,隶属於万户。元代相沿。其军制千户设“千夫之长”,亦隶属於万户。千户所统领百户所:统兵七百以上称上千户所;兵五百以上称中千户所;兵三百以上称下千户所,各设“达鲁花赤”一员,千户一员。明代卫所兵制亦设千户所,千户为一所之长官。驻重要府州,统兵1120人,分为十个百户所,统隶于卫。
百户:金初设置,为世袭军职。元代相沿,设百户为百夫之长,受千户管辖。驻守各地者,设百户所,分隶于各县千户所。百户所有两等,上所设蒙、汉百户各1员,下所设百户1员。明代卫所兵制亦设百户所,统兵120人,分为2总旗,旗各50人;10小旗,旗各10人,隶属千户所。百户为百户所的长官。
社长:元世祖至元七年(1270)置。元时乡里有村疃组织,每50家编为一社,择年高、晓农事的汉族地主当社长,管理行政事务。并派蒙古的探马赤军与民共同编社,加强监督,以巩固其统治。
集贤院:官署名。唐开元五年(717),于乾元殿写经、史、子、史、集四部书,置乾元院使。次年,改名丽正修书院。十三年,改名集贤殿书院,通称集贤院。置集贤学士、直学士、侍读学士、修撰官等官,以宰相一人为学士知院等,常侍一人为副知院事,掌刊缉校理经籍。宋沿置,为三馆之一置大学士一人,以宰相充任;学士以给、舍、卿、监以上充任;直学士不常置,修撰官以朝官充任,直院、校理以京官以上充任,皆无常员。金贞祐五年(1217)置集贤院,有知院、同知院等官。元集贤院掌提调学校、征求隐逸、召集知名之士,并总管道教、阴阳、祭祀、占卜等事。元初,集贤院与翰林兼国史院同一官署,至元二十二年(1285)分立两院,置大学士、学士、侍读学士、侍讲学士、直学士等官,所属有国子监、兴文署。明废。
通政院:官署名。元初设置驿站,以传递消息。元世祖至元七年(1270)设诸站都统使司。十三年改为通政院。后分置大都、上都两院,设大都院使和上都院使等官。
内阁:明、清最高官署名。明初加强专制,废丞相,另设大学士为皇帝顾问。明成祖即位后,命翰林院编修、检讨等官入午门内的文渊阁当值,参与机务,称内阁。仁宗以后,内阁专任批答奏章,大学士的权位渐高。明世宗时,将大学士的朝位班次,列在六部尚书之前,地位大大提高。明代之内阁大学士虽无宰相之名,实有宰相之权。清代沿置,天聪年间,设内三院;顺治年间改称内阁。以大学士分兼殿、阁之衔。乾隆年间,规定三殿、三阁大学士之制。但因实权掌握在满洲贵族手中,内阁职权低落,参预重要政务的人多由皇帝指定,不一定是内阁成员。军机处成立后,实权集中到军机处,内阁徒有虚名,仅成为传达皇帝谕旨、公布文告的机关。但名义上仍为清代最高级之官署。
大学士:唐代有宏文馆学士、集贤院学士,为掌文学著作之官,尝以宰相兼领、知馆、院事,称大学士。宋沿之,对学士中资望特高者,加“大”字。明洪武十三年(公元1382年)废丞相及中书省,十五年仿宋制设大学士,以为皇帝顾问。成祖即位后,以侍讲、侍读学士等翰林官参预机务,入内阁,至明中叶,遂以大学士为内阁长官,替皇帝起草诏令,批条奏章,商承政务,其本身官阶在尚书、侍郎下,但实权甚重。稍后,以尚书、侍郎入阁办事,兼大学士,加官至于一品,位望益尊,乃成为事实上的宰相。清代设立军机处,大学士职权为军机大臣所代替,其称仅作为荣衔,授予军机大臣及内外各官资望特高者,为正一品。大学士皆以殿阁名入衔,明有中极、建极、文华、武英等殿和文渊阁、东阁大学士,并正五品,无定员;清隆十年(公元1745年)以后,大学士专以三殿(保和、文华、武英)三阁(文渊、体仁、东阁)入衔,满、汉各二人;协办大学士满、汉各一人。均为文臣最高官位,汉人一般非翰林出身不授此官。对内阁大学士和协办大学士通常都称为“中堂”。
协办大学士:官名。清代遇有大学士在内廷行走或奉差外出者,另派人协办阁务。雍正元年(1723)至五年间称署大学士、协理大学士、额外大学士、协理大学士。皆非常设,无定额。乾隆四年(1739)方设置协办大学士,为大学士副职,从一品。乾隆十三年额定为满、汉各一员,由六部尚书或总督中选任,可递升大学士。
南书房:清官署名。在北京故宫乾清宫西南,本康熙帝读书处,俗称南斋,命侍讲学士张英﹑内阁学士衔高士奇入值,此为选翰林文人入值南书房之始。翰林入值南书房﹐初为文学侍从﹐随时应召侍读﹑侍讲。常侍皇帝左右﹐备顾问﹑论经史﹑谈诗文。皇帝每外出巡幸亦随扈。皇帝即兴作诗﹑发表议论等皆记注。进而常代皇帝撰拟诏令﹑谕旨﹐参预机务。
军机处:军机处是清朝入关后第三个皇帝雍正,于雍正七年(1729)对准噶尔用兵时 设立的。因内阁在太和门外,恐漏泻机密,于是在隆宗门内设置军机房,选内阁 中谨密者入值缮写,以为处理紧急军务之用,辅佐皇帝处理政务。十年(1732),改称“办理军机处”,乾隆以后简称“军机处”。其职权愈来愈扩大。军机处的职官有军机大臣,俗称“大军机”,有军机章京,俗称“小军机”。军机大臣由皇帝从满、汉大学士、尚书、侍郎等官员内特选,有些也由军机章京升任。军机大臣之任命,其名目为“军机处行走”,或“军机大臣上行走”。军机大臣没有定额,军机处初设时为三人,以后增加到四、五人至八、九人,最多至十一人。军机章京初无定额,至嘉庆初年,始定为满、汉章京各十六人,共三十二人,满、汉章京又各分两班值班,每班八人。
