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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预缴方式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
为进一步支持稳定就业、保障就业、促进消费,帮助构建新的发展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方式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1.居民个人在最近一个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在同一单位代扣代缴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且年工资薪金所得不超过6万元的,当年代扣代缴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时,累计扣除额从1月起直接按照年所得税6万元计算扣除。即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个人所得税不提前扣缴;在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月份和当年随后的月份,提前扣缴个人所得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全体职工申请全额扣缴申报,并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表》相应纳税人的备注栏注明“上年度每个月有一次申报,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字样。
二、按累计扣缴法对劳务报酬所得先行扣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宣布。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12月4日
解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方式的公告》解读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优化部分纳税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办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释如下:
第一,为什么要发布公告?
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后,为了使大部分纳税人准确纳税,提前享受改革红利,参照国际通行做法,采用累积扣缴法提前扣缴个人所得税。这样,大部分只有一份工资收入的纳税人提前缴纳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的税款,无需在次年进行最终结算,可以有效减轻税负。从新税制实施的第一年来看,这种预扣预付制度安排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相当一部分纳税人在提前还款阶段完全享受改革红利,不需要结算支付。但也发现,部分从一个地方缴纳,一年收入不足6万元的纳税人,全年结算时不需要纳税,但由于收入波动较大或前后收入较低,无法判断年中收入,提前一个月或几个月代扣代缴税款,年终后仍需申请退税。
对此,考虑到新税制的实施已经有了完整的纳税周期,纳税人也有了新税制实施后的年度所得税数据。在享受原有税费改革红利的基础上,可以优化代扣代缴和预缴方式,进一步减轻其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考虑到纳税人在代扣代缴和预缴代缴阶段的税收负担和财政收入的稳定性,发布公告,也有利于更好地支持就业稳定、保护就业、促进消费,有助于构建新的发展格局。
二、公告中优化了哪些纳税人扣缴和提前还款方式?
《公告》主要优化了两类纳税人的扣缴和预缴方式:
一是在最近一个完整纳税年度的每个月,对在同一单位申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且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进行扣缴。具体来说,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从上一纳税年度的1月至12月,均在同一单位工作,并预扣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2)上一纳税年度1月至12月累计工资及工资收入(包括全年一次性奖金等各类工资及工资收入,不扣除任何费用及免税收入)不超过6万元;(3)本纳税年度,自1月起,在本单位就业,取得工资、薪金。
二是按照累积扣缴法,对保险业务员、证券经纪人等提前缴纳劳动报酬个人所得税的居民进行扣缴。还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上一纳税年度1月至12月在同一单位缴纳,劳动报酬个人所得税按累计扣缴法提前申报;(2)上一纳税年度1月至12月累计劳动报酬(不扣除任何费用和免税收入)不超过6万元;(3)在本纳税年度,自1月起,本单位仍取得按累计扣缴法预缴税金的劳动报酬所得。
小李2020年至2021年在A单位工作。2020年1月至12月,甲方每月为小李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假设小李2020年工资收入总计5.4万元,这个公告可以适用于小李2021年。
小昭于2020年3月至12月在乙方工作,年薪5.4万元。假设2021年小昭还在b股工作,但是这个公告不适用,因为去年他不全在b股。
3.什么是优化预扣预付方式?
对符合公告要求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预缴本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时,从1月起直接按照年度6万元计算扣除累计扣除额。即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无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月份和当年随后的月份,提前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根据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仍应按税法规定申请全额扣缴申报。
小张是a公司员工,2020年1月至12月,在a公司领取工资人民币5万元,公司于2020年1月至12月办理了个人所得税的全额明细申报。2021年,甲单位1月给他们发了1万,2月到12月每月发了4000。不考虑“三险一金”等扣款,按照原代扣办法,小张需要在1月份预缴税金(10000-5000)×3%=150元,其他月份不需要预缴税金;全年核算后,因其年收入不足6万元,可退150元通过结算解决。采用本公告规定的新的代扣代缴、预缴方式后,小张灿无需预缴税款,直接从1月起扣除年度累计抵扣6万元,无需年终结算。
周晓是a公司员工,2020年1月至12月,在a公司领取工资5万元,该公司于2020年1月至12月办理了个人所得税全额明细申报。2021年,甲单位每月缴纳8000元,个人按国家标准缴纳“三险一金”2000元。在不考虑其他扣除的情况下,按照原来的代扣代缴方式,周晓每月需要预缴30元税款。采用本公告规定的新代扣代缴、预缴方式后,1月至7月,周晓累计收入(8000×7个月= 5.6万元)不足6万元,无需缴纳税款;8月以来,小张累计收入已超过6万元,每月应预扣预缴税金计算如下:
8月预扣税=(8000×8-2000×8-60000)×3%-0=0元
9月扣缴税款=(8000×9-2000×9-60000)×3%-0=0元
10月份预扣税款=(8000×10-2000×10-60000)×3%-0 = 0元
11月扣缴税款=(8000×11-2000×11-60000)×3%-0 = 180元
12月预缴税金=(8000×12-2000×12-60000)×3%-180 = 180元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符合本公告要求的纳税人,如果扣缴义务人预计今年支付给他们的收入将超过6万元,纳税人需要纳税记录,或者本人有多个收入组合,预计年收入将超过6万元等。,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在当年1月申报扣缴税款前,经双方确认后,可以按照原代扣代缴、预缴方式计算预缴个人所得税。
在上例中,假设甲单位预计2021年为周晓支付工资9.6万元,在2021年1月工资支付前,经周晓确认后,可按原代扣代缴、预缴方式每月代扣代缴30元税款。
四、公告发布后,扣缴义务人应如何操作?
如果使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的代扣客户端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的WEB代扣功能进行申报,当扣缴义务人在今年1月份计算代扣个人所得税时,系统会根据上一年度的代扣申报自动汇总提示可能符合条件的员工名单。扣缴义务人根据实际情况核对确认后,可以按照本公告规定的方法提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纸质申报的,扣缴义务人根据上一年度的扣缴申报情况,判断符合本公告要求的纳税人,然后按照本公告执行。扣缴义务人从当年1月份的代扣代缴申报单开始,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表》中填写相应纳税人的备注栏“上一年度每个月有一次申报,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
5.公告的实施时间是什么时候?
《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所以以上内容是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临时代扣个人所得税的一些情况。希望这些信息能让网友得到一些自己想知道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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