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5年12月湖北省云梦县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简》以后,如果获得至宝,秦法实际上并没有暴虐,而是与《大秦帝国》小说中描写的“万古法城”和“法制社会”形成对比。
事实上,在《睡虎地秦墓竹简》之后,陆续出土、现世了《里耶秦简》和《岳麓书院藏秦简》,均包含了大量的秦朝基层管理涉及到的户籍、簿册、公文,以及法律的律文。
这些材料,为我们完整复原秦国、秦朝的全部行政运行仍有不足,但从中了解秦法的立法原则和基层管理细节,却绰绰有余。
在全面了解这些新、旧材料,并结合《史记》等文献记载之后,我们可以确认的是,商鞅变法后的秦国,实际上是一个以“变相国家奴隶制”为基础的国度。
在秦法的概念下,整个国家除了王室之外,分为三种人:
第三等级,奴隶与变相奴隶,即隶臣(男奴)、隶妾(女奴)、城旦(男重刑徒)、舂(女重刑徒)、司寇(可居家轻刑徒)、隐官(轻刑徒)、居赀(债务奴);
第二等级,编户民,即二十等军功爵“大夫爵”之下的平民百姓(有对应爵位授予田宅以及以爵赎罪的经济权利);
第一等级,官吏和“高爵”贵族,自佐史以上至丞相,含有里吏(半官半民)、地方官、中都官等多个系统的官吏阶层;以及“大夫爵”以上,尤其是“有食邑”的“高爵”贵族,都属于特权阶层。
秦法则是规定这三种人“社会行为”的成文规定,而触犯法律, 会很容易完成阶层下坠,由第一等级和第二等级坠落到第三等级,唯一避免的手段就是你有足够的钱,对,你没看错,事实上,云梦秦简中的最常见的“赀甲”,甚至“马甲”之类的物质惩罚,乃至于死刑,全部可以折算成钱。具体的折算公式见《岳麓书院藏秦简(贰)》:
马甲一,金三两一垂,直(值)钱千九百。金一朱(铢)直(值)钱廿四。赎死,马甲十二,钱二万三千卅 。
如果你有“钱”,除了“政治问题”让帝王无法容忍可能无法免罚,基本上可以无视各种刑事犯罪,而如果没有“钱”,你的前景就是变成绝大部分为终身制的各种奴隶。
按照《徭律》规定,秦朝的委输传送的“兴徭”,优先要派出这些奴隶,同时,奴隶还要承担公田、仓库、工室、铁矿等等官营经济的基础工作,所有产出都将成为秦王的“私产”,被列为“禁钱”。
作为“回报”,秦王会赐予你区分男女、区分老少的每天定量的食物,还会发给你衣服,让你不至冻饿而死,无法为大秦服务,当然,秦法还非常人性化地允许你娶妻生子,只不过你的子女仍将是世袭的奴隶,除非有陨石撞地球一样的幸运,你的子女中有一个赵高这样的“文武全才”被秦王发现。
这样一个“阶层”在秦国总人数没有记载,但在《翻翻大秦帝国的钱袋子》一文中,三解依据刑徒经济的规模,粗略计算了下限,即120万人以上;在《一篇文章看尽“暴秦”的兴与亡》中则依据洞庭郡迁陵县的刑徒数与在籍人口数,粗略计算了上限,即刑徒占总人口比为25.24%—27.70%,即约1000万人左右。(秦朝总人口为4000万左右,见葛剑雄:《中国人口史》第一卷,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
综上所述,所谓“商鞅变法”终结“奴隶制社会”,或是终结“奴隶制”的说法,乃至于由此引申出的,全中国的“奴隶”应该感谢商鞅的说法,纯属“胡扯”,完全是对初中历史教课书中所谓“封建社会”代替“奴隶社会”的一种可笑的延伸误读。
如果说真的有一个人需要感谢的话,也应该是汉文帝,在他的治下,确立了刑徒的“刑期”制度,又不断放免“官奴婢”,将规模巨大的终身制“刑徒”和“官奴婢”由一个社会阶层,变成了一个相对狭小的“法律概念”,最终促成了中国古代社会的“进化”。
第三等级之上,是“编户民”,但这种等级划分仅仅基于“法律身份”,而并非经济条件或是生活水平。
现实是,秦制下的“编户民”由于承担着诸多“徭役”负担,并需要交纳赋税,其底层的生活水平,甚至远不如刑徒。(参见《翻翻大秦帝国的钱袋子》中的计算)