军机处的设立是清代中枢机构的重大变革,标志着清代君主集权发展到了顶点。军机处无定员,也无专官。军机大臣、军机章京都是以原官兼职,皇帝可以随时令其离开军机处,回本衙门。军机大臣既无品级,也无俸禄。军机大臣之任命,并无制度上的规定可供遵循,完全出于皇帝的自由意志。军机大臣的职务也没有制度上的规定,一切都是皇帝临时交办的,所以军机大臣只是承旨办事而已。
钦差大臣:明代始置。凡由皇帝亲自派遣,出外办理重大事情的官员称钦差。清代沿袭。由皇帝特命并颁授关防者称钦差大臣,简称钦使,统兵者则称钦帅。驻外使节亦称钦差出使某国大臣。
锦衣卫:明朝官署名,即锦衣亲军都指挥使司,皇帝的侍卫机构。前身为明太祖朱元璋时所设御用拱卫司。为了监视、侦查、镇压官吏的不法行为,太祖先后任用亲信文武官员充当“检校”,“专主察听在京大小衙门官吏不公不法及风闻之事,无不奏闻”。明洪武二年(1369)改设大内亲军都督府,十五年(1382)设锦衣卫,作为皇帝侍卫的军事机构。朱元璋为加强中央集权统治,特令其掌管刑狱,赋予巡察缉捕之权,从事侦察、逮捕、审问活动。
厂卫:明朝内廷的侦察机构。厂,指东厂、西厂、内行厂;卫,指锦衣卫。合称厂卫。东厂系明成祖永乐十八年(1420)设立于北京东安门北;西厂系明宪宗成化十三年(1477)设于旧灰厂;内行厂系武宗正德初年设于荣府旧仓地;锦衣卫原为内廷亲军,皇帝的卫队,朱元璋为加强中央集权统治,特令其掌管刑狱,赋予巡察缉捕之权,从事侦察、逮捕、审问活动。洪武十五年(1382)成立。厂卫,是明代特务政治的工具,是皇帝的耳目和爪牙。有明一代,一直存在。
太监:通常是指中国古代被阉割后失去性能力而成为不男不女的中性人,他们是专供皇帝、君主及其家族役使的官员。宦官称“太监”,是隋唐以后的事,唐高宗时,改殿中省为中御府,以宦官充任太监,少监。地位较高的内监就被称为“太监”。辽代南面官诸“监”职名中,有“太监”之称,但在具体称呼上,仅称监,如太府监。元代的太府和各监,多有“太监”一官(如仪文监、典牧监、典室监、太府监等均设太监)。明代诸监不设此官,但在宦官所领的二十四衙门,各专设掌印太监等,在宫廷内专门侍奉皇帝及其家族。明中叶以后,太监的权力扩大,拥有出使、监军、镇守、侦察臣民等大权。人们就把所有宦官都尊称“太监”,太监也就称为宦官代名词。清代相沿,太监成为宦官的专称,设总管太监等为首领,隶属于内务府。清朝太监的等级极其严格,清朝宫廷内设有管理太监的机构称“敬事房”,又谓“宫殿监办事””。规定在督领侍下面,有大总管、副总管、带班首领、御前太监、殿上太监、一般太监和下层打扫处小太监之分。
司礼监:官署名。明置,明朝内廷管理宦官与宫内事务的“十二监”之一,有提督、掌印、秉笔、随堂等太监。提督太监掌督理皇城内一切礼仪。刑名及管理当差、听事各役。
二十四衙门:明代设置的宦官体制,是宦官伺奉皇帝及其家族的机构。内设十二监,四司,八局,统称二十四衙门。
十三衙门:机构名。清顺治十一年(1654)由宦官吴良辅等的建议,设立司礼监、御用监、御马监、内官监、尚衣监等八监,尚方司、惜薪司、钟鼓司三司和兵仗局、织染局二局,统称“十三衙门”,作为内廷机构,为皇帝及其家族服务,在宫廷内侍奉皇室及其家族,以宦官为主管。十八年(1661)裁撤。
宗人府:明太祖洪武三年(1370)置大宗正院。二十二年(1389)改称宗人府。其职责是管理皇室宗族的谱牒、爵禄、赏罚、祭祀等项事务的机构。分别职掌收发文件、管理宗室内部诸事、登记黄册、红册、圈禁罪犯及教育宗室子弟。长官为宗人令,此职为亲王担任。但后来宗人府又归于礼部管理。清朝宗人府沿袭明制,设于顺治九年(1652)。长官改称宗令,由亲王或郡王内选充。宗令以下设左右宗正、左右宗人、府丞、堂主事等官职。
理藩院:清代管理蒙古、回、藏等少数民族事务的中央机构。后金崇德元年(1636)设蒙古衙门;三年六月,改称理藩院,属礼部。顺治元年(1644),改置尚书、侍郎;十八年,定官制同六部,理藩院尚书亦入议政之列。
都察院:明清两代最高的监察、弹劾及建议机关,其前身为汉以后历代中央政府中的御史台。吴元年(1367)在御史台﹐设左﹑右御史大夫(从一品)﹑御史中丞(正二品)﹑侍御史(从二品)﹑治书侍御史(正三品)﹑殿中侍御史(正五品)和察院监察御史﹑经历﹑都事﹑照磨管勾等官。明太祖洪武九年(1376)裁侍御史及治书﹑殿中侍御史;十三年专设左﹑右中丞(正二品)和左﹑右侍御史(正四品)。不久罢御史台。十五年更置都察院。长官为左、右都御史,下设副都御史、佥都御史。又依十三道,分设监察御史,巡按州县,专事官吏的考察、举劾。清代改以左右副都御史专为总督、巡抚的国衔(明代,都御史、副都御史都兼用作加衔),以方便其行事。至雍正元年(公元1723年),又以六科给事中并入,因合称为科道。乾隆十三年(1748),废左佥都御史。
