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伤之前,衢州人朱阿姨是一名家政服务员。
两年前的一天,她接到柯城某家政服务部(以下简称“家政公司”)通知,到衢州市区一客户家中打扫卫生。结果朱阿姨在客户家中踩到防盗窗上擦玻璃时,防盗窗突然松脱,她不幸从4楼坠落致伤,经鉴定为伤残九级。
事后,朱阿姨将家政公司和被服务的对象一并告上法庭。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做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家政公司赔偿朱阿姨各项损失共计8.6万余元。6月15日,本案判决生效。
她受雇打扫卫生时
不幸坠楼
2016年9月3日,朱阿姨接到家政公司打来电话,称衢州市区迎和小区的客户富某家中需要家政服务,让她上门去为富某提供家政服务。
于是,朱阿姨和另一位家政服务员按要求来到富某家中打扫卫生。由于富某并不懂家政服务具体是如何开展的,因此当时并没有多管朱阿姨等人。
期间,在富某未做要求的情况下,朱阿姨脚踩到富某家窗户外的防盗窗上,开始擦窗户玻璃。
富某家的防盗窗并不牢固。朱阿姨踩上去后,这处防盗窗突然松脱,结果她直接从4楼窗外坠落。
所幸的是,坠落过程中,朱阿姨先是摔到一楼上方,附近群众看见后赶紧拿来棉被,接住了再次落下的朱阿姨。
随后,受伤的朱阿姨被送到医院治疗。后经两家第三方鉴定中心先后两次鉴定,朱阿姨的伤情为多发肋骨骨折、胸骨柄骨折,残疾评定已构成九级残疾。
到底谁来赔
当事三方各执一词
事后,朱阿姨将家政公司和被服务对象富某一并告上法庭。
在朱阿姨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中,请求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损失。
立案受理后,2018年5月21日,衢州市柯城法院对原告朱阿姨与被告富某、被告某家政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原被告三方各执一词激烈辩论。
朱阿姨认为,她是受被告家政公司指派到富某家中从事家政服务工作,家政公司作为雇主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而富某作为承揽人,对原告的损害负有过错,亦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富某认为,她只与家政公司之间存在承揽法律关系,对原告的损害并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且防盗窗只是为了防盗,并不是用于站人擦玻璃,原告未经专业培训站上防盗窗擦玻璃,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由自身承担责任。
家政公司则认为,其只是作为中介为原告与富某提供居间服务,原告并不是其公司员工,不存在雇佣关系。原告是为富某提供家政劳务,而富某家中防盗窗未安装牢固亦是事故发生原因;原告自身不注意安全防范,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
家政公司赔偿8.6万余元
衢州市柯城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被告家政系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范围为家政服务,为客户提供家政服务并赚取服务费系其经营的主要方式,居间服务不属其经营范围;富某与该家政公司通过电话沟通,双方达成了家政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原告是受家政公司指派以该家政公司名义到富某家中进行家政服务,因此原告与该家政公司之间系劳务关系。
法院同时认为,擦窗户玻璃既可爬上窗户擦,也可站在室内用专门工具擦。但家政服务员一般不会选择爬窗户,因为有专门工具。本案中,原告爬上窗户脚踩在防盗窗上擦玻璃,并不是按照富某的指示要求,而是原告的自主选择,富某不存在指示过失。
而原告从事家政服务多年,理应知晓以攀爬窗户方式擦玻璃具有高度危险性。但事发时,原告却未采取安全方式并最终导致事故发生,原告自身存在重大过错。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如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如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自己受到损害的,应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因此,柯城法院依法做出一审判决,判决柯城某家政服务部赔偿朱阿姨各项损失总计23.7万余元中的35%,也就是83091.55元,同时还承担赔偿朱阿姨精神损失费3500元的责任,合计8.6万余元。对于朱阿姨的其他诉请,法院予以驳回。
6月15日,由于三方当事人均未上述,该判决已生效。目前,被告已主动履行赔偿款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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