一个秦国编户民在“傅籍”,也就法律上成年后,就要承担“徭”、“役”,“徭”是普遍意义上的无偿力役负担,“役”则是披甲为兵的兵役负担。
由于秦制下的“兴徭”优先调派刑徒奴隶,所以,秦制下的编户民最惨重的“徭”实际上是“徭戍”,一种完全无偿,反而要求自备衣粮的防卫任务,也就是我们今天说的“边防军”。
当然,这并不是说“委输传送”之类的“徭”不会调派编户民,简牍中就有“黔首”在战场运粮时死去,家中没钱偿还途中借贷官府口粮而打笔墨官司的文书残篇。
正因为如此,“为国守边”哪怕在秦国政府眼中也不是什么“光荣之举”,反而在法律中将“罚戍”作为对编户民比较普遍的惩罚。
更需要注意的是,与西汉武帝时代出土的简牍体现的“更卒”制度不同,秦制中根本没有确定的“更期”,通俗地解释,就是西汉王朝吸取了秦朝灭亡的教训,减少了编户民“徭”的负担,在“南郡卒更簿”中最普遍的“更数”为“三更”,也就是一年中服徭4次,每次1个月。
也就是说,1年12个月,有4个月在为官府服役,这4个月的吃穿用度花费还要“卒”自己承担,而这还是对秦制的“轻徭薄赋”。
事实上,秦代简牍中体现的“徭”的负担,仅仅规定了“戍者月更”,其余则为“均徭日”,也就是说,秦制对百姓的“力役”采取了量出为入的“预算摊派制度”,简言之,一个秦朝的编户民,一年中的“劳役负担”是没有定数的,完全看官府需要的“工时”多少除以总服徭人数,再对个人摊派“徭日”。
必须指出的是,这种“无限负担”,在秦始皇时代南北同时开战,又在关中等地进行诸多巨大工程的情况下,对民间的役使会达到近乎疯狂的程度,由于秦制中“徭”的负担对官吏并没有像西汉初年(惠帝元年)一样进行明文减免,使得里耶秦简中记载的“洞庭郡迁陵县”定编103名官吏,在本就缺员一半的情况下,又有一半的官吏在“供徭使”,以至于迁陵县要写文书向上级叫苦,官吏缺员太多,已经无法维持政务运转了。
如果你认为这是全部,那就错了。
与很多人的理解不同,秦国和秦朝从来没有什么“职业军人”的概念,“卿”、“大夫”、“士”、“卒”、“徒”就是整个军事组织内部的等级,二十等爵制只是在此基础上的细分,比如“卒”就是“爵二级以上”才能称呼的“兵员身份”。
“士”的阶层由于战争的需要,与“卒”并不以爵位相别,而是选取精选武力强健、富裕殷实的良民充任“材士”、“轻车士”、“骑士”,作为整个秦军的“矛头”,“材士”就是日后汉代的“蹶张”、“引强”,他们能够操作强弓硬弩,以二人操作的“轻车”,也称“立车”作为武器发射平台,与“轻车士”构成一个完整的车组。
相对于农耕地区郡县内的“发弩”和“厩”系统即可提供的“材士”、“轻车士”,“骑士”在马镫、高桥马鞍都未发明的时代里,仅靠缰绳和建议鞍鞯操纵坐骑,堪称是特殊的“技术兵种”,所以,秦军中的“骑士”是在边郡的“戎狄道”中“征发”,也在边郡富户中“征发”。
这些以“士”为名的“非职业军人”虽然身份特殊,却并不长期在军营操练,如“材士”(也称“发弩”)往往散居郡县原籍担任治安官吏,也是基层军吏——“士吏”,也称“校长”的部下,受到本县“发弩啬夫”与“校长”的双重领导,“轻车士”则归属于县“厩”教习和使唤。
反倒是“戎狄道”的“戎狄君公舍人”(戎骑、狄骑)与边郡的“骑士”得以无事散居,有事征调入屯,或担任首都宫殿的仪仗扈从,或是陪同射猎,乃至于编入军中作战。
这些事儿其实和普通编户民关系不大,因为“武猛强健”需要良好的营养条件,一般的编户民家庭的饮食结构,连豆子和连壳的麦饭都吃不饱,一年也见不到一回肉,当然很难养育出一个能开六石强弩的壮汉,所以实质上“士”仍旧是一个相对稳定的“经济阶层”。
真正与最广大的“秦民”有关的,实质上是“入屯”为兵,秦军没有什么“军团”的概念,“县卒”或称“乘城卒”就是驻地在县中的“屯兵”(里耶秦简所见,兵源或为邻县异地),“都尉屯”就是在郡中的“屯兵”,在上郡的“屯军”就是今人一般理解的“长城军团”,实际上是“屯兵”与“徭戍”的综合体,而并非一支三十万人的野战军。