六科给事中:明初,承前代制度设给事中,不分科,明太祖洪武六年(1373)分吏、户、礼、兵、刑、工六科,各设都给事中一人,正七品,左右给事中与给事中,均从七品,掌侍从、规谏、补阙、拾遗,辅助皇帝处理奏章,稽察六部事务。享有“科抄”,“科参”及“注销”之权,并参与“廷议”、“廷推”,朝廷大政方针的制定并监督其执行。清初沿明制,六科为独立机构,六科各设掌印给事中满汉各1人,给事中满汉各1人,秩正五品。康熙五年(1666),改都给事中为掌印给事中。雍正元年(1723)并入都察院,六科给事中与各道监察御史合称科道,同任漕、盐等差,台省合一,品级亦提高为正五品。光绪三十二年(1906),又废六科之名,统设给事中。
通政司:官署名。明代始设“通政使司”,简称“通政司”,掌内外章奏和臣民密封申诉之件,俗称“银台”。其长官为通政使,正三品,掌受理内外章疏、敷奏封驳之事;下设左、右通政各一人,正四品,受理内外章疏和臣民密封中诉之件;誊黄右通政一人,正四品,记录武官贴黄、卫所官袭替缘由,以备征选之事。清代沿置。
翰林院:始设于唐代,意为文翰之林,即文苑。别称“词林”。高祖武德年间,设立由各种艺能之士供职的翰林院,除文学之士外,医卜、方伎、书画、甚至僧道等皆可入选,以待诏于院,史称“翰林初置,杂流并处”。玄宗时,遴选擅长文词之朝臣入居翰林,以备草拟急诏,兼有撰写诗文、以颂太平之责。翰林院因此逐渐演变为草拟机密诏制的重要机构,任职者称翰林待诏。开元二十六年(738年),另建翰林学士院,将文学之士从杂流中分出,供职者称翰林学士,简称学士,本身无品秩,以原品入值。从此“职清地禁,杂流不入”。著名诗人李白、白居易,皆曾供职于翰林学士院。翰林学士初置时,并无员额,后依中书舍人之例,置学士六人。宪宗时,择其中资深者一人为承旨,以统领诸学士。“安史之乱”后,战事频繁,翰林学士地位愈发重要,不但在草诏方面分割中书舍人之权,且在得参谋议论方面分割宰相之权。宪宗以后,翰林学士承旨往往晋升为宰相。随着时光推移,翰林学士与中书舍人分工日趋明确。学士负责起草任免将相大臣、宣布大赦、号令征伐等有关军国大事的诏制,称内制;而中书舍人负责起草一般臣僚的任免及例行文告,称外制。二者并称两制,而内制重于外制。
宋沿唐制设学士院,也称翰林学士院。翰林学士充皇帝顾问,宰相多从翰林学士中遴选。北宋前期,翰林学士亦无品秩。元丰改制后,翰林学士承旨和翰林学士成为正式官职,正三品,不任他职,专司内制,例加知制诰衔。又仿唐制,另设专掌方术伎艺供奉之事的翰林院。此做法也影响到其他少数民族政权。西夏国曾设有翰林学士院,官员有学士等;
辽朝南面官中有翰林院,掌汉文文书及刑狱诸事,长官为翰林学士及翰林学士承旨等;
金朝置翰林学士院,设翰林学士承旨、翰林学士等,掌草诏等事;
元朝设翰林兼国史院及蒙古翰林院,官员与金代同,分掌制诰文字、纂修国史及译写文字。
明代将前代之翰林学士院正式定名为翰林院,而与杂流诸如方术伎艺等供奉之事脱离干系。掌制诰、史册、文翰之事,考议制度,详正文书,备皇帝顾问,主官为翰林学士,下有侍读学士、侍讲学士、修撰、编修、检讨等官,另有作为翰林官预备资格的庶吉士。明代将翰林院定为五品衙门,翰林官品秩甚低,却被视为清贵之选。翰林若得入直文渊阁参与机密,则更是贵极人臣。
清因明制,设翰林院。置掌院学士两人,满、汉各一人,从二品,是侍读学士以下诸官之长,其他翰林官设置多因命制。而自康熙时起,掌院学士历由殿阁大学士兼领,地位更加突出。按清制,翰林官不仅升迁较他官为易,而且南书房行走及上书房行走例由翰林官为之,因而与皇帝、皇子及近支王公有较多接近机会,多蒙优待厚遇。明清时期科举考试均由翰林官主持,形成座师制度,文脉与人脉相互交织,使翰林影响延伸至各个领域。翰林在知识界享有崇高声望,对社会的方方面面发挥着巨大的影响力。翰林院制度不始于清代而以清代为最完备,资料最为丰富,机构最为庞大,品秩最为突兀,规模最为壮观,是集历代大成的产物。
庶吉士:又称代常、庶常。明洪武初年,选进士于六部诸司及翰林院之下观政。翰林院之下者称庶吉士,六部之下者称观政进士。成祖永乐二年(1404)始专隶于翰林院,选进士之长于文学、书法有潜质者充任,是一种短期职位。由科举进士中选择担任,目的是让他们先在翰林院内学习,之后再授各种官职。有如今天的见习生或研究生。明代英宗以后惯例,科举进士一甲者授予翰林修撰、编修。另外从二甲、三甲中,选择年轻而才华出众者入翰林院任庶吉士,称为“选馆”。非进士不入翰林,非翰林不入内阁。故此庶吉士号称“储相”,能成为庶吉士的都有机会平步青云。清朝时汉人大臣中,亦多出于翰林庶吉士。清雍正以后,选馆更为严格,由皇帝主持之朝考决定。庶吉士一般为期三年,期间由翰林内经验丰富者为教习,授以各种知识。三年后,在下次会试前进行考核,称“散馆”。成绩优异者留任翰林,授编修或检讨,正式成为翰林,称“留馆”。其他则被派往六部任主事、御史;亦有派到各地方任官。
