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导阅读
近年来,未成年人恶性暴力事件时有发生,不会因未成年人未满刑事责任年龄而受到刑事处罚。
面对未成年人的恶性暴力,是否有必要适用拘留,如何改革拘留和教育,已经成为一个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
案例审查
2018年底至2019年初,湖南发生三起未成年人命案,均为12岁。在两起案件中,这名少年杀死了他的母亲和父母,另一名受害者只有12岁。
2016年7月,广西一名离家出走的13岁男孩杀害了三名兄弟姐妹。
2015年10月,湖南省邵东县某小学一名女教师被三名学生抢劫杀害,其中年龄最大的13岁,最小的11岁。
背景阅读
收容教育制度是中国特有的制度,其重点是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矫治。
1979年,《刑法》首次在法律上确立了拘留和教育制度。《刑法》第14条第4款规定:
因不满十六周岁未受处罚的,由父母或者监护人责令改正;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押。
1997年刑法修订后,刑法第17条第4款仍然规定:
因不满16周岁未受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监护人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
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八条还规定:
不满十六周岁的,不予刑事处罚,并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育。
但法律对适用对象、适用条件、适用程序过于原则性,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该制度的正确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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