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7月1日开始
新修订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将实施
这次修订有不少内容
让我们一起学习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诉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201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2019年5月21日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对《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作出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第二款中的“市、县(含县级市、区)”修改为“市、县(区)”。
二、第七条第一款中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给予的补助”修改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第八条、第五十三条中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修改为“税务部门”。
四、第十条第五项中的“革命伤残军人证”修改为“伤残军人证”。
五、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统筹地区”修改为“参加工伤保险的所在市、县(区)”。
第二款中“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修改为“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市、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向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市、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七、在第十六条第四款中的“申请人”后增加“或者利害关系人”。
八、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中的“总体规划区”修改为“地级以上市”。
九、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审查鉴定”和“审查鉴定结论”修改为“审查结论”。
十、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修改为“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工伤认定前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在工伤认定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算。”
11.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工伤康复住院职工的伙食补助,以及经批准转入地级以上市后在市外的门诊治疗、康复和住院康复,往返城市一次的交通费和转入城市的交通住宿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支付。”
第三款“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后增加“比例”。
十三、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的“参加总体规划区”修改为“按照规定参加”。
将第四款中的“参照基本养老保险调整办法”修改为“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进行调整”。
十四、第三十条中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修改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修改为“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6.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七级至十级残疾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除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死亡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补贴标准如下:
“(1)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7级伤残为本人六个月工资,8级伤残为本人四个月工资,9级伤残为本人两个月工资,10级伤残为本人一个月工资。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7级伤残为本人25个月工资,8级伤残为本人15个月工资,9级伤残为本人8个月工资,10级伤残为本人4个月工资。”
十七、第三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中的“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修改为“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十八、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的“总体规划区”修改为“全省”。
第四款修改为:“供养亲属抚恤金每年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进行调整”。
19.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定期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或者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应当每年通过领取待遇资格认证后,方可继续领取。相关人员丧失领取待遇资格的,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未及时报告的,应当及时退还;有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情形的,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20.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每年的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和工伤发生率,按照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部费率等级,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二十一、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由省级统筹。
“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设立储备金,用于支付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和基金不足时的调剂。”
22.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七条,并将第二款中的“报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修改为“报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并按照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有关程序报批”。
第三款修改为:“在保证公积金全额留存、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费用全额支付的前提下,预防工伤费用可以按照不超过上一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实际收取总额3%的比例安排使用。工伤预防费用的安排和使用计划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卫生、应急管理等部门制定。按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的有关程序报批后,纳入下一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预算,并根据下一年度的实际情况予以支付。”
23.第五十条改为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合并为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进行监督。”
24.将第五十六条改为第五十四条,修改为:“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不缴纳的,由税务部门处以欠缴额三倍以上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5.将第六十四条改为第六十二条,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中央、省和驻穗部队,工伤保险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公务员和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26.第六十六条改为第六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用人单位所在地地级以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地级以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
本决定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决定实施前因事故受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决定的规定执行;本决定实施前已经完成工伤认定的,本决定实施后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本决定的规定执行。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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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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