钦天监:官署名。掌观察天象,推算节气,制定历法。秦、汉至南朝有太常所属的太史令,掌天时星历。隋秘书省所属有太史曹,炀帝改曹为监。唐初,改太史监为太史局,嗣曾数度改称秘书阁、浑天监察院、浑仪监,或属秘书省。玄宗开元十四年(726),复为太史局,属秘书省。代宗乾元元年(758),改称司天台。五代与宋初称司天监,宋神宗元丰改制后改太史局。辽南面官有司天监,金称司天台,属秘书监。元有太史院,与司天监,回回司天监并置。明初沿置司天监、回回司天监,旋改称钦天监,有监正、监副等官,末年有西洋传教士参加工作。清沿明制,有管理监事王大臣为长官,另设监工、监副等官,满、汉并用,并有西洋传教士参加。乾隆初曾定监副以满、汉、西洋人分用。后在华的西洋人或归或死,遂不用洋人入官。
太医院:太医院,是专为皇宫服务的医政及医疗保健组织。始设于金代,隶属于宣徽院。最高长官是太医院提点(正五品),下设使,副使,判官等,“掌诸医药,总判院事”。此外,太医院中还设管勾主管医学教育,另还设有各种名称的太医和医官。元代太医院属于宣徽院。开始时长官为宣差,后改为尚医监、太医院提点等,秩正二品。最高长官之下设院使、副使、判官等名目。元代太医院掌管一切医药事务,官员品秩普遍高于任何朝代。明代也设有太医院,其长官初始称作太医院令,后改称院使。清代太医院,院使正五品,总揽医药行政及医疗大权,清初,御药房也划归太医院管理,全国医官统一由太医院差派、考核、升降,从而加强了统一领导。但这种体制未能坚持下去,礼部管生药库,总管太监管御药房,削弱了太医院的功能。
内务府:顺治帝入关定都北京后设立,以管理宫禁事务。顺治十一年(1654)裁撤,康熙即位后又重新恢复。其主要人员分别由满洲八旗中的上三旗(即镶黄、正黄、正白旗)所属包衣组成。最高长官为总管内务府大臣,初为三品衙门,雍正十三年(1735)升为正二品,由皇帝从满洲王公、内大臣、尚书、侍郎中特简,或从满洲侍卫、本府郎中、三院卿中升补。凡皇帝家的衣、食、住、行等各种事务,都由内务府承办。内务府内部主要机构有广储、都虞、掌仪、会计、营造、慎刑、庆丰七司,分别主管皇室财务、库贮、警卫扈从、山泽采捕、礼仪、皇庄租税、工程、刑罚、畜牧等事。另有上驷院管理御用马匹,武备院负责制造与收储伞盖、鞍甲、刀枪弓矢等物,奉宸苑掌各处苑囿的管理、修缮等事,统称七司三院。内务府还有三织造处等30多个附属机构。此外负责管理太监、宫女及宫内一切事务的敬事房也隶属总管内务府大臣管辖。
织造衙门:官署名。明代于京师及各地设织染局,并在南京、苏州、杭州三处各置提督织造太监一人,专掌丝织品织造事宜,以供皇室消费。清代沿明制,于江宁(今南京)、苏州、杭州三府设织造衙门,各有织造监督(简称织造)一人,隶房织造外,并兼管机户、征收机税等事务,隶属“内务府”。曹雪芹的曾祖曹玺、祖父曹寅、父曹頫三代任江宁织造,曹寅妻兄李煦为苏州织造。
步军统领:俗称九门提督,正式官衔为“提督九门步军巡捕五营统领”,主要负责北京内城九座城门(正阳门、崇文门、宣武门、安定门、德胜门、东直门、西直门、朝阳门、阜成门)内外的守卫和门禁,还负责巡夜、救火、编查保甲、禁令、缉捕、断狱等,实际为清朝皇室禁军的统领,品秩为“从一品”。
京堂:明清时称各衙门长官为京堂,意为堂上之官。清代对都察院、通政司、詹事府、大理、太常、大仆、光禄、鸿胪等寺及国子监的堂官,概称京堂;负责文书、草拟者称京卿。中叶以后,对官小任重而另加三品京卿、四品京卿者称京堂。
章京:清初的武职叫“额真”为名,皇太极天聪八年(1634),除固山额真外,皆改称“章京”。顺治八年(1651),又改定札兰章京为汉字“参领”。十七年(1660)改固山额真为汉字“都统”,梅勒章京为“副都统”,牛录章京为“佐领”。雍正年间设立的军机处有文职章京,掌缮写谕旨、记载档案、查核奏议等。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亦有章京,分管本官署事务,总理文书,起草章奏及各项公文等。又蒙古各族札萨克属官有管旗章京,管理本旗事务。
笔帖士:清代在各部寺设立笔帖士,掌管翻译满、汉章奏文书。以满族、蒙古族和汉军旗人担任。笔帖士为满语“儒士”(一说是汉语“博士”)的音译。
八旗制度:努尔哈赤在统一女真各部的战争中,于明万历二十九年(1601)建立黄、白、红、蓝四旗,称为正黄、正白、正红、正蓝,旗皆纯色。万历四十三年,又在原有牛录制的基础上,创建了八旗制度,即在原有的四旗之外,增编镶黄、镶白、镶红、镶蓝四旗。旗帜除四整色旗外,黄、白、蓝均镶以红,红镶以白。把后金管辖下的所有人都编在旗内。其制规定:每300人为1牛录,设牛录额真1人;5牛录为1甲喇,设甲喇额真1人;5甲喇为1固山,设固山额真1人。据史籍记载,当时编有满洲牛录308个,蒙古牛录76个,汉军牛录16个,共400个。此时所编设的八旗,即后来的满洲八旗。清太宗时,又建立蒙古八旗和汉军八旗,旗制与满洲八旗同。八旗由皇帝、诸王、贝勒控制,旗制终清未改。