也正因为如此,这支武装的人数在《史记》中时而是三十万,时而是十万,今人所谓的“南征军团”则自始至终是以“郡县”的形式存在,实际上只有“徭戍”、“罚戍”、“谪戍”,而并无“屯军”,也就是说,在平定岭南之后,这支军队已经解散。
注意,上述的“戍”和“屯”,一直到免老的年龄,也就是解除服役资格“退休”的年龄,都属于终生不限次数,当然,“不更”爵位以上,也就是“大夫爵”,可以免除更戍。
非常幸运的是,秦国和秦朝的女人不用直接参加战争,但是“丁男披甲,丁女委输”,在制度上是完全存在的,即如果奴隶不足,女人也要被“兴徭”运输粮食、武器。
整体来说,秦法管制下,一个基础的立法原则就是,只有立功授爵,才能改变命运,但是,以秦国一百多年的斩首来说,参战的军人,平分不到一颗头颅,所谓改变命运,就是一根吊在秦人眼前的胡萝卜,看着很美,吃不着。
真正的“立功授爵”,是面向“高爵”和“军吏”阶层的,可以通过“集体功”而非“斩首数”的方式来实现一级甚至三级、五级的“撑杆跳”,前提条件,就是你的“血统”是否足够高贵。
与之相反,“阶层下坠”却是每时每刻都可能发生的事情。由于“公田”的存在,奴隶耕地后政府的所得,远比“十税一”或是“十二税一”的田租所得更多,也就是说,编户民跌落为奴隶、刑徒的数量越大,越有利于秦国的财力积累,当然,也同时缩小了秦国的兵源池,这在秦一统六合之前或许还是一个需要抑制的欲望,但在统一之后,自然就是一个不成问题的问题了。
这也是另一种类型的“国进民退”,只是不是针对私营企业,而是以一个人的终生自由为对象。
可以说,里外里,秦国政府都是稳赚。
至于秦统一之后,按照《史记·李斯列传》中记载李斯的说法:
缓刑罚,薄赋敛,以遂主得众之心,万民戴主,死而不忘。
秦始皇在位的时候,曾经搞过“轻刑薄赋”,这个说法也能得到秦简的印证。
在秦统一之后,曾经改田租“十税一”为“十二税一”,同时,对于没有刑期的刑徒也开始施行一定程度上的刑期调整,重刑徒中的极少部分经过一定年限可以变为轻刑徒,在秦始皇三十一年,还允许“黔首自实田”,即私人拥有土地。
然而,这一切都没有什么用处,道理很简单,关东六国早在春秋末期就已经完成了他们的官僚化改革,而秦国作为“后发国家”,采取了更加野蛮地役使百姓的制度,尽管借助地缘优势和六国的内部争斗,以及农耕时代条件下商品经济动员能力的限制,灭亡了六国的“王室”。
但是,六国的民众,完全没有理由有人不做,偏要做会说话的畜生。
所以,才会出现“一夫作难而七庙隳”的土崩瓦解之势,在《汉书·爰盎晁错传》中有一段汉初人晁错论秦亡国的原因,恰是秦政“伟大”的表现:
秦始乱之时,吏之所先侵者,贫人贱民也;至其中节,所侵者富人吏家也;及其末涂,所侵者宗室大臣也。是故亲疏皆危,外内咸怨,离散逋逃,人有走心。陈胜先倡,天下大溃,绝祀亡世,为异姓福。
正因为秦法从立法原则上,就是通过侵渔百姓而肥朝廷的一个“饕餮”,一张巨口吞噬一切,在秦朝出现乱象之时,先侵害贫民、刑徒、奴婢的利益,再侵害富户和官吏家庭的利益,等到王朝末世,连宗室大臣也不免于侵害,完全是制度性地一步步将自己的身体吃掉。
归根结底,并不是秦始皇的好大喜功毁掉了秦朝,也不是秦二世不到两年的“乱政”毁掉了秦朝,而是当这个“饕餮”连自己的身体都要吞噬的时候,不愿意做会说话的畜生的六国遗民,齐心协力杀死了“饕餮”。
而了解了这些,你再去贾谊的《过秦论》,就不再是空洞的辞藻了,因为这些事实,在汉文帝时代仍是人尽皆知的常识,而到今天,却被各种“秦粉”和儒法斗争的谬论遮蔽了事实,秦的灭亡,是一种制度性的必然,2000年后还吹嘘它的“先进”或是“伟大”,不是蠢,就是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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