亲王:汉朝开始封皇子、皇帝兄弟为王。魏晋开始,王爵分为亲王、郡王两等,亲王专封皇子、皇帝兄弟;郡王初为皇太子之子的封号,后多用于分封节度使等武臣,文官也有受封郡王者。南朝梁、陈封爵有亲王。隋炀帝定制,以皇帝伯、叔、兄弟及皇子为亲王,唐以皇帝兄弟及皇子为亲王。自亲王、郡王分设,一般一字王号为亲王,两字王号为郡王,李旦登基前封相王,郭子仪封汾阳王。前者为亲王,后者为郡王。明朝亲王的正式名称为王,其封地称国,王玺称“某国之宝”。清代宗室封爵第一等称为和硕亲王,主要封给皇子。爵号直接冠以“亲王”字样为名的,唯清朝一代。
郡王:中国古代爵位名。位次亲王,为封爵的第二等。始见于魏晋时期。西晋武帝封宣帝孙永为东莞郡王,始见郡王之称。后世开始沿袭设置。隋爵分九等,郡王是第二等,位次于王。唐制:皇太子之子封郡王,大臣、节度使亦得封郡王,郡王与国公并为从一品。晚唐、五代,异姓封郡王者甚多。以后各朝代郡王也多为二等。宋宗室近亲承袭,有皇帝特旨者封郡王。南宋,为酬韩世功等大将军功,也曾封之为郡王。金、元沿置。元代赐爵郡王者甚滥。明代,亲王子除世子外均封郡王、世袭罔替。清代时封爵第二等为多罗郡王,也称郡王,专用于加封皇族、满洲贵戚以及蒙古、新疆、西藏少数民族首领。
贝勒、贝子:全称“多罗贝勒”、“固山贝子”,原为满族贵族的称号,后为清代宗室封爵的两个等级,贝勒为第三级,贝子为第四级。(大清王朝满洲皇室爵位分为十二个等级:1和硕亲王,2多罗郡王 3多罗贝勒4固山贝子5镇国公6辅国公7不入八分镇国公8不入八分辅国公9镇国将军10辅国将军11奉国将军 12奉恩将军世袭罔替的王爷有礼、睿、豫、肃、郑、庄、怡、恭、醇、庆这十位亲王和顺承郡王、克勤郡王)。顺治六年规定,亲王一子封亲王,余子封郡王。郡王一子封郡王,余子封贝勒。贝勒之子封贝子,贝子之子封镇国公,镇国公之子封辅国公,辅国公之子授三等镇国将军。
国公:晋代始有“开国郡公”、“县公”之称,历代沿置不革,北周封皇子为国公。隋封爵有国公,位次郡王,高于郡公,沿袭至明。明以后去“开国”两字。宗室封爵,唐、宋、辽、金四代亦有“国公”之称。清代有镇国公与辅国公,次于贝勒、贝子,高于镇国将军与辅国将军。
福晋:来源于满语,意为贵妇或王妃。清入关前,后宫妃嫔称福晋或格格,嫡妻会用大福晋的尊称。顺治朝仍然沿用。康熙时后宫定制,妃、嫔等封号取代了福晋和格格。定制后,福晋一词专称亲王、郡王及亲王世子的正室,侧室称侧福晋。为了强调福晋的嫡妻地位,又称其为嫡福晋,嫡福晋是要经过皇帝的册封的。
格格:满语译音,即小姐、姐姐、姑娘之意。是满人早期对国君女、酋长女或一般妇女的称呼。皇太极即位后,于崇德元年(1636)规定,皇后所生之女称固伦(或作固龙、古伦,满语,汉语“国家”之意)公主,妃嫔所生女及中宫抚养者称和硕公主,格格遂成为皇家贵族小姐婚前的统称。清制中,亲王、郡王、贝勒、贝子、镇国公、辅国公之女,未予封号者均称格格,若加封,秩分五等,即亲王女称和硕格格,封郡主;封郡王女为多罗格格,封县主;贝勒女为多罗格格,封郡君;贝子女为固山格格,封县君;镇国公、辅国公女为格格,封乡君。以上五等或为侧室所生,均依次降二等。格格于许婚后,报宗人府,查明合例奏请受封,已受封者不随父升降。另外,在清初后妃制度不健全时期,后宫中没有其他的位号,也称皇帝、皇子的伺妾为格格。
额驸:清宗室、贵族女婿的封号,相当于“驸马”。清代制度,皇后所生封固伦公主,其夫称固伦额驸,品阶相当于固山贝子;妃嫔所生女封和硕公主,其夫称和硕额驸,品阶相当于镇国公;亲王女封郡主,其夫称郡主额驸;郡王女封县主,其夫称县主额驸;贝勒女封郡君,其夫称郡君额驸;贝子女封县君,其夫称县君额驸;镇国公、辅国公女封乡君,其夫称乡君额驸。宗室女嫁蒙古贵族亦如此。
宗室:
1、明以前历代皇族称宗室,通常以与皇帝的父系血缘亲疏关系来确定是否列入宗室之列,历代就此规定不一。历代均专设官衙来主管宗室事务,如“大宗伯”、“宗正”、“宗正寺”、“宗人府”等。
2、清代制度:显祖(努尔哈赤之父)的直系子孙始得称为宗室,因其系金黄色带子,故俗称“黄带子”
总督:中国明清地方军政大员。又称总制、制台。明英宗正统六年(1441)始设。总督分专务和地方两种。专务总督有总督粮储、总督河道、总督漕运等名,各以所辖专务为职,提督军务为辅。明初常遣尚书、侍郎、都御史等官,至地方安抚军民,或主管兵事,事毕即撤。名义或称巡抚,或称镇守。所辖多重者加总督之号,以所辖地区军务为主。在明代政治中,总督举足轻重,入则为朝廷显官,出则为一方军政之首,故时人称文帅第一重任。宪宗成化五年(1469)在两广设总督后,其职始专,近于定制。
总督在清代为地方最高级长官,总管一省或二三省,总督与巡抚皆为地方军政大员,合称督抚。但总督权力较巡抚大,多数地区巡抚位于总督之下(总督如加兵部尚书衔,为从一品;加兼都察院右都御史衔,为正二品。巡抚如加兵部侍郎衔,为正二品;加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衔,为从二品)。亦有总督兼巡抚者;总督辖区较巡抚广,一般都在一省以上,明末时有管辖五省、七省者;总督级别较巡抚高,地方总督多由部院正官中推选。清初总督额数及辖区并不固定,乾隆以后成为定制,全国设有八个总督:直隶、两江、陕甘、闽浙、两湖(即湖广)、两广、四川、云贵。总督一般均带兵部侍郎(或尚书)、右都御史衔,其职掌综理军民事务、统辖文武、考核官吏,为一方面军民高级长官,世称封疆大吏。另有漕运及东河、南河总督三员。光绪三十二年(1906),东北奉天、吉林、黑龙江建行省,改将军为总督,名曰东三省总督。
巡抚:又称抚台、抚军。中国明清时地方军政大员之一。北周与唐初均有派官至各地巡抚之事,系临时差遣,“巡抚”亦未成为官名。明代任命为巡视各地的军政、民政大臣,事毕复命。清代巡抚为主管一省军政、民政。前期督权远过于抚,如两江总督按例兼辖江苏、安徽、江西三省,而末期安徽、江西两省巡抚即不再听命于总督。
布政使:别称“藩台”、“藩司”、“方伯”。明太祖洪武初罢元代的行中书省,至宣宗时,除南北两京外,分全国为十三承宣布政使司,每司设左、右布政使各一人,为一省最高行政长官。后为加强统治,设置总督、巡抚等官、布政使权位乃轻。清代正式定为督、抚属官,专司一省财赋及人事,与专司刑名的按察司并称两司。康熙以后,每省设布政使一员,不分左右。又改变明代做法,于直隶亦设布政使,江苏则设二员,分驻于江宁与苏州。
按察使:唐初仿汉刺史制设立,赴各道巡察,考核吏治。唐睿宗景云二年(711)分置十道按察使,成为常设官员,分别考核各地吏治。玄宗开元二十年(732)改称采访使,代宗乾元元年(758)又改称观察处置使。实为各州刺史的上级,权力仅次于节度使,凡有节度使之处亦兼带观察处置使衔。有先斩后奏的权利,所以实际上是各州刺史头上的“太上皇”。
宋代转运使初亦兼领提刑,后乃别设提点刑狱,遂为后世按察使之前身,与唐代之观察使性质不同。金承安四年(1199年)改提刑使为按察使,主管一路的司法刑狱和官吏考核。元代改称肃政廉访使。明初复用原名,为各省提刑按察使司的长官,主管一省的司法,又设按察分司,分道巡察。中叶后按察使成为巡抚的属官。清代亦设按察使,隶属于各省总督、巡抚,为正三品官。清末改称提法使,别称臬司、臬台。
三大宪:清代地方官对总督(或巡抚)、布政使和按察使的合称。
部院:
1、清代各省巡抚多兼兵部侍郎和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衔,故称巡抚为部院。
2、清代中央六部和都察院的合称。
盐运使:全称为“都转盐运使司盐运使”,简称“运司”。始置于元代,设于产盐各省区。明清相沿,其下设有运同、运副、运判、提举等官,有的地方则设“盐法道”,其长官为道员。这些官员往往兼都察院的盐课御史衔,故又称“巡盐御史”,不仅管理盐务,有的还兼为宫廷采办贵重物品,侦察社会情况等任务。
道员:又称道台、道尹,尊称观察。明布政使有佐官左、右参政及左、右参议,分管各承宣布政司辖区内部份地区、钱谷等事,无定员,因事添设,各省不等,称分守道;按察使有佐官副使、佥事,无定员,分管各提刑按察使司辖区内部分地区、刑名等事,称分巡道。清乾隆十八年(1753)废参政、参议、副使、佥事等官衔,专置分守道主管一省内若干府县政务、分巡道主管全省提学、屯田等专门事务,又称分巡道、分守道,带兵备衔者称兵备道。皆通称道员,俗称道台。清末又在各省置巡警道与劝业道。
候补道:清制,捐纳文职最高级为道员,捐纳得官后,赴吏部报到,等候吏部依法选用,称为候选。吏部再分发某部或某省,听候委用,称为候补。道员实缺有限,捐纳道员一般无缺可补,仅能得到差委,故称其为候补道。
知府:官名。宋代至清代地方行政区域“府”的最高长官。唐以建都之地为府,以府尹为行政长官。宋升大郡为府,以朝臣充各府长官,称以某官知(主管)某府事,简称知府。明以知府为正式官名,为府的行政长官,管辖所属州县。清沿明制不改。知府又尊称太守、府尊,亦称黄堂。
知州:官名。宋以朝臣充任各州长官,称“权知某军州事”,简称知州。“权知”意为暂时主管,“军”指该地厢军,“州”指民政。明、清以知州为式官名,为各州行政长官,直隶州知州地位与知府平行,散州知州地位相当于知县。
同知:明清时期官名。同知为知府的副职,正五品,因事而设,每府设一二人,无定员。同知负责分掌地方盐、粮、捕盗、江防、海疆、河工、水利以及清理军籍、抚绥民夷等事务,同知办事衙署称“厅”。另有知州的副职称为州同知,从六品,无定员,分掌本州内诸事务。康熙后,一些派驻在外分管某一事务的同知,逐渐成为主持当地政务的实际长官,此区域递为“厅”,是为“散厅”。这些散厅级别等同于州县,同知视如州县官,不再是副职。
知县:官名。秦汉以来县令为一县的主官。唐称佐官代理县令为知县事。宋常派遣朝官为县的长官,管理一县行政,称“知县事”,简称知县,如当地驻有戍兵,并兼兵马都监或监押,兼管军事。元代县的主官改称县尹,明、清以知县为一县的正式长官,正七品,俗称“七品芝麻官”。
典吏:明清知县下面的属官,掌缉捕、狱囚。
都指挥使:五代称诸将统帅为都指挥使。宋殿前司、侍卫亲军步军司、侍卫亲军马军司与各军皆以都指挥使为长官。辽南面官与北面官、金殿前司、京城武卫军与诸总管府皆有都指挥使。元置各军都指挥使与兵马指挥使司,设都指挥使、副都指挥使等官。明置卫所于各地,以都指挥使司为常设统率机构,简称都司,长官都指挥使为地方最高军事长官,属朝廷五军都督府。明京卫与外卫并置指挥使司,有指挥使等官。
提督:武职官名。全称为提督军务总兵官。负责统辖一省陆路或水路官兵。提督通常为清朝各省绿营最高主管官,称得上封疆大吏。提督分为陆路提督与水师提督,掌管区域达一至两省,数万平方公里,甚至数十万平方公里。清朝共在中国各地设置12名陆路提督,3名水师提督。(福建水师提督、广东水师提督及长江水师提督)。
总兵:官名,俗称镇台。明初设置的镇守边区的统兵官。有总兵和副总兵,无定员。总兵官本为差遣的名称,无品级,遇有战事,总兵佩将印出战,事毕缴还,后渐成常驻武官。
协台:清代副将的俗称,亦称协镇。
参将:
1、参将,明代镇守边区的统兵官,无定员,位次于总兵、副总兵,分守各路。
2、清代绿营的统兵官,正三品武官,位次于副将,统理本营军务;
3、明清漕运官设置参将,协同督催粮运。清代河道官的江南河标、河营都设置参将,掌管调遣河工、守汛防险等事务。
4、清代京师巡捕五营,各设参将防守巡逻。
游击:官名。汉武帝时置游击将军,统兵专征,职权颇重,东汉至唐沿置,唐、宋武散官中亦有游击将军。明沿边与要地驻军有游击将军,无品级,无定员,位次参将,明初多以功臣、外戚充任,分掌驻地防守应援,后定游击从三品。清绿营兵军官有游击,秩从三品,位次参将,为将军、督、抚、提、镇分领营兵,也有充各镇中军官者。四川土司又有土游击。
守备:
1、明代设南京守备,节制本区各卫所,为重要军职;
2、明代镇守边防的军官,位次于游击将军,无品级,无定员,因事增置,统兵戍守;
3、清绿营兵统兵官中亦守备,秩正五品,次于都司,分领营兵,掌营务粮饷。漕运总督所辖各卫分设守备,统率运粮军领运漕粮称卫守备。;
4、清代于四川、云南等省土司中设守备一职,称土守备。
千总、把总:
1、明驻守京师兵,分三大营,设千总、把总等领兵官。职位低下;
2、明代各地总兵属下军官亦有此官,位次守备。明初多以功臣、外戚充任。后职位日轻;
3、清代京师内九门、外七门,每门设千总把守,称门千总。京城巡捕五营统兵官亦设千总、把总;
4、清代绿营兵编制,营以下为汛,以千总、把总统领。称营千总,正六品;把总为七品。
5、漕运总督辖下各卫和守御所分设千总,统率运军粮、漕粮,称卫千总、守御所千总;
6、四川、云南、甘肃、贵州的土司官中亦设有千总、把总,称土千总、土把总。
统领、协统:官名。南宋统兵官有统领、同统领、副统领,位在统制下,皆偏裨军官。清八旗前锋营有前锋统领、左右翼各一人,各掌本翼四旗前锋政令,镶黄、正白、镶白、正蓝四旗为左翼,正黄、正红、镶红、镶蓝四旗为右翼。护军营有护军统领,每旗各一人,掌护军政令。步军营有提督九门步军巡捕五营统领,掌守卫京城。咸丰以后,各省招募勇营成军,统军长官亦称统领。清末练新军,称一协(旅)长官为统领,亦称协统。又巡防队统兵官亦称统领。
管带:官名。清末新兵制,巡防营与陆军警察队统辖一营的长官亦称管带。海军的舰长亦用此称。
伯克:官名。清代在新疆维吾尔族住区设立,驻天山南路的回部各城。地方官吏的总称。“伯克”是突厥语的对音﹐有王﹑首领﹑头目﹑统治者﹑官吏以及老爷﹑先生等多种意思。古代维吾尔族中即有“伯克”这一名称的官职,为地方官吏。世袭任职。设置延续到清代。乾隆二十四年(1759)﹐清政府平定大小和卓之乱後﹐根据新疆的民族特点﹐任命阿克苏的阿奇木伯克为三品官﹐伊沙噶伯克为四品官﹐并陆续推广到其他地区。从此﹐伯克制度在维吾尔族地区逐渐确定下来。清政府废除了伯克的世袭制﹐给伯克加以三品至七品品级﹐并授予一些特权﹐而实际权力则掌握在各城参赞﹑办事﹑领队大臣等手中。三品至五品伯克﹐由本城大臣选出﹐送参赞大臣验明﹐奏请补放﹔六品以下伯克﹐则由各城大臣选拔﹐送参赞大臣验放。四品以上伯克均需轮流进京朝见皇帝﹐谓之“年班”。各城的伯克也无固定名额﹐根据城市大小﹑事务繁简而设置﹐往往是因当地有一些特产而设立专管的伯克。统理城村一切事务的称阿奇木伯克﹐是各伯克之首。协理其办事的称伊沙噶伯克或伊什罕伯克﹐管理地亩粮赋的称噶匝纳齐伯克﹐管理匠役营造诸种公务的称讷克布伯克﹐管理水利的称密喇布伯克﹐管理集市贸易的称巴匝尔伯克﹐办理一切刑名词讼的称哈子伯克﹐还有管理交通﹑台站﹑社会治安﹑宗教事务﹑教育等方面的伯克。同一职务的伯克﹐品级往往不相同﹐如阿奇木伯克就有三品至六品不等。清政府利用这些伯克来统治新疆维吾尔族地区。
札萨克:官名,蒙古语“执政官”的意思,是一种清朝时的主要对蒙古族和满族人授予的军事、政治官职爵位。其等级以次为汗、亲王、郡王、贝勒、贝子等,均由朝廷册封,受当地办事大臣或参赞大臣节制。札萨克是朝廷册封的,都有爵位,一般可以世袭。一般称为“王爷”。清分蒙古族居住地区若干旗,每旗置札萨克一人,以蒙古贵族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充任。掌一旗政令,统领步众,受理藩院与将军、都统节制。并置协理台吉二人或四人,赞襄旗务,亦以台吉以上充任。属官有管旗章京、副章京、参领、佐领、骁骑校等。在札萨克的封地内,山川、河流、山林、牧地、田产均归其所有,且不向政府担负任何徭役、税赋。
京察:明代设立的一种考核京官的一种制度。规定六年举行一次,清代改为三年,以“四格”、“八法”为升降标准。“四格”为:守、政、才、年。每格按其成绩列为称职、勤职、供职三等。列一等者记名,得有升任外官的优先权。“八法”为:贪、酷、无为、不谨、年老、有疾、浮躁、才弱。分别给以提问、革职或降级调用的处分,年老和有疾者退休。“八法”后去掉贪、酷,改为“六法”。
大计:
1、明代考核外官的制度,清沿其制。规定三年举行一次,每逢寅、巳、申、亥年,由县、州、府、道、藩、臬等层层考察所属官员,申报督、抚审核其事状后,造册送吏部覆核。对于才、守均优者称为“卓异”,经引见(即朝见皇帝)后得加一级回任候升。劣者劾以八法(后改为六法,参见“京察”》。其处分与京官同。不入举劾者称为平等。
2、官吏每三年一次的考绩
顶戴:清代用以区别官员品级的帽饰。以红宝石为最高,依次为珊瑚、蓝宝石、青宝石、水晶、阵碟、素金、镂花阴文金顶、镂花阳文金顶。革职或降职时,即革除或摘去所戴顶子。朝冠与吉服冠在三品以上略有区别,如红宝石仅用文武一品官朝冠,吉服冠用珊瑚。进士、状元朝寇特用金三枝九叶,举人用金雀,生员用银雀;朝服则举人以上用素金,与七品官司同,生员用素银。僭用帽顶有厉禁,对八九品原用镂花阴、阴文金顶者,如因军营保举及捐纳得虚衔者,虽居微职,亦可依其虚衔戴顶子。
戈什哈:满语。清代高级官员的侍从护卫(武弁),简称“戈什”,总督、巡抚、将军、都统、提督、总兵等官属下均设有此职。
巴图鲁:乃满语的译音,乃勇将,能干之意。在元代大部分作为人名,偶尔也有作为赐号出现的。清朝则将巴图鲁作为一种赏赐手段,大量赐封将士。赐号有两种:一种只称巴图鲁;另一种在巴图鲁上尚加有字样,分为清字勇号如达桑巴图鲁;汉字勇号如劲勇巴图鲁两种。清初,赐巴图鲁名号并不多,而且赐号者多同时赐谥,且获赠勇号者均为满人,均为武将。嘉道间始及汉人。咸丰时间有文臣,后来文员增至十二人。而同治朝以后,赐巴图鲁名号已经太过于冒滥,左宗棠收复新疆时,清廷先后赏赐巴图鲁名号不下几十人。并且绝大多数赏赐给汉人,满人仅英翰、者贵二人此外,洋人毕乃尔也曾获得清朝赐予的勇号。
朱谕:清制,凡有异常重大处分,于内外奏章或特降圣旨,由皇帝以朱笔批示,书写,以示郑重,称朱批谕旨,简称朱谕。
朱批:清制,皇帝在臣僚奏章上以朱笔所作批示称朱批。奏摺是大臣对皇帝的一种报告。皇帝用朱砂红笔批阅的奏摺,称为“朱批奏摺”或“朱批谕旨”,简称“朱批”。
谥法:中国古代帝王、诸侯、卿大夫、大臣等人死后,朝廷根据他们生前事迹和品德,评定一个称号以示表彰,即称为“谥法”。始于西周中叶稍后。从周文王、武王至懿王,王号均自称。考王之后,方有谥法。后仍有自立王号者,如春秋时,楚君熊通自立为武王。天子及诸侯死后,由卿大夫议定谥号。秦始皇废不用。汉初恢复。以后帝王谥号由礼官议上。贵族大臣死后定谥,由朝廷赐予。明清定谥属礼部。此外,又有私谥,始于东汉,大多是士大夫死后由亲族门生故吏为之立谥,故称私谥。
册封:中国古代皇帝授勋封爵举行仪式时宣读的册文。古代,皇帝以勋封爵号授给异姓王、宗族、后妃等,都经过一种仪式,在受封者面前,宣读授给封爵位号的册文,连同印玺一齐授给被封人,称为册封。清立皇后之礼称册立,余称册封,立皇后与封皇贵妃、贵妃、亲王、亲王世子皆金册、金宝(印玺),封郡王及郡王福晋册、印皆银制饰金,封嫔有金册而无印,封郡王长子、贝勒、贝子及郡主、郡君、县主、县君则皆用纸册。
封典:皇帝给予官员本身及其妻室,父母和祖先的荣典。始于晋代,其制度历代各不相同。清制,以封典给官员本身称为“授”,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和妻室,存者称为“封”,已死的称为“赠”。一品官曾祖父母以下均有封典,三品以上封其祖父母以下,七品以上封其父母以下,九品以上仅给与其本身。
诰封:诰封就是诰命封赏。在明清之际,对文武官员及其先代妻室赠予爵位名号时,皇帝命令有诰命与敕命之分,五品以上授诰命,称诰封;六品以下授敕命,称敕封。诰命与敕命形如画卷,轴端一品用玉,二品用犀,三品与四品用裹金,五品以下用角,参见“封赠”。《清会典》中载,诰命针对官员本身的叫诰授;针对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及妻时,存者叫诰封,殁者叫诰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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